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现状
曾记得,14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同志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讲到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每逢行政立法之际,多个部委拉锯式争夺立法权和执法权,斗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
立法权和执法权,是人类社会最稀缺的权利资源。在官本位、权本位的世界里,滥用公权、与民争权、与民争利是十分丑恶的行径。在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里,人民公仆不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天算计着为人民币服务、为小团体小市侩的利益服务,会把立法权和执法权异化成假公济私的工具。
行政立法权与行政执法权“二合一”是每个“求权若渴”行政机关的追求。争夺立法权是某些行政机关的斗争焦点。纵观所有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经济法,万变不离其宗:“罚字当头,打在其中”。在行政法律法规条款中,对罚款数额是明码标价的,立法权人和执法权人罚款越多得奖金得表彰就越多,大家伙儿的干劲就越大。罚款经济,权力寻租成为行政价值观追求目标,这样的行政是畸形的,背离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统一协调社会职能本质。
行政法是用于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的法律,行政经济法用于规范、调整行政手段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法律。如果专门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变成与民争权、与民争利的工具,那后果一定是可怕的。
二、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却由腐败官僚参与起草丧失公信力且缺乏质量保证
据报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737号令到底与谁争权?与谁争利?说穿了,就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争夺立法权,并且与千百万改革创新创业者争夺改革红利和劳动成果!
制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关系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关系到全国各行各业如何在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背景下安全运行的一件大事,单从这个角度讲,就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是无效的法律。更大程度上,条例的立法目的有瘕疵,立法技术未过关,刻舟求剑因循守旧倾向明显,与宪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法律产生了一些抵牾,与本法“保护人民利益”的宗旨相背离。在过去的10年里,许多地方采取极端主义方式“严打非法集资”,产生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至今无1案无1人平反昭雪。条例不是为冤假错案解套,而是为冤假错案增加十字架,并且试图为炮制更多的冤假错案开绿灯。在这个意义上讲,该条例更加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是无效的法律。
曾记得,2017年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由银监会起草,涉及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认定、预防监测、行政调查、行政处理、法律责任等问题,起草者认为意见稿正好弥补了之前金融领域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晰,动辄采取刑事立案“强硬手段”的问题,在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明确了缓冲地带“行政违法及处置”。原来,据说该条例由银监会主席原助理——腐败分子杨家才主持起草的,这本身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毫无疑问,由腐败分子主持起草行政法规,绝对会徇私舞弊,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
2017年3月2日,新任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率包含杨家才在内的银监会四位高管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在这次会议上,杨家才花式点赞郭树清。在当日的发布会上,杨家才把非法集资比喻为“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过程。在他看来,非法集资在前期就像一个少女爱上了一个没有暴露的骗子一样。如果家长此时出来干预,就会被认为是棒打鸳鸯。但是,当她一旦失足,骗局被揭开,她又追悔莫及。所以非法集资有这么一个由爱生恨的过程。杨家才信口雌黄侮辱亿万改革创新创业的投资者,引起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极大愤慨,大批量的板砖砸向这个大贪官、大慵官的狗头。正义的一天来到了。2018年7月1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家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这个人面兽心的暴君——新型官僚资本主义家族头目“恶有恶报”,终于得到了可耻的下场!
关于非法集资类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从上世纪80年代算起已经实行了40多年。这其间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阶段。按理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赋予各类所有制以“平等保护”的法律地位,各市场主体集资、融资、投资、招商引资和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自由领域得以扩大,犯罪率会下降。然而,实际情形大相径庭,副作用日益明显。首先,是把打击对象由金融业无限度地扩大到各行各业,企业家、实业家、改革家、科学家动辄得咎,各类冤案呈大批量暴增,并且只增不减。其次,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相当普遍,疑罪从无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遭到无情亵渎,千百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保。其三,由于绩效工资、奖金提成和 立功受奖等与罚款金额挂钩,某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案敛财,逐利执法,徇私枉法”倾向非常严重,早已形成一大公害,是难以根治的顽瘴痼疾。总之,历年来严打非法集资运动,成绩是相当大的,但积累的问题也是十分严重的。
三、国务院令第737号与民争权与民争利弊大于利缺乏法律效力理应废除
法学界达成的共识是:社会主义的立法,必须重民主、重质量、重效果,以“宁缺勿滥、少而精”为原则,必须具备四大前提条件——亦即四大要素: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平立法。
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0年12月21日草率通过,社会各界反响很大,尤其是经历过血风腥雨式金融灾难的亿万难民,尤其是受冤假错案所迫害的企业家、实业家、改革家,纷纷感到不寒而栗,以推文、网络问卷等形式表达非常不满的情绪。该条例缺乏立法的四大要素,涉嫌闭门造车,刻舟求剑,与民争权,与民争利,过于粗暴,粗制滥造,干扰改革,影响发展,弊端多多,缺乏法律效力和行政执法效力,不如早些废除为好。
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后没有调整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来,反而强化了中外金融垄断企业的绝对垄断地位。就是说,它在强化金融、外汇、反洗钱监管过程中,错误地扩大了“严打非法集资”范围,导致公法与民法甚至公法与公法之间的法律关系错乱不堪。我们痛心地看到,“民营经济宪法36条”和该条例40条都是国务院亲自制定的,而后者对前者的干扰抵触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入罪门槛”,俨然是40多年如一日,没有任何改变,这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生了严重的抵触;与此同时,导致刑法、行政法与宪法、民法的法律关系非常紊乱,甚至导致此类行政法与彼类行政法相互抵触,不利于国民经济协调、健康、稳步发展。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原文如下: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0年代刚刚改革开放期间,国家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私营公司雇工人数不得超过150人。不过,上述规定到90年代中期就废除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生硬地把计划经济时期淘汰的东西保留至今,旨在降低“入罪门槛”,以便于多办案多赚钱,令人垢病。又如,80年代个人借贷融资20万元、单位借贷融资50万元,还是可以扎扎实实地做一阵子生意的。事过境迁40年后,如今20万元、50万元的金额,或者不够交租金的,或者不够购买机器设备或原材料燃料的,或者不够支付工人工资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其缺乏科学、缺乏公平、闭门造车、刻舟求剑并且强化中外金融垄断企业的绝对垄断地位的倾向非常明显,遂成为罕见的恶法。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相对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是新法,虽然没有照搬照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3条,但是内心上是支持那种错误的规定。
第二,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并驾齐驱,比翼齐飞,在严打非法集资运动中充分发挥了雷霆万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地区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民事纠纷行政化处理”和“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并驾齐驱,已经形成顽瘴痼疾,广大权利人的利益不保。
法制民主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的普遍措施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能够用民法处理的经济纠纷,尽量避免用行政处罚——尤其是尽量避免用刑事处罚处罚的办法来处理。然而,中国特色的“严打非法集资法”,肆意扩大打击范围和刑罚对象,连带扩大经济制裁对象,令企业家们动辄得咎,令投资者们株连九族,令国民经济停滞不前......,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滥用是总根源,需要彻底反思、改正错误,回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正确轨道上来!
第三,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涉嫌“废黜百家,独尊金融”,为中外金融垄断利益集团度身量造“永久垄断化”的法律根据,限制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随意授予金融监管部门以至高无上的绝对行政执法权利;“非法集资”定义的外延不周延,这在各类行政法中属于罕见的败笔。
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解析】
以上条例第2条,是整个行政法规的核心部分,人工斧凿的痕迹难以磨灭。正常与非正常、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交织混合在一起,构成最不可思议的法律法规之一。
(一)国务院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金融三巨头”对全国成千上万家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控严管,这本身产生了一系列是非曲直问题,对社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有些问题是非常复杂、非常严重的。一则,表面上它是属于金融监管体制,实际上它是以金融监管体制为中心,呈扇形辐射状,迅速拓展至投资监管体制、融资监管体制、招商引资监管体制和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并取代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挤压了国家税务管理等专业专门监管职能。显而易见,投资监管体制等4大监管体制,除金融行业之外,其他行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职责范围。如果说,这些权力移交给予“金融三巨头”,起码需要充足的理由,起码要下达正式的文件和必要的交接手续才行。遗憾的是,所有的法定程序都没走,什么理由也不讲,就随意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3大家的权力挤兑掉了。
我们在分析大量案例时,十分惊奇地发现这样尴尬的事情:许多民营企业每年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的年审,每年都合格都清白,顺利地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年审,皆大欢喜。然而,他们在行使集资权、融资权、投资权、招商引资权和民间借贷权的时候,普遍遭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人为的金融灾难一波接一波袭击民营企业,受害人数之广大世上罕见!
国务院授予“金融三巨头”这么大、这么多的权力,从法理上到法律实务中弊端多多,主要有:
(1)以法定的形式支持“金融三巨头”公开的“合法化越权侵权并滥用权力”,令其几乎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俨然是“挟天子以令诸侯”,几乎是打遍无敌手。由仅仅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迅速扩大到对全国几千万家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控加严管,所怂恿、培植的是极权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这在全国全面实施改革开放大战略之际,竟然出现这种“肆意阻碍改革”和拼命维护中外金融机构的垄断化局面,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金融三巨头”本身根本没有“对全国几千万家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控加严管”的权利,错误的授权必然形成错误的权力运动场——错误的磁场,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人们之所以强调条例的制订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目的在于敦促中央政府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平立法,保证立法质量,修正往年的立法、执法错误。
(2)“金融三巨头”的工作中心,由金融监管体制暗渡陈仓至投资监管体制、融资监管体制、招商引资监管体制和民间借贷监管体制,越俎代庖,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其结果是执法过程中涉嫌滥用公权力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孕育发展。因为不正常的生产关系之影响,遂成为影响社会生产力的一大桎梏。
为什么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什么发展民营经济的“旋转门”、“玻璃门”、“弹簧门”总是如幽灵般显现?为什么“民营经济宪法新36条”实施起来举步维艰?为什么中共中央国务院一系列的改革开放政策、惠民利民便民爱民政策不能得到落实?为什么那么多民营企业家一夜之间顿时被打成了罪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有的部门连续几年声称要“清除不利于企业家成长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殊不知,最不利于企业家成长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是刚刚通过的条例!
(3)“非法集资行政处罚法”以强制手段干涉亿万公民的存款自由权、投资自由权、借贷自由权,只许公民把手上的余钱存放在商业银行任其贬值,只许公民囿于金融市场投资购买垃圾股票债券基金受盘剥,只许公民购买商业保险任其忽悠、欺诈。以民间借贷活动为例,早在5000年前人类社会商品经济时期就已经非常普遍,中国从来没有专门颁布过禁止民间借贷活动的律法。然而,所谓的“非法集资”刑法和行政法,主要严惩对象就是民间借贷活动!
民主与反民主,自由与反自由,改革与反改革,创新与反创新,腐败与反腐败,这些社会矛盾为什么会在全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情势下广泛激化?为什么愈演愈烈没有收手的迹象?根子到底在哪里?所有这些,令人深思!
(4)“非法集资”的定义过于宽泛,打击面过宽,常常伤及无辜,存在严重的法律安全隐患。非金融领域与金融领域的经济法则、法律关系显然是不同的,而条例罔顾经济规律,罔顾不同事物的客观存在,罔顾企业家、实业家、改革家、慈善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人为地炮制“暴雷潮”和大量冤假错案,全国数亿无辜的债权人深受其害。
有的负责人对于全国的金融灾难置若罔闻,不关心其痛痒,不解决其问题,甚至于在一边幸灾乐祸。近几年来还出现这种极端现象:这边厢,国务院领导人在达沃斯论坛等公开场合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分享经济”;那边厢,轰轰烈烈如火如荼地严打非法集资,重点打击的就是响应李总理号召的改革先行者。
(5)国务院授予“金融三巨头”以至尊至高无上的权利,已经冲击了以投资监管体制为代表的“四大监管体制”及其体制改革,弊病多多。
按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平立法”的基本要求,国务院需要经过的几道程序是:
①需经全国依法治国委员会审查,如有反改革的因素就不得通过;②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税务总局同意,如有侵权、越权的方面就不能通过;③需经全国6成以上的民意代表讨论通过,否则就不能草率地出台条例、授予“金融三巨头”以至尊至高无上的权利;④需经全国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讨论通过,否则就是违规立法、违规授权;⑤关键在于,条例是关系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然而条例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可靠性、实用性和公平性,2017年至2020年在征求意见时遭到社会各界的严重质疑甚至强烈抗议,在这种情势下,条例应当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闭门立法,违规立法,错误立法,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6)社会综合治安治理的重点,一是扫黑除恶确保一方平安,二是扫除黄赌毒净化社会风气,三是打虎拍蝇消灭大小硕鼠净化政坛空气,四是网络反恐打假防骗等一系列工作,最后就是严打非法集资了。各级政府本来警力不够,却把社会综合治安的重点放在非重点上,简直是本末倒置不得人心。有些党政干部、政法干警本身是贪官污吏,害怕人民起来对其进行大清算,于是采取围魏救赵的策略:令大量执法干警一年到头死呆在“严打非法集资”领域,没有空闲时间抓捕处理贪官污吏。于是乎,贪官污吏们于苟延残喘中顺利地躲过了一年年一月月的法律制裁而逍遥法外。
所谓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绝对没有官方宣称的那么严重。但是,各地历年把“严打非法集资”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一遇到大案要案便倾巢而出,这是为何?原因之一,“严打非法集资”的战利品实在是太丰富太丰富了,而且争夺战利品的格斗是分秒必争的。总之,掠夺公民财富比印刷钞票还快,有哪个司法黑帮岂敢怠慢?原因之二,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所谓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以及各类冤假错案的频发,已经不是偶然、单一现象,说到底“都是钱惹的祸”。一般而论,当事人经“金融三巨头”批准而集资,这不是合法集资行为的必要条件,而是参考条件。但是,条例一口咬定“这是必要条件,否则是违法的”。而且,法律的解释权、自由裁量权和全方位立体化的执法权,统统在于权倾朝野的“金融三巨头”。
该条例共40条,从头到尾贯穿着“打击对象立体化,打击面宽泛化”的价值取向。这比非法集资刑法司法解释死板了许多。“行政法严于刑法”的倾向决不是好事,纯粹属于立法质量下降的标志。
关于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合法与否,相对于全国几千万家国有、集体、私人、混合、外资、其它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来说,相对于数以亿计的项目来说,面临着成千上万方程式要解答。显而易见,“金融三巨头”哪怕使尽浑身解数,是无法解答那些复杂的方程式的。既然如此,“金融三巨头”就不能随随便便地对企业、个人扣“非法集资”的大帽子,并且“非法集资”的概念必须重新定义。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避免伤及无辜和殃及池鱼,刑法、行政法必须作的功课,是在法律中开宗明义地列举出“限制非法集资清单”和“禁止非法集资清单”,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立法、执法过程简单粗暴,遂形成“非法集资”法的一大质量缺陷。从众多冤假错案来讲,暗箱操作、逐利执法是普遍现象,
(二)条例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杨家才等作者自以为“天衣无缝、绝对100%正确”,其实是漏洞百出、破绽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缺乏法律效力、执行效力,倘若盲目执行,一定会大幅度地扩大打击对象,大批量地涌现冤假错案,对于经济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遂成为必然恶果。
第一,监管主体的权力膨胀和监管范围的肆意扩大,使得“非法集资”的定义非常宽泛,概念的外延不周延,遂形成“目空一切,怀疑一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极端主义氛围,“宁可错杀(抓)三千,决不放过一人”这种极端现象亦时有发生。众所周知,“金融三巨头”的权力范围仅仅限于“金融监管”,主要针对的是金融行业,本职上是不能监管各行各业的。将全国几千万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部交由“金融三巨头”来统一监管显然是十分荒唐的,并且权利人投资任何项目都要向“金融三巨头”审批通过显然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道而驰的。
按照惯例,权利人兴办什么企业、投资项目,首先是向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申请。但是,权利人向“金融三巨头”低三下四申请批准兴办什么企业、投资项目,第一感觉是“名不正,言不顺”,自然而然地产生抵触态度。
“金融三巨头”的审批权、执法权,从单一权利变成成捆的综合权利,从一个领域潜越至任意领域,权力膨胀得无边无垠,标志着“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怀疑对象一定呈几何级增长,金融灾难、企业灾难、社会灾难的重大隐患俨如定时炸弹般爆发。
所谓“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亦即经“金融三巨头”许可,许可范围包括:(1)金融监管体制“许可”;(2)投资监管体制“许可”;(3)融资监管体制“许可”;(4)招商引资监管体制“许可”;(5)民间借贷监管体制“许可”等等。
曾记得,从中央到地方实施过多轮次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放管服”即砍掉行政审批项目达1万多项。对比之下,“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命令,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格格不入;为了维护所谓的“金融稳定”,所采取的措施存在极端主义倾向,负面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有时候会发生“量变质变”现象。
现在的条件是,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大家会看出,全国几千万家企业、事业单位,到头来有几家主动地申请“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集资、融资、投资、招商引资和民间借贷活动?这些活动有几个能够得到“金融三巨头”批准的?
那么,是否标志着“金融三巨头”走下了神坛,上香进贡者、顶礼膜拜者寥寥无几?是否意味着“金融三巨头”皎皎者易污并"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第二,条例“一刀切”地勒令全国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集资、融资、投资、招商引资和民间借贷活动必须经过“金融三巨头”的审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金融三巨头”并不具备这么巨大的审批权,而全社会根本不需要“金融三巨头”批准而独立自主行使集资权的单位、个人比比皆是。
一则,相当一部分中央、地方国有企业尤其是军工的集资活动,因为有政府撑腰,根本不把“金融三巨头”放在眼里,向“金融三巨头”申请批准集资、融资、投资、招商引资和民间借贷活动者绝对寥寥无几。
换言之,别看条例来势汹汹的,别以为把“金融三巨头”抬高到至高无上的神坛地位,这大千世界总有不服气的,总有不按照条条框框来执行的。
二则,任何事物都有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都有一般性与特殊性之分,在集资领域亦概莫能外。抹杀集资权利的差别性,把根本不需要“金融三巨头”申请批准的集资权人也列为“严管”、“严打”对象,属于法律的严重缺陷。
比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历来是独立自主行使集资权的,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条例的立法者明知集资权分为三六九等,明知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享有特殊的、固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集资权,一律在条例中予以抹杀。但是,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决不会卑躬屈膝地向“金融三巨头”们“申请批准集资”!
三则,“金融三巨头”必须遵从“社会公益事业高于一切”和“社会公益事业保护主义”的准则,大力支持企业家、慈善家、社会活动家们放手集资、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这是福利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生产根本目的的体现。条例漠视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与一般金融活动的重大差别,认为任何组织、个人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同样需要经过“金融三巨头”批准才能合法集资,显然是一种错误倾向。
我国底子薄、人口多、负担重,社会公共品供应严重短缺。在这种情势下,政府的职责在于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决不可以压制社会公益事业。
遗憾的是,条例缺乏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观,以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产品是金融产品,而不是社会公共品,不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保护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条例陈旧老套,市侩低俗,低级趣味,为福利社会主义制度所不齿。
关于群众自由集资兴办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机构,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一直形成了习惯法,因为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全社会都在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但是,在“严管”、“严打”者心目中,无论多么美好的项目是不值一顾的,一口咬定未经“金融三巨头”批准“就是违法犯罪”。于是乎,全国各地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各类投资者陷入痛苦的深渊不能自拔。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建立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老年人服务业的龙头老大,竟然在参与社会养老产业制度改革方面遭遇滑铁卢。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35号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2015年6月24日天泽通天大冤案爆发,天泽颐康城项目主要建设者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受到连累。2016年6月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被迫宣布中止13个合作项目,并停止13个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募集活动。由此可见,在全国轰轰烈烈持续10多年开展的“严打非法集资运动”,对于社会养老产业制度改革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破坏力是无与伦比的!
四则,为重点扶持和保护高科技高成长企业、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明星企业等民族企业,条例得根据实际情况网开一面。然而,在执法过程中这“四类企业”竟然成了司法黑帮首选剿灭的重点目标。
众所周知,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国家,对中国发动的科技战、金融战、贸易战、石油战、军事包围战等一系列战争愈演愈烈。科技战方面,华为、中兴、小米等中国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是美国重点制裁的对象。因为美国对中国境内的“四类企业”之绞杀战辫长莫及,于是通过商业间谍组织收买亲美派汉奸来进行里应外合的破坏活动。中国“严打非法集资运动”一片混乱,这为反改革派搞集体腐败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极好契机,同时也为叛徒内奸们的肆意开展各种破坏活动提供了极佳的平台。
回顾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网易等知名企业,他们在行使集资权、融资权、投资权、招商引资权和民间借贷权的时候,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道路,并不认为每个企业、每项项目都得一定要“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另辟蹊径找到了日本、美国、南非等国的合作者,从而躲过了“非法集资”的劫难,事业上从一个辉煌走向另一个辉煌。
五则,条例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仿佛如橡皮筋,在人力或者物理的作用下橡皮筋可任意延长,甚至是加倍地延长。这是十分恐怖的法律现象,即便是与“非法集资”根本不沾边的,也能够成为“普遍严打”的对象,遂成为世界上最不可思议的法律概念之一。
话说几年前,北京方面搞了一次顶层设计:允许私人开设银行、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等。其中,由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期内批准的网络贷款公司多达6000多家。P2P的当年也算是"意气风发",早在07年,P2P模式就进入了我国,当时在上海创立了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11年才算被大众熟知,遍地生长的小额贷款公司数不胜数,在13年逐渐的发展为了互联网金融,2014年开始,随着智能时代进入"高速轨道",一方面是由于当年政府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在政策上有相应的扶持,一方面也是由于互联网+时代的推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带来了大量资本的涌入。P2P至此开始了在互联网+时代的"狂奔",也最终脱了缰。
中国银保监会的副主席发声称,P2P平台的整顿也已经接近尾声,从最高峰的6000多家到2020年9月底仅剩下6家,连续27个月在借款和借贷规模上都出现了下滑。只不过即使如此整治,并没有改变"金融难民"的数量,甚至不降反升,本金和利息不能收回的出借人规模达到了几千万人(注:网友称金灾难民达3.2亿人)。
以上被官方强制取缔的6000多家P2P平台,对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一是相关的金融牌照“已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二是相关的活动“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所以完全排除了“非法集资”的嫌疑。但是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多数平台的老板仍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接受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注意!这种“以言代法”现象,是普遍性的,决不是个别、偶然现象!
“金融三巨头”对金融行业都这么忽悠折腾,而对于实体经济行业的忽悠折腾则更加歇斯底里!
【判断】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或指导意义,仅仅限于金融领域比较对口,而对于一些重点、特殊领域则有些牵强甚至文不对题。将“非法集资”的范围毫无节制地扩大到各行各业,将民事事件“行政化处理”甚至“刑事化处理”,那一定是祸患无穷。
所谓条例缺乏法律效力,是指条例的原则精神、利益取向、保护对象与宪法抵触,与民法矛盾,甚至与某些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打架”即自相矛盾;在法治环境恶化或者办案目的异化的情势下,涉嫌反改革、施暴政、维护中外金融垄断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缺乏科学的、精准的、公正的表述,已有实践证明它是有很大瘕疵的,很多情况下是弊大于利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呈井喷式涌现,不是执法上出了差错,就是立法上出了差错,或者是二者共同出了差错。
2、“非法集资扩大化”现象、“金融三巨头”包打天下——打遍天下无敌手现象、民事事件行政化处理现象、民事事件刑事化处理现象,为什么历年来能够大行其道?为什么一部“非法集资法”能够压制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条例条令?
根子在哪里?根子就在于官僚阶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案敛财,逐利执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纵观各类案件罚款、没收财产之类的收益,历年来唯有“严打非法集资”独占鳌头。为了多办案、多赚钱、多拿奖金,实现办案利益最大化,许多行政、司法部门铤而走险地办理冤假错案。
可以推定,“严打非法集资”在特定法治环境中会产生一些积极、进步的意义。但是,这里面到底有几分成绩、几分错误,官府衙门方面一直守口如瓶,因为他们的痼疾总是报喜不报忧或者有隐性腐败不可告人。
3、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是一个官本位、权本位的半封建社会,正腐与民争利永远是赢家,草根百姓为维护自己那点可怜的民主、自由权利而斗争却付出高昂的代价。
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表示:要充分利用一切行政、司法资源,采用全世界最庞大最具威慑力的时刻跟踪监管架构、最暴烈的法律桎梏来监控、严打全国几千万家企业、事业单位,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参与人实施完全彻底的“大专政”、“大通吃”;我做的是完全伟大、光荣、正确、合法的,你做的是完全渺小、无耻、错误、非法的。所以,你的投资损失自己承担,正腐完全有权撒手不管。你们1万人来投诉,正腐完全可以撒手不管;你们100万人来投诉,正腐依然完全可以撒手不管。拖,拖,拖,把肥的拖瘦、瘦的拖死,么样?正腐侵占成千上万投资者的亿万合法财产十年八载不归还,气得草根百姓吐血甚至上吊自杀、跳楼自尽,又么样?
4、2020年是中国“严打非法集资运动”取得最佳成果的“辉煌年”,令某些既得利益者更加踌躇满志。尽管《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饱受争议了3年,最后还是在“顶层干预”下抢在2021年两会之前顺利出笼了。
据报道,至2020年底全国6000多家新型货款公司及其P2P网络贷款平台被国务院“政策性叫停”,实施“安乐死”,8000多亿的烂账由庄家和债权人承担,改革的成本全由亿万人民群众来担当,政府成了甩手掌柜。
曾记得,08美国金融危机那阵子,中国政府斥5000亿美元购买美国房地美、房利美2家次贷公司的垃圾股票,全部打了水漂,还美名其曰“救美国就是救中国”!
同是金融救市,中国政府对美国如此慷慨大方,对本国人民却如此吝啬苛刻,难道说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
四、条例步旧法后尘,生造生僻词语,以模棱两可的概念侮辱债权人,体现了一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
自从“严打非法集资运动”肇始以来,社会上最热门词汇是“集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集资协助人”、“集资参与人”等等,在语言学、法理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普遍形成污染。
既然“集资”是社会上最热门词汇,且关系到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甚至政治生命、身家性命,那么,立法、执法者理应向全社会开诚布公地解释其含义,以便于在全国进行普法教育和正确地用法。遗憾的是,“严打非法集资运动”顺延持续40多年了,官方对“集资”一词的含义至今仍然守口如瓶,卖关子干脆一卖到底。
众所周知,经济学领域现成的概念是“融资”。从狭义上讲,既是一间企业的资金筹集之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款也是“融资”。
那么,官方为了便于开展“严打非法集资运动”,为了使得被镇压、被剥削者心服口服,于是发明了“集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集资协助人”、“集资参与人”等等一套莫名其妙的词语影响视听。
关于“集资参与人”一词,是争议最广泛的生僻词语之一。从法理上到法律实践上均存在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所谓“集资参与人”一说,暗藏玄机,包藏祸心,是对亿万和改革创新创业参与人的人格肆意侮辱和合法权益的制度式、公开化侵犯。
“集资参与人”的全称或者真实的隐性名称,是“非法集资参与人”,成批无辜的权利人被人为地打上“非法”的标签,旨在将正当交易的权利人定义为非法交易的非权利人,为侵害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埋下伏笔。
“非法集资”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大类。显而易见,“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延伸名称肯定是“集资诈骗罪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与人”了。一言以蔽之,“集资参与人”压根儿就是“集资诈骗罪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与人”的化名。
所谓“集资参与人”到底是什么人?
从政治层面来说,所谓“集资参与人”,就是自觉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分享经济改革”和其他改革开放事业的权利人。其共同特点是安分守己,诚信信用,主观上没有“非法集资”的愿望,客观上没有“非法集资”的行动,心理上对“非法集资”深恶痛绝,无论如何也不能与“非法集资参与人”——“集资诈骗罪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参与人”划等号!
从经济层面来说,所谓“集资参与人”,正确名称定义是: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者股权人、投资者,统称“权利人”,俗称“债权人”。绝大多数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范调整,排除任何组织、个人的不法侵害。
(二)由“权利人”篡改成“非权利人”——“集资诈骗罪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与人”,是精神奴役的开始,而侵权伤害、经济剥削是永久性的。
所谓“集资参与人”,另一官方称谓是“受害人”。施害人是“非法集资人”,刑法上称其为“集资诈骗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杨家才这个银监会腐败官僚形象地比喻说,非法集资就是少女爱上了骗子,始乱终弃。所以非法集资有这么一个由爱生恨的过程。
试问:“集资参与人”——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者股权人、投资者等权利人,加害人仅仅是“非法集资人”一类违法犯罪人员吗?非也!由爱生恨的过程仅仅是由“非法集资人”引起的吗?
有一句俗话叫做“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这黄雀不是别人,正是那些肆意抓人封平台、随意打砸抢抄和鲸吞广大债权人血汗钱的执法犯法团伙。因为手握生杀宰予大权,所以对广大债权人的侵害远远胜过平台老板对广大债权人的侵害。
就宏观上来说,全国绝大多数企业家都是想实实在在干一番实业并且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在平时,债权债务关系基本维持在和谐、可控范围内。可惜,由于“非法集资”的门槛很低,大批大批的企业家动辄得咎,纷纷人为地成为“非法集资人”—债权人的加害人。其实,真正的加害人是那些冠冕堂皇的执法犯法者。
篡改债权人等“权利人”名称,本身是对于“权利人”基本人权的侵犯。但这只是侵权的第一步。接下来,官方对广大公民权利赤裸裸的侵害,而且没有丝毫反抗的余地。
1、债权人等“权利人”名称被“集资参与人”所代替,标志着原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享有绝对的法律权威,而权利人的利益不保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集资参与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代名词,暗藏杀机。权利人这样就由合法者变成违法者,由权利人变成责任人,由法律保护的对象变成法律惩罚的对象。
众所周知,刑法、行政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民,惩罚敌人”的。纵观近10年来全国“严打非法集资运动”的成效,发现有数十万企业家一夜之间变成了阶下囚甚至枪下鬼,而3亿多灾民债权人也统统遭到经济制裁。到底是社会出了问题还是民主与法制方面出了问题?
2、面对权力不对称的非法集资案与巨额财产的诱惑,办案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不可能的,而全心全意为人民币服务倒是分分钟能够做到的。一旦涉案财产进入查扣、冻结、罚没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均成为“影子财产”,办案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双侵犯”如同囊中探物便利容易。
原来,非法集资案资金池上的资金并非为债权人所独享,而齐抓共管的各个办案机构要从罚没款、执行款中提取“办案经费”,各位办案人员也要从中抽取经费广发奖金。理论上是应当清偿债务优先,及时地把血汗钱发放至全体债权人手上。但是,债权人等待的时间往往非常漫长,或苦等十年八年,至于“有渣分无渣分”或分多分少,还不一定呢!
纵观近10年来,我们耳闻目睹了太多太多“官府与人民争权争利”的伤心裂肺事件。2015年之前,许多集资诈骗罪的头目被枪毙,杀人灭口之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更加难以维护了。2015年之后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用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来公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就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而言,债权人是永远讨不回血汗钱的;债权人运气好一点的,兴许碰巧从一两个非法集资案件执行中讨回血汗钱,那也只不过是三鳞两爪而已。
3、10年前千里迢迢赴国家信访局走访的主力军是征地拆迁的农民,10年后千里迢迢赴国家信访局走访的主力军是所谓的“集资参与人”。在上访代表数量上,后者是前者的上万倍之多。上访权人一个最朴素的理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惜这千古不变的绝对真理在严打者面前却变得分文不值,而“严打非法集资法”则胜过人间一切法律和真理!
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征强拆公民房屋,这种土匪资本主义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共同谴责与抵制。不过,假借“严打非法集资运动”来大搞特搞土匪资本主义和强盗资本主义,则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经验积累,所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案敛财,逐利执法,徇私枉法”者大行其道,而且其“死猪不怕开水烫”——不怕告,告不怕,怕不告。反观那些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一个个升官发财头戴花翎,一个个成了大英雄、大明星,真可谓“流血涂野草,豺狼尽冠缨”!
(三)银监会等政策制定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要维护金融秩序,又要死保中外金融利益集团的绝对统治地位;既是执法者,又是立法者,法律的天平自然而然地向强势者倾斜,使得强势者愈加强势、弱势者愈加弱势,马太效应在其中发挥得淋漓尽致。
第一,银监会大贪官杨家才等祸国殃民的腐败分子,连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非法集资”——都不知道“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都不知道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有理与无理的根本区别,有什么资格、能力起草国务院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站在权力的高位鱼肉百姓者,自己都长期带头违反党纪国法,怎么能带领广大群众好好地普法、用法和护法?
当贪官污吏、叛徒内奸们不仅混进了执法队伍,甚至堂而皇之地混进了立法队伍,在公法里面夹带私法、偏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对民主法制社会来说要多可怕有多可怕?
第二,当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膨胀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时,公权力已经异化为公害,极权主义、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权贵资本主义与中外金融垄断资本主义合流时,人为的金融风暴、金融危机、金融灾难则不期而至并防不胜防,整个经济社会四面楚歌,永远、绝对、一本万利的赢家,还是那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案敛财,逐利执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官僚们。
改革开放40年来,以银监会等为代表的执法部门,一贯把自己当作上帝、救世主、观音菩萨,往往以“伟大、光荣、正确、英明”的“高大上”形象活跃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两大层面。然而,大量历史资料告诉人们:“严打非法集资运动”的行政法和刑法本身存在许多硬伤、瘕疵、弊端,加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偏差,遂成为冤假错案最频繁、受害人数最多、上诉上访率最高、当事人痛苦指数最高的执法板块之一。
在平时,经济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扁平化式的债权债务的民事关系;每当“民事关系行政化处理”甚至“民事关系刑事化处理”发生时,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就会受到层层剥夺、处处侵害。
1、案件进入或者即将进入行政处理、刑事诉讼阶段,不许债权人享受行政附带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起诉人一经提出,全部驳回,永久驳回。
2、案件进入或者即将进入行政处理、刑事诉讼阶段,不许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直接向债务人讨要本金和利息。起诉人一经提出,全部驳回,永久驳回。
3、在“民事关系行政化处理”甚至“民事关系刑事化处理”双重压力下,全体债权人只有顺从报案的义务,至于报案的法律救济与根本利益问题则根本无人过问。
在预制的“非法集资报案表”上,办案人员要求债权人填写出借款共有多少次、多少钱,以及本息所得共有多少次、多少钱,最后得出损失金额是多少。办案人员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一不准债权人向其提出索要“办案回执”,二不准债权人询问何时讨回血汗钱,三不准债权人“享受合同利息或孳息”的问题,四不准债权人为自己和为债务人喊冤维权,五不准债权人举报腐败官僚、司法黑帮。总之,要滥用各种非法手段把债权人所有的维权之路堵死,不给权利人以任何喘息的机会。
4、办案部门的办案宗旨,是“维护金融稳定并为债权人追脏挽损”。这里面当然还有几条辨析的余地,亦即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办案部门执法不能有任何的误差,更不得把案件冤假错案,否则就是破坏金融稳定并把债权人推入金灾的陷阱,盖然与办案宗旨背道而驰。其中,摈弃“民事事件行政化处理”尤其是戒除“民事事件刑事化处理”至关重要。
原则上,凡是能够利用民事法律手段处理的事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之类的行政、刑事手段。遗憾的是,某些地方办案什么原则都不遵守,与“人民的公仆”、“法律的守护神”很不般配。
其次,各级各类执法机构一律禁止越界执法、越权执法、逐利执法、徇私枉法,必须秉公执法、公正执法,时刻想债权人之想所想、急债权人之急所急,及时、足额、完全地把血汗钱送到全体债权人以及继承人手上。否则,执法者涉嫌违法犯罪,那不是一般的错误了。
其三,我们注意到,公检法司安等政法机关都有行业自律,制定“错案永久追究制”等特别规定。按理说,这一项责任制改革也完全行政监督执法机关。条例等行政规定上一直回避“错案永久追究制”,永远旱涝保收,岂不长歹人的志气、灭好人的威风?
第三,有一种综合性腐败,叫做合法化腐败、机制化腐败、集体化腐败、抱团化腐败,也是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司法腐败与集体腐败“四位一体化立体腐败”。因为是合法化腐败,所以肇事者非常成功地瞒天过海并长期逍遥法外。
“罚款经济”始于计划经济的80年代,从“车匪路霸”到“强拆强迁”,从“严打传销运动”到“严打非法集资运动”,都是钱作怪,都是一切向钱看。早期实施过“办案经费自收自支制”,行政、司法部门将罚没款直接入单位“小金库”,办案经费和干部职工奖金就直接从“小金库”中支取。后来机关事业单位国家财政口实施“收支两条线”,行政、司法部门将罚没款上交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后,不久又以“办案经费”的名义返还给了原单位。
通过炮制冤假错案来实现“办案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犯罪成本极低,而获利极大且非常安全。在厚黑利益驱动之下,在“齐抓共管”的氛围之中,隐性的、暴烈的、综合的、复杂的“四化腐败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办案罚款比印刷钞票来得更快,所以某些无良办案人员炮制冤假错案比吸毒还上瘾。
第四,某种意义上讲,从“非法集资法”到“严打非法集资运动”,或多或少地带有“极端计划经济模式+丛林规则”倾向,只不过是以隐晦曲折的面目隐藏下来的。
★ “非法集资法”和“严打非法集资运动”远远超出了计划经济的范畴,令人震惊令人发指。
我国的经济形态,走过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市场经济”3个阶段。,目前,我国迈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已有20年。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计划经济,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安排重大经济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方向。计划经济资源的分配,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政府计划决定。
如果我们对“非法集资法”和“严打非法集资运动”作一番考察分析,就会发现其或多或少地带有“极端计划经济模式+丛林规则”倾向,只不过是以隐晦曲折的面目隐藏下来的。
(1)一般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会把维护中外金融垄断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放在“至关重要”位置上,也不会放手由“金融3巨头”来时刻监控全国几千万家企业、事业单位,更不会组织10多家行政、司法机构日复一日地专门从事“严打非法集资运动”。
(2)一般计划经济体制下,遂形成扁平化的社会大格局,不会产生弱肉强食、两极分化和大面积腐败现象,更不会把千百万企业家、实干家、慈善家甚至科学家及其利益关系人个个当作假想敌,也不会出现“民事纠纷行政化处理”甚至“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之类的荒唐现象。
“非法集资法”和“严打非法集资运动”方面,全部“非法集资人”一般会受到行政、刑事双重处罚,部分“非法集资协助人”一般会受到行政、刑事一种或多种处罚,全体“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合法财产之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或被充公或被鲸吞豪夺。
(3)一般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在“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这些主要的、重大的场面上,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琐事则不过问。“极端计划经济模式+丛林规则”情势下,老百姓吃喝拉撒都受到10多家行政、司法机构的日常监控甚至严厉打击。譬如,
①下死命令强迫全体居民将手上的余钱存往银行忍受贬值;
②下死命令强迫投资者把血汗钱投向股市债市或向金融寡头购买基金忍受亏损;
③下死命令禁止有偿性不特定的民间借贷活动否则兴师问罪;
④下死命令全国几千万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统接受“金融三巨头”的特务监管跟踪甚至严厉打击;凡是集资、融资、投资、招商引资或民间借贷的单位、个人统统需要向“金融三巨头”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否则,“严打运动”、“利剑行动”决不轻饶;
⑤下死命令对民营企业设置融资贵、融资难高门槛,设置民营经济发展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只许企业经营者成百上千次求爹爹告奶奶地向金融垄断寡头申请贷款,不许人民群众之间自由借贷;其中,“民间借贷自由并受法律保护”之天条,在古今中外实行了几千年,被“极端计划经济模式+丛林规则”扫荡殆尽;
⑥下死命令共同抵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集资体制改革、融资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招商引资体制改革、民间借贷监管体制改革、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分享经济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以一法抵制万法,以一种管制办法抵销万种管制办法;
⑦下死命令对集资、融资、投资、招商引资或民间借贷的全体利益关系人,实施超烈度、超范围、超标准、超当量的永无止境的“严打,严打,再严打”,把极权主义发挥到极致,令整个社会鸡犬不宁,怨声载道。
第五,率真地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于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存共荣互利互惠,基本是“互为受益人”。债权人由“受益人”变成“受害人”,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来自债务人的影响。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恶意逃债、躲债、废债等等,或者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债务等等,都有可能使得债权人由“受益人”变成“受害人”。二是来自办案部门的影响。如果官方办成了冤假错案,那么,首先是债务人由“受益人”变成“受害人”,接着就是债权人由“受益人”变成“受害人”。如果官方办案正确无误,但剥夺债权人的利息获得权和本金的返回权,或者拖延数年才给予债权人以些许象征性的本金等等,于是乎,债权人由“受益人”变成“受害人”。
相比之下,第二类伤害人比第一类伤害人更加残忍、暴力。众所周知,利用公权力对民主权利的侵害是所向无敌的。更有甚者,在“严打非法集资运动”领域,“齐抓共管”叠床架屋的机构有:①各级处非办;②中国人民银行;③各级厅局金融监管机构;④各级外汇监管机构;⑤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⑥各级保险业监管机构;⑦各级公安部门;⑧各级检察部门;⑨各级审判部门;⑩各级司法部门等等。从层级上讲,分为中央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等各个层次。
在中外法制史上,这么严阵以待的组织架构、时刻监控的天罗地网,可谓是“中国特色,独一无二”的。
在以上5层次10大类“齐抓共管”叠床架屋的机构方面,个个自称“严打非法集资运动”的大英雄,自己给自己颁发大勋章、大红包、大礼包。立功受奖时个个争先恐后,承担错案责任时个个鸦雀无声。
在行政执法系统,从来没有“错案责任永久追究制”一说;在司法执法系统,即便办公室、会议室挂满了“错案责任永久追究制”之座右铭,那也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因为以世界上最强大的组织架构和最暴虐手段来与民争权夺利,因为只享受至高无上的权利而不履行任何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办非集案永远是一本万利旱涝保收,因为“严打非法集资运动”有无数的利益勾连,所以每日每时都在涌现“英雄模范”,冤假错案遍地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