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论卢麒元先生的《新社会主义论》之三
——贺合林——
对“资产阶级法权”这个名词的滥用
《之二》中我们就卢麒元先生对“资本主义法权”做出的“就是基于资产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权力”的定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指出了这个定义的含糊与混乱。而总观全文,我们发觉,卢麒元先生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并不止这一个定义,而是有多个定义甚至出现意义完全相反的定义。原来,他根本就没有弄清楚什么叫“资产阶级法权”!
请看:卢先生说的:
“无产阶级仅仅是理论上的资产持有者,无产阶级却无法直接管理他们‘拥有’的资产,他们只能通过代理人间接管理属于他们的资产。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模式下,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移交是委托代理模式的,这是一次性授权的委托管理模式(所谓的代表制),而不是直接参与管理或间接参与管理模式。代理人一旦获得资产管理权,即‘资产阶级法权’,就拥有了资产分配的特权。”
这里的“一旦获得资产管理权,即‘资产阶级法权’”十分明显地是将“资产阶级法权”定义为资产管理权了。那么资产的所有者对于资产的管理权是不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呢?我认为不是的。人类社会从出现“私有财产”的第一天起,资产所有者就享有了管理资产的权利,要不,就无所谓资产所有者。封建社会如此,奴隶社会也是如此,甚至包括奴隶主对于奴隶的管理同样如此。所以,我们如果非要将“资产管理权”定为“法权”并以某个阶级“领衔”的话,资产阶级还排不上号,享有优先权的是“奴隶主阶级”,应该称之为“奴隶主阶级法权”。
请看:卢先生说的:
“中国政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主要是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人民政府。这是中国人民(主要是无产阶级)赋予中国共产党执政权(亦即法权)的法理依据。”
“我们不能将‘资产阶级法权’拱手交于资本,特别是拱手交于国际金融资本,那无疑是一种对民族、国家、人民和历史的背叛!”
这两句话定义出的“资产阶级法权”,很明显是指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和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
再看卢先生说的:
“社会治理的根本意义在于消除超社会中的特权,我们将之称为‘法外治权’,或者‘资产阶级法权’。只要存在‘法外治权’,一百个党轮流执政也没用;消除了‘法外治权’,君王制也仍然是社会主义。一个社会,一旦存在超越法律的治权(特权),就必然产生腐败并走向衰败。历史发展自有其内在逻辑,社会主义往往产生于革命党的执政。”
这里的“我们将之称为‘法外治权’,或者‘资产阶级法权’”定义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则是等于“法外治权”了。何谓“法外治权”?即“超越法律的治权(特权)”。这与“就是基于资产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权力”的定义正好相反。一个“超越法律的治权”与“形成的法定权力”,任你有天大的理论功底,也无法将它们融化同一到一起!可是卢麒元先生却还是将这两个“生死对头”强扭到一块,让它(们)唱主角打造“新社会主义论”。
“在法权问题上,无产阶级只是战胜了资产阶级,却没有能够超越资产阶级。当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自然拥有了资产阶级法权,……”
如果我们将“法外治权”的定义替代话中的“法权”,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邓小平明白,可以化生的‘资产阶级法权’是难于消灭的。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善用‘资产阶级法权’将会极大地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既然难于消灭,就勇敢地接受它,用它来发展生产力。或者,邓小平认为,可以让‘资产阶级法权’为无产阶级服务。”
请问:这里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法外”的还是“法定”的?是“法定之权”凭什么要消灭它?是“法外治权”,它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水平”吗?可以将它用来为人民服务吗?
“邓小平可能没有预见到,资产阶级再生后的恐怖状况。在揭掉魔瓶封条的那一刻,他没有为中国无产阶级预备下出路。中国无产阶级手中的‘资产阶级法权’被变相剥夺了。他们由领导一切的主人变成了弱势群体。他们由财富拥有者变成了被保障的对象。”
请问:如果被剥夺的是“法外治权”,岂不是净化了无产阶级队伍,增强了无产阶级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