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看到网上有人说“中国社会目前已不再存在剥削阶级这一阶级”,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资产阶级不再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而是分化为单个资本家。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阶级”?
马克思认为阶级是基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的资本家构成了资产阶级,而不占有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则是无产阶级。
列宁1919年在《伟大的创举》中给阶级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根据马克思、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我认为:首先,阶级是一个“社会群体”(“大的集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群体”(“大的集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人群,而不是个别现象。
其次,划分阶级的标准是根据各个“社会群体”(“大的集团”)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来划分的,具体有三个标准:一是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二是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三是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是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因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决定了后两个“不同”。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社会目前是否还存在剥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我国宪法第六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而非公有制还存在“人剥削人的制度”,至少可以说是还存在“人剥削人的现象”。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大量事实来看,还是从我国宪法的论述来看,中国社会目前确实还存在着剥削。
第三,我们再来看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剥削”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
众所周知,“剥削”存在于私有制经济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是剥削。
那么,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剥削”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呢?
由于2024年进行的第五次经济普查,普查公报公布的数据之中没有“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的数据,本文只能引用2019年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公布的数据。
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公布的数据,2018年末,全国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857.0万个,其中,内资企业1834.8万个,占9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万个,占0.6%;外商投资企业10.3万个,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7.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1561.4万个,占84.1%。详见下表。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
合 计 |
1857.0 |
100.0 |
内资企业 |
1834.8 |
98.8 |
国有企业 |
7.2 |
0.4 |
集体企业 |
9.8 |
0.5 |
股份合作企业 |
2.5 |
0.1 |
联营企业 |
0.7 |
0.0 |
有限责任公司 |
233.4 |
12.6 |
股份有限公司 |
19.7 |
1.1 |
私营企业 |
1561.4 |
84.1 |
其他企业 |
0.1 |
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1.9 |
0.6 |
外商投资企业 |
10.3 |
0.6 |
什么是私营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私营企业的性质: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其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并以营利为目的。
2、私营企业的类型包括:
⑴私营独资企业: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⑵私营合伙企业:由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两种类型中,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从2019年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公布的数据来看,2018年末,全国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857.0万个,其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万个,外商投资企业10. 3万个,内资企业中的私营企业1561.4万个。这样,包括外资私营企业和内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法人单位共有1586.6万个,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85.4%。不算外资私营企业,内资私营企业法人单位也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84.1%。
至于2024年第五次经济普查的数据,估计与2019年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公布的数据差不多。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剥削”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中国社会目前究竟存不存在剥削阶级?
一些人认为“中国社会目前已不再存在剥削阶级这一阶级”的主要理由是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资产阶级不再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而是分化为单个资本家。
我认为,这个理由是荒谬的。目前在我国虽然没有出现资产阶级的政党,但资产阶级的存在确实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是否普遍存在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经济,是判断资产阶级是否存在的根本标志。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的社会阶级阶层得到了重构。官僚买办阶级、地主阶级消灭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的经济社会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成为了国家的领导力量和社会基础,形成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四个基本阶级的格局。从1953至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国家工业化的同时,政府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动,资产阶级被消灭了,以中农、手工业者、小商人、自由职业者和部分知识分子为主的小资产阶级数量也大大减少。由此可见,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后至1980年代初这段时期,我国是不存在剥削阶级的。而从1980年代初开始,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我国逐渐成长,剥削阶级就又出现了。
为什么说建国初期我国存在着资产阶级?因为那时我国的工商企业大都属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据有关资料,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并存五种经济成分,分别为: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26.2%),合作社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1.5%),劳动者个体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23%),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48.7%),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0.6%)。此外,私营商业在社会商品批发总额中占76.1%,在零售总额中占85%。由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高,因此说建国初期我国存在着资产阶级。这也是许多官方文件、书籍和资料所明确的。
例如,1953年9月7日,毛泽东主席邀请李济深、陈叔通、黄炎培等民主人士座谈(参加座谈的还有周恩来、陈云、陈毅、李维汉等),发表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改造》的重要讲话。毛主席在讲话中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把不受限制的独立的资本主义变成受限制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使国家资本主义转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是要被消灭的,但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过来。总的政策是包下来。人员要安排使用,要合作下去。应以教育为主,斗争为辅;教育中以鼓励为主,批评为辅。” 毛主席的这个讲话,非常明确地表明:我国在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国内存在着资产阶级。
目前,私营企业法人单位已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85%以上。另据有关方面的资料,目前民营企业(主要是私营企业)对国家税收的贡献超过50%,民营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超过60%,民营企业提供了超过80%的城镇就业岗位,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
既然在建国初期,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48.7%,私营商业在社会商品批发总额中占76.1%的时候,存在着资产阶级,那么现在,在私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5%以上,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超过60%的情况下,会不存在资产阶级吗?
问题分析到这里,答案已经十分明确,这就是中国社会目前确实存在着剥削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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