摘 要:40余年来的蒙元史研究,形成一套完整的“族群政治”解释框架,发展出“蒙汉二元”、“汉法与回回法”、“四等人制”等分析工具,推动研究取得重要进展。但其在某些领域的过度使用,遮蔽了元朝政治的另一项基本逻辑——“根脚”,产生一系列认识局限。“根脚”对“族群”的超越体现一定的“阶级性”,将两者结合,可更全面客观理解元代历史。造成“族群政治”过度使用的深层原因之一,是对唯物史观尤其是阶级分析方法重视不够。推动唯物史观与中国史研究结合的再深化,正是新时代史学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关键词:元史 “根脚”族群政治 唯物史观 阶级分析
“根脚”是元朝政治运行的基本逻辑之一,是蒙元史学者十分熟悉的概念。大量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谈及“根脚”的一些作用,但目前蒙元史学界还没有全面深刻地认识到“根脚”的重要意义。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40余年来蒙元史研究中逐渐形成的“族群政治”解释框架遮蔽了“根脚”逻辑。“族群政治”解释框架的发展与运用,确实推动蒙元史研究取得重要成就,但对其过度使用,阻碍了人们对元代历史的深入理解。本文主要分析40多年来蒙元史研究的思想脉络,从方法论层面揭示“族群政治”解释框架在元史研究中的过度运用及其日益暴露的局限性,进而探讨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动因。浅陋愚妄之处,尚请方家垂谅。
一、“根脚”逻辑的超越性
早有学者敏锐指出,“民族色彩”并不是元朝政治最基本的特征。回到元代史料记载的“历史现场”,可以发现“根脚”是元朝制度运行、政治演进与社会构建的普遍规则之一,在诸多场合先于“族群”。
“根脚”是汉语俗语,在唐宋时期的主要含义是“基础”、“底子”。到了元代,“根脚”使用更为广泛,其核心意涵变成“家世”、“出身”。相关研究已注意到,蒙元时期“根脚”观念与草原领属农奴制度关系密切。学者谈及元朝建立以后的“根脚”,尤其是“大根脚”,主要关注某家族与蒙元皇室的渊源及其对蒙元政权建立的贡献。渊源越深,贡献越大,家族“根脚”越大,子弟仕宦机会越多,政治前程越宽广。
一方面,元朝政治运行中,“根脚”逻辑重于“族群”分类,最明显的是官员选任。以往研究已注意到,元朝任官标准中“根脚”原则与“族群”类属不一致甚至对立。下文将结合更多材料进行全面剖析。
第一,元朝统治者选官用人首先依据的是“根脚”,大量记载表明这是元人共知的基本政治原则。上至元廷任官的汉人名宦,下到江南乡野的南人儒士,对各衙门长官来源均有清晰且一致的认识。世祖朝胡祗遹言:“国朝取人之制,勋旧之外,莫之能进”;元中期邓文原称:“世以阀阅取才”;虞集曰:“我国家之法,信尚勋旧子孙”,“世臣之家,子孙孙子,袭先人之业,以服事明时。内廷外朝,股肱耳目之寄,往往取诸其人”;元末文人权衡就说:“元朝之法,取士用人,唯论根脚”。此处所谓“勋旧”、“阀阅”、“世臣”等,实际所指都是“大根脚”。
元制,“凡在天子左右,备宿卫,列禁近……皆世臣大人宗亲肺腑率其属以领之”;同理,“凡郊祀、宗庙、朝会、燕享,则共奉之,故必勋旧世戚亲密近臣始得与焉”;内廷“一切侍从、宿卫、怯薛丹等官员”,多由功臣世勋子孙担任,以至元末明初学者叶子奇将“四怯薛”径称为“大根脚”。入侍怯薛的“根脚”虽以蒙古人居多,但也不乏汉人,而且在其碑传中,更多强调他们是“世胄”。换言之,“世臣”远比“国人”重要,“根脚”超越“族群”。如“国制,凡官署之幕职掾曹当扈从者,东西出还,甲乙番次,多不能兼,惟监察御史扈从,与国人世臣环卫者同,东西之行,得兼历而悉览焉”。此处“国人”指蒙古人,其中也是勋旧世臣后裔方能做扈从环卫之士,因此虽然记述的是“国人”,但最终还是落到“世臣”。
由于怯薛出职往往骤列高位、拔置要津,因此被元人视为首要入仕途径,最为显贵。根据怯薛出职制度,门第因素“发挥的作用最大”,“家世背景才是决定怯薛歹初仕官职品阶的基础性因素”,他们的外朝政治生涯起步高低,也取决于自身的“根脚”。
外朝诸官署“其余图大政为相者,皆根脚人也;居纠弹之首者,又根脚人也;莅百司之长者,亦根脚人也”。如枢密院“典枢轴者必勋旧重臣”;御史台等“中丞之选,非勋旧德望不轻授之”,连御史台殿中侍御史一职,亦“非勋贤贵胄……莫宜当其选”;翰林国史院与集贤院“既非勋旧,人不得与”;秘书监“监丞皆用大臣奏荐,选世家名臣子弟为之”。
地方行省任官也多属意“根脚”。如岭北行省“常以勋旧重臣为之”;因杭州为南宋都城,江浙行省“行丞相府部使者实莅焉。其长皆勋旧重臣”;“江西置行中书省,六十余年,勋旧德业,相继于位”。
此外,元朝“新立按察司,皆选旧人有节义识大体,可讽劝吏民者以居之”;地方官府“为上官者亦多老成勋旧”;各地镇戍军府“藩阃受方面之重寄,非独仗节旄筹帷幄者,皆国家勋旧之臣,朝廷才知之选也”。
第二,元朝任官公文书对“根脚”的强调往往超过“族群”。如《元典章》载,“上位知识、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正蒙古人若上位知识根脚深重人员,取自圣裁”。即便是蒙古人,甚至处于核心圈层的“正蒙古人”,也只有“根脚深重”者,才能在任用上“取自圣裁”,走入仕宦的快速通道。此外,《元典章》亦载:“如果无蒙古人呵,选拣有根脚的色目人委付者。”可见在蒙古、色目等“族群”类属内部,也要突出“根脚”原则。
第三,“元代政治地位及社会身分的取得决定于‘根脚’(即家世)而非‘民族’”。“大根脚”的汉人官僚与下层蒙古人保持着尊卑分明的等级关系;“根脚”深厚的汉人官员及其后裔被皇室赋予更多权力资源,如元朝汉人勋臣家族藁城董氏世掌两支侍卫亲军,而“当时之制,诸勋臣之族,不得并统两军为万户”,董氏因此被认为“亲信之异数”。
在朝堂坐序、宴饮礼仪、公文签署位序等细节上,处处可见“根脚”对“族群”的超越。董文炳因伐宋有功,忽必烈令其坐于蒙古宗室之上,并言“董文炳,功臣也,当坐是”,并且“每尚食,上食辄辍赐公”。文炳弟文用“每侍燕与蒙古大臣同列。裕宗尝就榻上赐酒,使毋下拜跪饮”。他任江淮行省参知政事时,蒙古贵臣忙兀台为行省左丞相,专横跋扈,其他同僚“莫敢仰视”,只有董文用“坐堂上,侃侃与论是非可否,无所迁就,虽数忤之不顾也”。如果没有深厚的“根脚”,董文用不会有如此底气。董文炳后辈董士恭出任典瑞卿,有宗室皇族位序在士恭之下者,士恭惶恐推辞,仁宗则说:“朕以卿勋旧之子,故兹委注,其毋多让。”后董士恭出任陕西行御史台御史中丞,有太师阿斯罕为陕西行省丞相,势焰甚大,对仁宗诏书“便服不拜”,又“肩舆登堂,北面而坐”,十分无礼。众官“无敢以为言”,唯有董士恭厉声斥责,命左右“去其肩舆”。至元十年(1273),秘书监扎马剌丁为签署公文时的位序安排问题奏称:“兼自焦大夫(焦友直——引者注)比奴婢先出气力多年,合在上头。”忽必烈同意并回复“先出气力来底做长者”,将焦友直名字列于色目人扎马剌丁之上。
另一方面,从元人的世界观察“根脚”的地位和意义,就会发现“根脚”是元朝的基本政治价值判断标准和核心政治知识,相较“族群”更为重要。《元典章》明言“出身至重”;元代文人多言“公族贵胄必生于阀阅之家”,“所贵乎世家者”,“夫所贵乎世家贵胄者”,都凸显对“根脚”的崇重。时人多将元代基本历史典故概括为“国朝谱系、勋旧世家”,或“祖宗世系功德、戚近将相家世勋绩”,即以皇室世系和“根脚”家族家世两类,涵盖蒙元政权的创建史。与此相关,元廷官方修史也往往要求蕴含这两类知识元素。如元成宗“诏修《世祖实录》,命中外百司、大小臣僚各具事迹,录送史馆,盖欲纪述一代之事,寓修诸臣列传”,说明《世祖实录》中要包含“一代之事”(国家历史)与“诸臣列传”(“根脚”家世)。
元朝各族群官僚大族碑传史料对其家世和成就的介绍叙事,也有类似特征。如木华黎、博尔术、博尔忽和赤老温家族“根脚”最为崇贵,被称为“有大勋劳之臣,实佐兴运,最贵重者四人,时为四杰”,子孙后裔多世领元廷四怯薛,被学界统称为“四大蒙古家族”。审视元人对四大家族的论述,他们的政治荣耀首先在于功勋带来的“根脚”,并非蒙古族属。如木华黎家族在英宗朝被赐碑额“元勋世德”,称博尔忽“无征不在,无战不克,其勋大矣”,称赤老温“为开国元勋者”,等等。
元代政治显达的色目家族对“根脚”的珍重更加明显。忽必烈幕府中的畏吾儿名臣廉希宪被称“勋隆帝室,泽被生民”,“为至元名臣,有大勋劳于国”;廉氏家族子孙被誉“名门世胄,扬历中外”。类似地,康里人巎巎被称“世家名臣”;畏吾儿人燕立帖木儿言出“阀阅名家”;西域人阿鲁丁称出于“勋旧世臣家”;畏吾儿人也先脱因称“祖、父皆有勋劳阀阅”;等等。至于那些汉人官僚中“根脚”最大、被称为“汉人世侯”的汉军军阀及其后裔,对自家“根脚”的标榜和夸耀更是不遗余力,此不赘述。
以上各例表明,“根脚”与“族群”两套价值体系既相关又不完全等同,“根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族群”,还可见于元代史料对个人事迹的记载。
其一,《庚申外史》载:
扩廓护太子还京师,以扩廓为太傅、左丞相,封河南王。居京师两月。扩廓在军中久,乐恣纵,无检束,居朝怏怏不乐,朝士往往轻之,谓其非根脚官人。
“扩廓”即元末大军阀扩廓帖木儿,蒙古人,出自伯岳吾部。虽然他手握重兵,封王拜相,权倾一时,却因“根脚浅短”,往往为在朝之士所轻视。
其二,董文炳养子詹士龙,实为与蒙古军作战阵亡的南宋武将詹钧之子。按照传统观点,其族属“低下”,但他幼时为董文炳收养,“根脚”骤升,成年后又在忽必烈近侍怯薛、文炳弟文忠推荐下入仕,最终官至奉训大夫、广西道廉访司佥事,成为显官。
元代勋贵家族事迹也表明,仅凭“族群”类属,并不能保证政治生涯的长期稳定。如一般认为四大蒙古家族是元朝广大臣僚家族中最显贵者,但研究揭示,赤老温家族在至元中后期沦为中等蒙古官贵家族,仕宦前景相对晦暗,子弟甚至要凭借科举入仕,与其他三家不可同日而语。
近年对湖州路户籍文书的整理和研究表明,元朝户籍文书的登记编制同样围绕“根脚”脉络展开,元代户籍可称为“根脚户籍”,“根脚”逻辑的辐射力从上层向广大基层社会渗透。
综上,我们初步揭示了“根脚”逻辑在元朝政治中的重要意义。“根脚”以往没有得到全面清晰的认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族群政治”解释框架的广泛运用与遮蔽作用。
二、“族群政治”解释框架及其局限性
“族群”(Ethnic group)一词是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舶来品,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台湾学者译成汉语并引介到大陆。对于“族群政治”解释框架在元史领域中的具体含义,笔者概括为:以族群分类与区别为主要出发点,从北方游牧民族王朝特性、北方民族文化因素、多元族群政策、多族群共存状态、多元族际关系等角度来解读元代史料。概言之,其主线逻辑就是从蒙古、色目等北方族群因素,解释蒙元时代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
改革开放之后,“族群政治”逐渐成为贯穿于我国蒙元史研究的解释框架,其重要表现就是形成一些稳定的分析模式,用多个惯用的分析工具解释特定的蒙元史问题,并发展出“族群分类”、“族群对立”和“族群等级”等分析模式。
其一,“族群分类”分析模式。该模式多针对元代制度与文化问题研究,主要表现为“蒙汉二元”分析工具,此外还有“内蒙外汉”、“蒙汉杂糅”、“内北国而外中国”等概念。
目前所见“蒙汉二元”概念最早出现于1939年法国学者格鲁塞出版的《草原帝国》。1949年,美国学者魏特夫等进一步称元朝“包含一个双重性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蒙汉二元”分析工具之所以被广泛使用,主要因为它与元代史料中频繁出现“国俗”与“汉法”的二元记载高度贴合。在近年出版的中国通史著作的元代章节或断代史著作以及重要刊物发表的元史论文中,“蒙汉二元”成为“核心范式”。
其二,“族群对立”分析模式。该模式主要用来理解元代政治事件与多族群官僚间的互动关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汉法与回回法”分析工具。从20世纪40年代元史研究开始出现“汉法与回回法”后,更有学者认为“‘汉法’与‘回回法’之争是元世祖时期政治的主题”。
其三,“族群等级”分析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所谓元朝实行“四等人制”,“四等人制”概念的社会影响较前述几种分析工具更为广泛。
“族群政治”解释框架的推广,使得近几十年的元史研究取得长足发展。但与之伴随的是“族群政治”解释框架在部分领域被过度运用。对此,我们尚需反思:“族群政治”框架是否可以解释元代各类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通过对更长时段历史的考察,笔者发现“族群政治”的过度运用,往往对元史学者的思考产生特定导向,导致其对元史解释的刻板化,对元史史料理解的简单化。近年来,不断有元史及宋史、辽金史、明史前沿成果发出不同声音,为本文积累了丰厚的思想资源,为范式反思提供了条件。
(一)学者思考倾向的特定导向
由于“内蒙外汉”的主次关系,“蒙汉二元”的广泛运用往往产生某种思维定式,使学者思考元朝制度和文化事物时,倾向于首先考虑蒙古传统等“介入”性制度因素的影响。下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萧启庆有关大蒙古国时期汉文国号“大朝”的研究。1985年,其发表《说“大朝”:元朝建号前蒙古的汉文国号》(以下简称《说“大朝”》),认为“大朝”系蒙古文国号Yeke Mongghol Ulus的简译形式,笔者将此概括为“‘大朝’简译来源说”。
早在晚清,已有学者涉及“大朝”一号。以宣哲为代表的古钱币学者在探讨“大朝通宝”时,肯定“大朝钱为蒙古未改国号‘大元’以前所铸”,但认为“云‘大朝’者,犹‘皇朝’、‘国朝’云尔”,把“大朝”解释为对国家的尊称。萧启庆提及此说,并批评其“不过臆测而已”。《说“大朝”》发表后,陆续有学者质疑,但萧氏似乎没有直接回应,学界也没有更多回响。
至晚在魏晋,“大朝”一词已出现。至唐代,《旧唐书·昭宗纪》载,“以累圣之典谋睿哲,大朝之纪律文明,非不欲厉彼风驱,快其电扫”,“大朝”当指唐朝。敦煌文书中有“大朝选差中外使”之语,此“大朝”亦指唐朝。
及至五代,“大朝”仍被用来敬称中原王朝。多政权并立情况下,“大朝”频繁出现在外交文书中。如南唐将领燕敬权兵败被擒,周太祖郭威放归南唐,《旧五代史》记此后事云:“及敬权自大朝归,具以帝言告于李景,景乃召昌祚,延坐从容久之,且称美大朝皇帝圣德广被,恩沾邻土,深有依附国家之意。”诸如此类,在北宋初期的对外交涉中不胜枚举。如宋太祖令南唐后主李煜遣书南汉主刘鋹,让其向宋称臣。《宋史》载此信2000余字,其中以“大朝”称呼宋朝多达10余次。金兵破汴,扶植刘豫为傀儡皇帝,建立伪齐政权。金廷诏命称“今立豫为子皇帝,既为邻国之君,又为大朝之子”,以“大朝”指金朝。
明清时期,“大朝”作为本朝尊称,屡见于文献。明初便有“大朝洪武之十年”之谓。清乾隆年间,钱大昕称颂清朝治理西域的功绩为“仰见大朝威德所被,俾逖疏沙砾之场,尽为耕凿弦诵之地”。甚至在民国时期,云南地方首领对中央政府使者也说:“我本是大朝人,大朝政府我素服从的。”
魏晋至明清,诗词曲赋、金石碑刻、塔幢墓志乃至域外汉籍中频繁出现“大朝”称号,余绪延至近代。但萧氏《说“大朝”》没有回应这些与蒙古国号无涉的“大朝”记载,也未展示“‘大朝’简译来源说”的史料依据,而是惯性思维式地导向蒙古因素,立论是有缺陷的。
第二,“圆议连署”制度,简称“圆署”制,即官府若干正官列坐一堂,讨论政务处理方案,“相次剖决”,议定之后,在处理方案中自下而上连名题押判署的决策制度。元制,无论中央或地方官府,“无问事大小,必同堂论之”,决策一律实行“圆议连署”。以往研究一般认为,“圆议连署”制源自“蒙古‘忽里台’贵族议事习俗”。但从政治学常理说,官员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方案,集体署名以确定意见和责任,并没有明显的族群特征。
考察中国古代决策制度,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广泛存在集体讨论和共同押署的行政方式,又被称为“集议”,集体签署则被称作“连署”、“联署”、“连签”、“连名”等。在中央层面,《汉书》就载有霍光与群臣联名上奏皇太后,要求废除刘贺帝位的全文,列出36名官员的集体署名。《通典》载东汉之制,朝廷要务,需尚书令、仆射与六曹合称的“八座”集议,议定结果须集体署名,即“大事八座连名”。就地方而言,出土汉简的公文中有着丰富的官吏签署信息。如河西汉简所见边郡太守行下文格式,即“太守某、长史某、丞某”3人连署,类似的汉代基层官文书甚多。魏晋南北朝时期,《南齐书》载尚书令、仆射、丞等按次序连署黄、白案之制。《北齐书》载:“崔季舒等将谏也,之推取急还宅,故不连署。”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四级官员责任连署制度,“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同职者,谓连署之官”。《旧唐书》载,“谏官论事,所见不同,连状署名,事同纠率……如有大政奏论,即可连署”。围绕集议与连署处理方式,唐代还出现“五花判事”、“六押”等词汇。
宋代资料更加丰富。如中央决策层面,《宋史·礼志》记朝省集议“将毕,左、右丞奉笔叩头揖群官,以一副纸书所议事节署字于下,授四坐。监议御史命吏吿云:‘所见不同者请不署字。’以官高者为表首”。元丰年间知审刑院安焘奏请:“乞分议官六员,每案二员连签。若情状可疑,未丽于法,即议官通签。如此则疑难之狱得尽,众议明白,罪案不致留积。”地方政务层面,早在乾德四年(966),就“诏诸道州通判无得怙权徇私,须与长吏连署,文移方许行下”,规定诸州公文须知州与通判联合签署才能下发。《宋史》载,“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职掌倅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宋朝各级机构官员遇到重要或疑难公事,一般都要聚厅商议,决策以后,各员要在处理公文上依序列衔签押。
到了明代,集议连署制度仍然存在。《大明律》将“同僚犯公罪”条目解释为“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元代“圆议连署”制是中国古代集议连署制度发展史上的一环,将其归源于蒙古“忽里台”习俗则有简单化处理的倾向。
第三,诸色户计制度,系将百姓按职业、民族、宗教信仰、文化、地域等划分为固化世袭的专门户籍。作为元代基本户籍制度,以往研究多突出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定性为元朝确立的特色制度,肇始于蒙古传统。这些结论有大量史料支持,基本符合元代历史实际。但当我们把关注视野扩大,会看到元史脉络的更多可能性。
户籍制度一直是两宋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点议题。目前研究表明,宋代已经出现较为复杂的户口分类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宋代史料中出现了至少50余种户名,其中有10余种亦存在元代诸色户计中。以职业设置户籍作为纳税单位,在宋代尤其是南宋已非常普遍,元朝诸色户计一定程度上是在参考宋朝制度基础上扩大而成的。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也佐证,南宋职业户类是元朝在江南设立专属役籍的重要参考。
学界普遍认为,宋代职业户口不像元代诸色户计那样固化世袭。但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宋朝军人开始出现职业化、封闭化、世袭化特征,可谓元明军户雏形;南宋从事盐业生产的灶户等手工业户籍也已具备身分化、世袭等特征,明显与民籍不同,元代对灶户的管理当是部分沿用宋代办法。
第四,吏员制度。以往研究认为,元代吏员群体地位之高、权力之大、制度之繁缛,在中国历史上颇具时代特色。由于元代科举长期停废与复科疲弱,为吏几乎成为儒士入仕的必经之途。有学者将其归因为“将蒙古贵族统治意识带进汉制”,是“非儒家思想原则的产物”。
宋史领域对胥吏问题同样非常关注。已有研究指出,两宋胥吏群体虽然在升迁前途和社会地位上远低于官,但具有数量庞大、实际承担公事、熟悉政务法令、出于本乡、长期本地任职和子孙世代传袭等特征,权势盛大,以致时有“吏人世界”、“公人世界”之称。宋代还存留有“吏户”户别,宋代史料中更有“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吏强官弱最今日之大患。外而州县,固已不胜其弊矣;内而百司,抑又甚焉”等评判之语,甚至有学者认为“吏强官弱”是宋代政治的一大特征。
其实早有学者通过长时段比较,认为金元吏职的发达,不能简单视作“某种正常体制的临时中断”。结合近年探索可以看到,元代吏员群体的诸多特征在两宋已萌芽。宋代虽由“士大夫政治”主导,但具体行政事务仍由各级胥吏操作。入元后,行政运行方式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众所周知,宋代科举以扩大取士规模为重要成就。但研究揭示,宋代广大举子实际面对的却是“科举难、改官难”窘境,仅有千分之一的举子得以金榜题名,绝大多数读书人与登第无缘。“员多阙少”问题在北宋中后期已见端倪,降至南宋已十分严重,绝大多数登第士人终生停滞在低级官僚层面。进入南宋,为生计所迫,大量入官不得的士人选择做吏,甚至一些学子读书习算的目标并不是奔赴科场,而是为吏。可见,大量士子走入吏途的趋势在南宋已经形成,元代则进一步强化,宋元吏制具有一定程度的“相通性”。元代吏制的深层逻辑不能单纯用“族群政治”框架圆满解释,需要结合“蒙古因素”与“汉地脉络”才能看得更为清晰。
第五,科举制度行废问题。元代科举一度停废,虽然元中期得以复科,但取士人数十分有限,进士的仕途前景较宋又有较大下降。对此,以往研究多从蒙古统治者轻视科举与疏远儒臣、金元时期北方由吏入仕制度化等方面解释,其背后核心支点是“族群政治”逻辑。前文业已阐明,南宋科举入仕之难已让大量士人心生绝望,“累举不登籍,遂束书归,绝意荣路”,形成弃儒从吏等多元去向。南宋发端的士人流向多元化与有效的吏职管理层运作等趋势,反过来在江南削弱了科举生产官僚的意义。就此,我们看到元代科举停废、衰弱背后深藏的“南方脉络”。
综上,需要将元代历史现象置于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去观察,异变中有继承,继承中有发展,往往才是元代多数历史问题的实态。
(二)元史解释的刻板化和史料理解的简单化
“族群政治”解释框架的过度使用,还容易导致学者对元代历史事件的理解和解读出现刻板化倾向,无意中忽视元史的复杂性、多元性和多线性。“汉法与回回法”分析工具的过度运用便是鲜明例证。
元代民族史研究者在探讨汉人儒臣与权相阿合马的斗争等元前期政治事件时,多将其置于“汉法”与“回回法”两条政治路线、汉人官僚与色目官僚两大族群集团对立斗争中,刻板化倾向日益明显。已有学者提出,阿合马专权不能简单理解为色目官僚集团当政和“回回法”的得势。元代史料中关于阿合马党羽的记述,也说明其集团的色目族群色彩并不浓厚。如至元十九年阿合马遇刺时,其亲信、汉人理财能臣郝祯和耿仁一同被杀,可见平时紧随其左右。阿合马集团中还有不少汉人官吏担任理财主力,至元十二年阿合马奏立的11名诸路转运司官员中,有6位是汉人。因此,阿合马集团中的汉人官员不仅“占相当比重”,更有可能是占多数。在集团之外,阿合马与一些汉人高层官员长年保持合作关系。还有研究认为,阿合马是“一个蒙古化极深的回回人”,并指出他用人并不注重族群身分,因此把阿合马集团定性为多族群的理财官僚集团更为恰当。
世祖朝第二位长期主政的理财权相是桑哥,其族属曾因记载不一而有畏吾儿人、藏人等多种说法,但都属于广义的色目人。以往也有学者使用“汉法与回回法”考察桑哥,认为他出身于部分畏吾儿化的吐蕃家族,而近年研究表明桑哥受汉文化影响很深,其背后是唐末以来西北地区多民族交融的历史大背景。据此,有学者明确指出,“以往那样简单地将元初政治定义为汉人与非汉人(色目、回回)的族群文化对立,显然是不妥当的”。
从元中后期政治事件研究中,也可以看到“族群政治”解释框架的局限性。如河南掾史范孟假传圣旨杀省臣案,为元末一大突发事件,震动朝野。以往研究多将其解释为丞相伯颜专权时期族群矛盾激化的表现,但新近研究揭示,伯颜提出的民族压迫措施实际并未在河南全境推行,河南省衙内没有出现蒙古、色目省官对汉人官吏的极端压迫。该案核心史料《庚申外史》称,“其人贫无资,寡交游,人皆谓不办事,郁郁不得志,又久不得补”,并没有明显的族群压迫叙述。《庚申外史》成书于明初,无需隐讳。后范孟虽由某御史推荐得以补用,但俸禄并未提高,便言“我必杀若辈”,可见性格极端。“范孟之变”发生后,元廷的处置也没有明显的族群特征。因此,范孟事件不能完全用“族群对立”解释,其后还有元朝国家政治结构弊病与范孟个人性格特质等多种因素,“范孟与省官的关系极端紧张,应该不具普遍性”。
学者惯用“族群等级”模式分析元代历史,还易导致简单化理解甚至误解元代史料,“四等人制”概念就是典型。近年来,不断有学者质疑“四等人制”,如其是否算作一项制度、划分“四等”的标准是否合理等。船田善之认为元代“色目人”的界限很含糊,有时包括蒙古人和契丹人。胡小鹏认为,蒙古语与汉语中“色目人”一词所指对象并不一致,其边界是动态和模糊的。笔者则认为,“色目”的范畴比船田氏所说的更广泛。元中期郑介夫曾言“以今日之人事观之……秉国钧者皆色目、汉儿,未尝一官任舅后之族”。此处“色目”当包含蒙古。《元典章》载,“本官年甲若干,是何色目人氏,有无疾病”;《通制条格》称:“诸色目人,须要开写是何人氏,汉人、高丽、新附之类并须依上明白称说。”此类“色目”包括汉人、高丽、新附(南人)等各族属,即指“色目”本意。可见,所谓“四等人”的划分,是基于对史料的简单理解。近来张帆提出的“四圈人”新说,便是针对“四等人”概念局限性的回应。
三、唯物史观与中国史结合的再深化
以上揭示了40多年来蒙元史研究中的范式问题,但还有更根本的史观问题有待澄清。作为元朝政治基本逻辑之一,“根脚”并不等同于“族群”,且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族群”。那么该怎样理解“根脚”?从“阶级”视角入手,才能更清楚地探析“根脚”的本质,即元朝皇权对政治、经济资源的分配原则,背后的核心诉求是统治者对“政治安全”的绝对追求,是元朝统治阶级对自己集团边界的圈定。“大根脚”性质的家族及其成员是名副其实的“统治阶级”,在经济上自然发展成“地主阶级”。
在阶级分析视角之下,蒙元统治者对“根脚”逻辑的普遍施用,造就了一个规模庞大、层级分明的多族群官僚体系,构成元朝的“统治基干”。元朝最高阶层的官职往往为数十个“大根脚”家族占据,于是产生一个以皇帝为圆心的“大根脚”多族群皇室家臣集团,他们累世金紫,昭代衣冠,构成元朝官僚体系的最顶端。
对于这一皇室家臣集团,元人已有一定认识。如揭傒斯称,“自太祖皇帝应天启运,其将相大臣父子孙曾传百数十年,称名臣者数十人”。虞集称:“国家祖宗临治中原,豪杰率其民庶,奋忠勇,籍贡赋,以自归于天朝。大者数十家,战伐功多,以显著于当时者。”
通过元朝皇权,皇室家臣集团凝聚成一个命运和利益共同体,从元代圣旨令旨的表述可见一斑。如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命令“有旧从万户三哥西征军人,悉遣至京师充防城军”,此处“三哥”即史天泽。至元三十年十一月,忽必烈指示,“省官里头交山住的孩儿,行院官人每里头交董大哥孩儿董拔都儿”;文书中还有“行院官里交董八都儿大孩儿”,“俺这里,台官魏学士底孩儿魏治书,为好人底上头,交去么道商量来”,“教阔里吉思平章的孩儿舍里伯赤彻里做秘监卿”;等等。这种充满家庭关系意味的表述,在元代诏令文书中并不少见,多来自皇帝或皇太子口头发出的旨意,与官文书中相关官员的官衔名称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皇帝与“大根脚”家族成员的密切关系。
各“大根脚”家族又靠联姻、同僚、交游等方式增强彼此联系,进一步巩固这一多族群政治共同体。就此,其特征就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统治”或“族群政治”可以概括,而更接近元史学者曾普遍使用的“蒙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只有将“根脚”逻辑与“族群”逻辑相互结合,我们才能更接近元朝历史的发展脉络。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根本观点。”具备一定阶级属性的“根脚”逻辑,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解释力。“根脚”逻辑之所以被“低估”,“族群政治”解释框架之所以被过度运用,原因在于唯物史观在中国史研究中的弱化,尤其是阶级分析方法的削弱。这也是中国史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普遍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已经有过不少讨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十七年”时期,唯物史观成为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产生了以“五朵金花”为基本命题的大讨论。历史唯物主义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般规律,十分重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研究,非常关注社会经济制度和阶级问题。因此,“五朵金花”的讨论是从长时段、整体视野出发,运用跨学科方法,以“自下而上”的视角研究中国历史上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社会经济史的基本问题,倡导历史研究与现实主题相通,实际上为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学术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蒙元史研究也受此影响,在蒙古早期社会制度、元代经济史和社会阶级关系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古代史各领域的实证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学者对蒙元政治史的研究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唯物史观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弱化倾向,阶级分析方法甚至遭遇回避。在此背景下,有着现代西方史学思想渊源的“族群政治”解释框架逐渐普及。“族群政治”解释框架虽然推动元史研究走向深入,但其过度运用往往会陷入“片面强调族群间的区别与对立”的局限,忽视“阶级”视角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意义,较少关注中国历史长时段视野下的普遍联系,使得相关结论出现简单化、刻板化倾向。
“根脚”逻辑对“族群”逻辑的超越体现出“阶级性”,“根脚”观念来源于草原领属农奴制度,反映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这些特征无不展现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方法的巨大解释力和生命力。10余年来,已有研究在具体问题上开始纠正“族群”逻辑过度使用导致的偏颇性,体现了历史学界的理论自觉,也构成本文的讨论基础。这都响应了郭沫若在《历史研究》发刊词中发出的“我们需要从历史发展中来体会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号召。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蒙元史研究呈现“螺旋式、波浪式前进上升”的发展形态。十多年前已有学者提出“‘五朵金花’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历史结合的刚刚开始”。推动唯物史观与中国史研究深入结合的再深化,正是新时代广大史学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的历史学知识体系的题中之义,更是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中国史学智慧和力量的实践要求。
(作者罗玮,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