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我国农村改革的成败得失
我国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已经过去了四十多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在的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结果已经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目前对于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得失及经验教训的讨论较多,分歧较大。因为正确认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推行承包制改革的失败,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
1,我国农村改革的性质我国农村改革是从集体经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模式向包干到户的个体经营模式转变。这种变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实体由比较复杂的劳动结合体转变为比较简单的劳动实体。因此,这一改革并没有脱离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
生产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集体经营方式,包干户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主要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体经营方式。这与股份制是资产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和业主制是资产者独资经营的经济实体的区别是相类似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可以是个体经营,也可以是集体经济,并不是一定要集体经营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但是,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有集体经营与个体经营方式的区别: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营方式,股东合资经营的企业,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集体经营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必须采用以股份为形式的按资分配进行资产者之间的权益分配,而前者的企业盈利直接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个体经营与集体经营不是资本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生产的区别,资本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区别表现为资产经营与劳动经营的区别,即前者以资产增殖为目的,后者以实现消费价值为目的,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实体与社会主义生产实体也表现为资产实体与劳动实体的区别。
有人把人民公社后的包干到户方式与人民公社之前的单干相提并论,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因为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的单干户,性质上是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而在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包干户则是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
就从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来说,包干户因为是个体经营,生产的管理权和分配权都归农民个体所有,因而在这里劳动所有权得到了直接的、完全的体现;而在生产队,由于采用工分制虽然反映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的差别,并在产品分配上体现了这种差别,但是,在体现劳动者的管理权方面,与股份制相比,生产队并没有采用“一工一票”的管理权规则,而采用了“一人一票”的管理权规则,因此,没有能够完全地体现劳动者在劳动管理权方面的要求。因而就劳动所有权的体现上来说,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从劳动所有权的不完全体现到劳动所有权的完全体现,这是一种进步。从这个角度看,农村改革是成功的。而且相对于过时的定额工形态的不适合生产发展需要的劳动状态,责任制推广在那几年确定也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这一点必须肯定。
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是什么呢?那就是适应劳权企业的自然发展趋势,在当前劳动状态不适应生产发展的具体要求时,通过经济制度或经营方式的改变形成满足与当前生产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劳动状态,从而使生产的发展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利益要求。
2,农村改革,就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角度而言,由于集体生产相对于个体生产,具有明显的专业化和分工的优势,因此,从生产队模式转变为包干到户的模式,这又是一种倒退,而不是进步。举我们生产队(江苏武进)的例子:一个生产队30多户人家,100多口人,200多亩耕地,在集体经营时,用一大一小两个脱粒机,两只马达,即可完成每季的脱粒任务,而分到户后,30多户人家,每户都要买一个脱粒机和一个马达;而即使是最小的脱粒机也有两个工位,但是在分到户之后,多为一人上机,另一个工位空着,其浪费是非常明显的。在生产队时,男女老少的劳动力在队长的统一调度下可以进行与自己能力相适应的农活,而在分成单干户之后,那些缺少强劳力的家庭,有些重体力活就干不了,成了困难户;在生产队时,防治病虫害通常是由农技员带着几个社员进行相关作业,每亩田的用药时有精确的用量控制,而分到户之后,其防治病虫的用药量就难以把控;另外,分到户之后,农民种地也未必比生产队时更好。原因很简单。生产队对每项作业都有规定的要求,你做不到就不给你记工或者要扣工;而分到户之后,老百姓自由自在,随心所欲,通常以省事为原则。例如,在生产队种麦子时,在稻子收割后要翻田,然后把土块打细,再撒上麦子,然后再盖上细土。而分到户之后,在稻子还没有收割前,即把麦子撒到了田里,稻子收割后,即挖出轮沟就算了。一个村上有一户这样做了,其它人家便很快会跟着做,于是原来的精耕细作完全变成了懒种田。此外,包干到户后,使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的效率大幅降低。在1974年我还在读初中的时候,学校曾经组织我们到江苏丹阳连湖农场进行了参观,那时,农场上收割麦子用的是大型联合收割机。采访农场上的工作人员,了解到那时农场上的生产水平是平均每人种植100多亩地。从1974年到现在已经四十多年过去了,但是,在江南地区的农业机械化,仍然没有达到这个水平。毫无疑问,正是因为个体经营妨碍了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广,可能使粮食产量有了增长,但是就农业的投入产出水平而言,可能反而是大大地降低了。
3,关于农村改革解决了“吃不饱饭”的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做了分析。在多数人的印象当中,生产队时期处于“吃不饱钣”的状态,是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增加了粮食产量,从而解决了吃饭问题。但是,按照统计数据,我国从1959年到1979年,在人口增加50%以上的情况下,人均粮食增长了88公斤,人均粮食年均增长速度是4.4公斤,如果按照这样的增速推算,到1983年的人均粮食应该是357.5公斤,接近于1983年的统计数字360公斤。也就是说,即使不进行推行责任制的改革,按照平均增长速度,在1983年的人均粮食也会达到360公斤左右。这个结果可能会使许多人觉得不可思议。与大多数人的想象完全不同,但不好意思,事实就是事实。人均粮食增长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农民积极性的提高对粮食的增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更多的是决定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特别是水利工程的建设、化肥使用的增加,粮食品种的改进等等。因此,过多地夸大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粮食增加的作用并不符合实际。
4,农村改革的一个重大改变是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方向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因为包干到户的改革,农业劳动力的投入不断向工副业方向转移。农村改革的结果使广大农业劳动者成为中国特色的农民工,这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预备了雇佣劳动力,从而也为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民工为基础的雇佣劳动者的形成使我国农村必然地出现了“三农”问题,农业主要劳动力的离开,必然会使农村出现空心化现象,农业生产也必然从主业变为辅业,而土地抛荒等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从这个角度看,农村改革又是失败的。原因即在于农业经济的不断衰弱。在这一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就是我们放弃了人民公社体制,放弃了生产队集体经营模式。农村无组织的劳动力外流,便宜了国内外的资本家,却从根本上削弱了我国农村经济基础。在有组织的条件下,农村富裕的劳动力同样也可以外出打工,优点是增强了农民工的议价能力;无组织的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则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5,以农民工为基础的雇佣劳动者的形成,也使我国私营企业成为不规范的企业。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之中,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是正常的企业,所以要进行改革,而只要私有化了,即成为私营企业,那么这些企业就成为了正常的企业了。但事实上是,我国的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并不是规范的私营企业,它与西方国家的私营具有性质的区别。这种不规范就在于,以农民工为基础的雇佣劳动者并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资本主义企业是以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为基础的,而我国的私营企业是以具有责任田依托的农民工为基础的。这也是我国私营企业难以象西方国家的私营企业那样正常发展的原因所在。
6,在《今日头条》上经常看到有关于包干到户与大集体经营及农村改革的讨论。有些网友很不理解,今天的生活条件这样好,为什么一些上了年纪的人仍然还会怀念又苦又穷的大集体时期呢?因为农民的生存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夫妇两个农业劳动力仅靠种田要养活一个三口之家会很吃力,吃穿可能不成问题,但却不能生大病,而且孩子的上学费用负担不起。换句话说,现今的生存条件比生产队时期差多了,过去夫妇两个劳动力,养活六、七口人的家庭是非常普遍的,但在今天的环境下是不可能的了。也就是说,人的生存能力,人的生产再生产水平却比过去大大降低了。为什么过去天天讲计划生育,人口还是大量增长,而现在鼓励生二胎、三胎,人口增长率却不断下滑?根源就在这里。当然,形成这种局面,既与农村放弃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有关系,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有关系。
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人民公社和生产队模式的产生至今已经有60多年了,但直到今天为止,我国经济学界,我国理论界依然不了解生产队作为劳动实体的性质和特点,在农村政策制订方面依然采用着产权经济学的思路。近两来的所谓确权改革,就是很好的例子。凭借占有的资产取得盈利,这只有在资本经营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而采用资本经营方式,所能获利的只能是少数人,期望通过确权改革增加绝大多数农民的收益,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