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司法中已将出借人的一切权力剥夺,其实,业务人员并没有侵害人民财产的主观动机和理由,业务人员没有违法,非集违法的主体是政府违法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出台政策乱设立金融机构,就导致该金融机构成为了非法金融机构,就导致该金融机构业务成为非法金融业务,也导致平台公司的业务员最后被认定“非法集资人”。平台与业务员是被动成为了非法者受到制裁,并没有违法,所以是受害人。非法集资平台公司老板与高管可以认为是从一开始就是在联合违法注册非法金融机构,并给出政策鼓励宣传、利用高利率诱导社会公众投资这些不进行合法保护的公司,也就是说平台与政府在联合收割出借人,对业务人员进行非法集资人定性就将业务人员作为了替罪羊。现在政府与公检法在拉拢业务人员将案件定为非吸,采用一切手段来掩盖政府违法侵害人民财产的事实。
非法是违反了许可规定才构成非法,而违反许可规定的是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注册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对网贷公司不进行许可管理,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工商机关没有许可而发金融项目执照,也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导致平台公司被金融管理过程始终无法取得金融许可的合法保护,最终被非法认定,这里面平台公司与业务人员都是受害人,违法者与制造伤害的是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机关,他们是犯罪的主体,应作为被告,业务人员与平台公司是非法集资的原告,是受害人。为此,我们业务人员要将非法集资进行翻案,将地方金融局与工商局告上法庭。
翻案的证据就是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因为政策是与法律法规相对立的。就是因为政策与法律的对立冲突,证明政府在进行行政欺诈,在进行钓鱼行政,在侵害平台公司和业务人员,也在侵害出借人合法权益,那些站台的领导就是证人。站台的领导是代表着政府,因此我们要求法院法官重新审理案件,要求对非集案件进行翻案。非集案件现在都没有原告,只有平台公司和业务人员是被告。
非集案件被告是施害人,受害者被解释为“国家金融秩序”。什么是国家金融秩序?什么代表国家金融秩序?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经济与金融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金融秩序。而违反着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首先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因为他出台的政策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因为他放纵各级地方市场监管局违反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注册网贷平台。如果说非集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国务院那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正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平台公司、业务员和出借人,他们是根据国家政策设立的、开展业务的、参与金融活动的,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因此无法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反它们是响应国家政策、相信国家政策才通过正规渠道注册公司、接受监管和整改,并交纳税金,他们并没有违反前置许可规定,因此没有违反前置许可管理,构不非法。在没有前置许可管理的情况再以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来以“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来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就是严重的错误判决。
因此,非法集资案件有原告、被告与受害人,还有受益人。原告:非法集资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被告:国务院与地方金融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局。受害人:非法集资公司及其业务员、出借人。受益人:老赖及向网贷平台转嫁不良债务的银行系统和金融监管部门。
国务院领导下的银监会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清理银行不良债务风险,出台政策鼓励民间金融,利用民间金融,向其转嫁银行不良债务风险(证据:号召普惠金融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向银行不愿放贷的不良企业放贷,通过对民间金融公司非法集资认定和取缔再让银行实施普惠金融再对中小企业放贷,这些受到民间金融普惠的不但有中小企业还有银行原来的不良企业,它们得到了民间金融机构融资救助,将从民间金融机构取得民间借贷资金重新纳入银行系统,却对民间金融逃废债,让民间金融机构出借人自担损失,这就是让民间金融出借人来为银行原来的不良债务去买单),这是被告犯罪动机。
被告的客观犯罪事实:国务院领导着地方金融办、市场监管与公检法对民间金融机构放弃前置许可管理,置其于非法境地,因为未经金融许可也就无有合法保护,就可以被非法认定。而实际上银监会非集联席领导着各级地方政府在进行着非集监测打击,十多年来制造了数万起非集案件,这就是客观的犯罪事实。
从犯罪的结果上看:十多年的“非集打击”犯罪,给政策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政策参与人认识不到国务院247号令,既使知道有247号令存在,他们也认识到了这个法令与政策相对立冲突,但他们报着对政府的信任,相信政府会随后修改与政策相对立的法律法规,但没想到政府却没有修改与政策相对立的法律法规,仍然用这个过时的与政策相对立的法律法规对政策参与人进行非法认定,伤害政策参与人,结果受到刑事有罪认定和伤害,人身自由与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这就是政府在金融管理与行政过程中失职与渎职,不与进俱进及进修订法律法规,用过时的法律法规和对立的经济与金融发展政策构筑非法集资陷阱,进行政策诱导、行政欺诈、钓鱼行政、逐利行政,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开展集资制造金融三乱,制造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转嫁金融不良债务风险却不履行政府行政机关金融管理与经济管理职能,不去管理金融不良债务,大搞不良债务风险转嫁,通过制造非法集资转嫁银行不良债务风险于民间金融机构,借助对民间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认定来清理金融风险,用非法集资刑事有罪认定来侵害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违背宪法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规定,违背宪法依法治国,依据政策却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来监测、认定打击非法集资,制造非法集资,这种非法集资打击就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违宪乱政。
在进行“处置非法集资”违宪乱政犯罪过程中:被告违背宪法,在2011年1月8日通过对国务院588号令中修改了国务院2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删减清理清退集资款过程中保护集资人财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即去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有关资金”,放任地方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债务债权过程中肆意截流挪用出借人资金,危害公民(出借人)财产安全。
被告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逃避行政违法责任,为原告构筑非法集资陷阱。证据:国务院出台国务院737号令并废止了国务院247号令,国务院737号令中去除了国务院247号令中对金融进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进行前置批准管理的规定内容(247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内容),也没有由统一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金融管理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管理没有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前置许可,注册了大量民间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依据国务院737号令都因“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而具有非法性,根据国务院737号令第二条规定,这些依据政策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的社会融资就可以被主观自由地进行非法集资认定,也可以被政府主观放弃或者以第二条以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为由进行合法融资认定。这种两面选择的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就是被告为原告设立的非法陷阱,该法令与国家政策就共同构成一个欺诈人民用非法集资侵害人民财产用于银行不良债务风险转嫁的“非法集资”法律陷阱。国务院737号令却去掉了国务院247号令中对工商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注册金融机构、不得开设金融账户、不得进行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即国务院247号号令第三条、条五条规定),从而规避了工商机关与金融机构违法设立非法集资陷阱后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目的。而且国务院737号令也没有处置非法集资过程行政机关不得动用有关集资资金的规定,更没有对集资资金清退过程中进行行政监督的强制规定,这就是被告利用抽象法律法规行为来违背宪法“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规定侵害非法集资公司及其业务员、出借人财产安全。
近十多年来,非集联席运用公权,违背宪法,利用国家政策和公信力进行行政欺诈,制造大量金融三乱、非法集资及冤假错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放弃金融管理责任,进行金融债务风险转嫁而不管理金融债务风险,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来处置非法集资却不对依政策设立的金融机构予以合法保护,不进行前置许可管理,不进行前置管理立法,不让其对接国家征信系统来规避风险转嫁,不全面控制所有金融机构利率,放纵民间民间借贷利率自由,利用非法集资法律陷阱来进行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风险转家通过打击非法集资来制造非法集资清金融不良债务风险,放弃对金融进行不良债务管理,将金融不良债务风险转化为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非法集资陷阱的两面选择性带来司法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还带来金融监管的权力寻租和金融监管腐败,制造金融灾难和司法冤案,制造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和社会危机,制造国民矛盾对立,必须要对非法集资打击乱相进行拨乱反正:停止非法集资打击,消除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对立冲突,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宪法,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立法保护,成立民间金融机构保护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民间不良债务债权与民营企业不良资产,促进不良资产转化,加强集资款返回速度和比例,保障非法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风险转嫁,建立金融不良债务统一管理制度,建立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风险保险保障制度;打破国家征信银行垄断,国家征信对民间金融与全民免费开放;严格管控民间借贷利率,对民间借贷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民间借贷征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