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济中:依法治国必须要让穷人打得起官司告得起状

2014-12-26 14:13:05 来源: 贺济中博客作者:贺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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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18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人民当家作主”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沿袭的提法,在中国共产党没有夺取政权以前,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一直是共产党奋斗的目标。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依然还坚持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却慢慢地被“公民”所替代。国家机关、团体过去冠以“人民”称呼的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人民”二字也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慢慢在社会上消失,在党的媒体新闻报道中对政府都没有冠以“人民”两字而是直接称**省(市、县、区、乡)政府,民警(人民警察的简称)也没有了,直接就是警察或者警官,完全学着国民党的那一套。

  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指出:“人民是什么? 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们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如果“依法治国”离开了“人民民主专政”,背离了毛泽东思想,就不是“坚持共产党领导”的“依法治国”。中国的“依法治国”不能按照美国的“法治”模式来治理中国,而是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人民民主专政”来治理中国。

  几年前,在深圳发生这么一件事:有一对来自湖南的中年农民工夫妇在一个私人企业中做了12年的清洁工,月工资根本没有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8年金融危机企业不景气要裁员时被辞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企业从来就没有和这对夫妇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企业因为裁员而辞退这对夫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这对夫妇后来告到劳动仲裁中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如果依法裁决,按2008年深圳关内最低工资900元的标准来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12年时间,资方必须补发给这对夫妇每人10多万元的工资。可是,这对夫妇自从炒了鱿鱼,在深圳没地方住,裁决起码要等好几个月,时间和生活费用都耗不起,更主要是他们根本不懂法。后来去了“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律师劝他们进行调解,调解结果是企业支付给这对夫妇每人4000元,这4000元还不够企业应该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给他们的工资,就这样这对夫妇回老家湖南去了。

  2009年,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一个重庆的案子,为什么要到北京去请律师?根据报道,龚刚模的家属花了130万到请李庄为龚刚模辩护。

  龚刚模2009年6月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09年12月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做伪证。2010年02月10日9:30,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只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判死刑,请一个律师花了130万,不知道在幕后还花了多少钱才保住了一条命。

  从这个案件中告诉我们:有钱就可以保命,有钱才请得起律师。换做穷人犯了罪怎么办?穷人有冤屈怎么办?

  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按照18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规定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要让人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要考虑到让穷苦的人民打得起官司。国家不应该把参与打官司辩护的律师行业纳入市场经济,律师应该和法官一样列入国家体制,如果律师不按规定收费则属于犯罪。否则有钱人才请得起律师,有钱人犯了罪就可以花大钱请更好的律师辩护。穷人请不起律师,进不了法庭。这样,法院就会演变成旧社会“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地方。如果在中国穷人因为没有钱打不起官司,所谓的“人民主体地位”就是空谈,就根本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治国”必须做到“结果正义”而不是象美国一样只讲究虚伪的“程序正义”,如果只是“程序正义”而结果不正义还谈什么“依法治国”?

  当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无罪,汤计说:“我一直相信正义等得到”。这种正义就是结果的正义而不是程序的正义。按办案程序估计当时应该是正确的,否则不会经过这么多的人都可以过关,错误就在当时没有按照“疑罪将无”这一原则办事。

  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内蒙的呼格冤案等许多冤案的发生都是因为办案和审案人员只注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和审案,根本没有考虑结果是不是合法。如果办案和审案人员都能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从一开始就去考虑案件的结果是不是合法,就不会出现这么多冤案。

  “依法治国”必须实事求是,按程序办案审案只是方法和手段,办案和审案的目的是要让结果合法,让社会公正,让人民安居乐业。

  “依法治国”要做到“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应该明确什么是“人民”?“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就应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要让大多数穷人打得起官司告得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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