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利:长期流行的“市场自发治腐论”究竟错在了哪儿?

2022-03-14 08:53:36 来源: 红色文化网作者:王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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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权力与腐败

——兼评长期流行的“市场自发治腐论”

王传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的治理腐败理论日益受到诸如寻租腐败论、现代化腐败论等西方腐败理论的挑战。从自由主义角度来看,腐败不是自由市场的产物,而是管制的产物,是权力导致腐败。自由主义的治腐论走向"市场自发治腐论",其思维方法和政策逻辑存在诸多缺陷,将权力与腐败的复杂关系简单化,否认人类思维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统一,否认社会秩序的自在性和自为性统一,否认人类治理腐败行动的能动性。现实中国治理腐败,应超越阿克顿命题,按照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和执政党的性质、特点,采取不同于"市场自发治腐论"要求的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

关键词:治理腐败;市场;权力;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出现一时难以遏制的严重腐败现象,理论界流行过许多关于治理腐败的观点。人们频频就腐败与权力、腐败与政府、腐败与管制、腐败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发表看法,提出了治理腐败的种种思路,浸润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市场自发治腐论”应改革的市场取向之运而盛行于世。不少学者因过度崇拜市场力量而排斥权力介入社会经济领域,认为腐败产生于权力对社会经济自发秩序的干预,而市场机制具有自动、自然、自发的遏制腐败的功效。他们认为,只要引进市场机制,自然就遏制了腐败,甚至提出改革的“泛市场化”观点,意指在传统的非市场领域(也就是在政治领域)也要大力推行市场化改革的观点,实现所谓的“有效治理”或“善治”以克服腐败。就中国改革开放的这几十年来看,“市场自发治腐论”已经相当深刻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和决策部门对腐败形成原因及其治理方略的看法。我们要问:市场机制具有遏制腐败的奇效吗?腐败根源于权力吗?如何理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一论断?如何看待“市场自发治腐论”的理论基础?中国要不要建立强有力的治理腐败的机制?这些都是理论界需要回答的问题。本文将分析“市场自发治腐论”的现实困境及其在思维方法和秩序观念上的理论基础,提出建立强有力的治理腐败模式的必要性。

一、“市场自发治腐论”及其困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传统的治理腐败理论——注重分析党外消极腐朽阶级的思想对党员干部的“外部思想侵蚀说”,故而将加强思想教育当作治腐防腐方略的首选——日益受到诸如寻租腐败论、现代化腐败论等西方腐败理论的挑战。尽管这些挑战性理论各自的着眼点有明显的差异,但理论主旨存在着显著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在处理政府、国家、社会与个体行为的关系时,一致反对政党、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个人行动的干预。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Krueger)、布坎南(Buchanan)提出的寻租腐败理论,直接否定政府干预,认为政府的干预和管制导致了腐败。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Huntington)提出现代化导致腐败的观点,认为“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权威的扩张和受政府管理的活动的增多”,赞同“腐化随政治集权化和政府职能的增多而与日俱增”的论点。挑战派由权力致腐论走向排斥国家权力干预、迷信市场天然地具有治理腐败功效的“市场自发治腐论”。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这些挑战性理论契合了中国以削弱计划手段和管制力量为目标的改革政策。

  就理论谱系而言,“市场自发治腐论”属于经济的或政治的自由主义的观点。自由主义与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新左派”在腐败问题上产生观念冲突。不少“新左派”人士认为腐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有的学者认为,腐败不是自由市场的产物,而是国家权力干预的产物,中国社会弊病“是陈旧的权力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前者寄生于后者、扭曲后者,甚至压制后者所产生的‘中国病’、‘权力病’。”这些问题早在改革开放前就已经存在,只是被“平均主义虚幻意识形态所遮蔽;引进市场机制后,权力机制并没有变,而是借市场机制放大了自己的特权,寻找到更大范围的寻租空间,这才造成整个社会的结构性腐败”。“只要权力能够‘驾驭’市场和干预市场,存在广大的寻租环境,就一定会有腐败猖獗的后果。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越是市场化进行得迅速和顺利的国家,腐败现象就越是受到抑制。”有了这种认识,当然特别推崇市场治理腐败的功效,把市场机制当作治理腐败的神器。

  但“市场自发治腐论”在实践领域并没有得到证实。按照“市场自发治腐论”的逻辑,中国的腐败现象应该随着逐步深入的市场化改革而逐渐减弱,但客观事实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市场化进程,中国腐败一直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甚至上升到“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地步。2013年以来,中央提出“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做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战略部署。即便如此,“市场自发治腐论”者依然认为,中国发生的腐败现象是由市场化不彻底、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带来的,依然坚信这是“权力介入市场”的结果:“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体系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体系搅在一起。……使一些人进行‘设租’、‘造租’的活动,即以种种名义加强行政权力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增加行政审批的项目,以便增加‘寻租’的机会。这就使腐败活动愈发严重起来。”说到底,就是只要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腐败就会减少乃至消除。针对此论,我们需要澄清一个问题:既然市场发育不成熟引致中国频发腐败,那么,世界上已有数百年市场经济历史、拥有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是否已经遏制了腐败?其实,到目前为止,腐败仍然是世界性难题。市场经济体制的样本国家的腐败依然高发频发,不断爆出惊天腐败丑闻,无法消除诸如竞选中的政治献金以及胜选后政治分赃的根本制度性腐败,“市场自发治腐论”者怎么能够确保中国依靠市场手段消除腐败?“透明国际”宣称新加坡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有人认为新加坡实现了政府的“廉洁”,其实,新加坡并没有实现政府的“廉价”。新加坡以高薪养廉著称于世,高级公务员的年薪达千万元人民币。新加坡依仗“高薪”维持的“廉洁”政府,与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倡导的“廉价政府”大相径庭,与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谋取个人私利的价值追求相去甚远。即便新加坡建立了廉洁政府,但这恰恰不是实行彻底市场化的“弱政府”政策的结果,因为新加坡是盛行政府管制的“强政府”国家。

  “市场自发治腐论”具有强烈的市场导向的改革诉求,强化了市场化方向改革的主张,认为腐败的原因是公权的存在,消灭了公共权力就消灭了腐败。极端市场论者甚至提出“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及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这是由“市场自发治腐论”走向“腐败无害论”和“腐败润滑剂论”。依照“市场自发治腐论”的设计,必须进行社会经济的市场化改造。新自由主义者将经济私有化看成根治腐败的灵丹妙药,积极推荐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在为发展中国家设计反腐方略时,明确地指出:“私有化通过降低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间的相互关联程度,直接减少了腐败行为的机会。”“私人部门可以拒绝与腐败行为相调和并举报贿赂与敲诈事件”。美国学者苏珊·罗斯·艾克曼(Susan Rose-Ackeman)在《腐败与政府》中说承认“私有化不仅是一项反腐败措施”,“改革者仍应精心设计私有化的程序以减少那些依旧存在的寻租动机”。这是以治理腐败为名行推进私有化之实。

  被誉为能够“对我国现实生活也有很强的解释能力”的寻租腐败论,如果被用于分析20世纪80年代中国双轨制改革时期出现的腐败,尚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将此理论推广到用于解释一个古老的东方国度里发生的极其复杂的腐败现象,则显出理论乏力。“市场自发治腐论”排斥国家权力对经济的介入,没有看到国家力量在中国发展过程中起到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要作用。经济文化基础较西方发达国家显得相对薄弱的新中国,处于强敌环伺的环境中,在一个相当短的时间内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民族复兴,当然无法采取西方惯用的积累资本的方式,不得不让政党、国家和政府力量积极介入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强化国家权威和执政党的统一领导,将民间资本纳入国家发展的整体规划中,集中力量办大事,迅速完成资本积累。西方思维所无法理解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独特性,也为照搬西方寻租腐败论分析框架的一些学者难以理解。经济自由主义借“市场自发治腐论”表达市场取向改革的诉求,当然难以公正冷静地研究中国当下的腐败问题。

二、“权力导致腐败”——“阿克顿命题”辩证

  流行于世的英国勋爵阿克顿(Acton)提出的命题——“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市场自发治腐论”提供理论支持。“市场自发治腐论”者还常引用法国启蒙时代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问题在于,权力一定导致腐败吗?绝对的权力一定“绝对地”导致腐败吗?

  “市场自发治腐论”认为,排斥国家权力,实行市场化,就可以消除腐败。如果此论是针对过度集中的权力,尚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认为取消了权力管制就可以消除腐败,这是将消除腐败的复杂问题简单化了。权力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条件,那种消除权力就可以消除腐败的观点,貌似剑指腐败,但客观上消除掉的却是维持政党、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国家、政党和社会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如果不想自生自灭的话,国家、政党和社会必然需要一个权威。现代社会分工发达,更需要一个权威的协调机制。蔑视权力,敌视权力,取消权力,就是取消了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国家、政党和社会,就是人类文明的倒退。权力体现出来的是特定的权威,绝对的权力表现出来的是绝对的权威。恩格斯曾经从社会化大生产的视角,批判过巴枯宁无政府主义关于个人无限自由和否定任何权威的主张,指出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反映了小私有者保持个人自由而排斥集中管理的大生产的妄想,现代社会“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

  “市场自发治腐论”者赞赏阿克顿命题,但阿克顿没有对复杂的权力本身进行性质上的区分和细化,没有区别权力运行的社会制度背景,没有区分不谋求个人私利的真正的共产党高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与谋取个人私利的个别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没有区别得到约束的能够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与失去约束的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权力。阿克顿命题忽略了中国共产党具有的“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的远大理想和目标、“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的彻底性、“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的大公无私、为纯洁党的队伍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以及客观存在的一大批身居要职但公而忘私地勤勉工作着的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而言,领导干部拥有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越大越好,越多越好。事实证明,建立新中国的元勋们,尽管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实行计划经济时绝对地掌管着庞大的财权和物质调配权,但他们并没有像寻租腐败论所说的那样绝对地产生腐败。邓小平认为:“五十年代,广大党员和人民讲理想,讲纪律,讲为人民服务,爱党,爱国家,爱社会主义”,社会风气和道德面貌很好。江泽民也说,那时我们党在“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那时广大党员、干部是清廉和比较清廉的。”新中国初期,同志之间的亲密关系和艰苦朴素的作风让人留恋。如果国家权力介入经济活动是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如果“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那么,掌管着庞大的财权和物质调配权的一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什么并没有因为权力集中而腐败,反而成为廉洁的楷模?为什么在权力集中的时代反而出现政治清明的风气,以至于让现在的广大人民群众怀念不已?

  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似乎印证着阿克顿命题。笔者认为,作为对过度计划和过度管制的反动,提出放松行政权力管制的改革要求,有助于制约权力,克服权力高度集中出现的“跑部钱进”现象,但物极必反,过度放权乃至取消国家权力,会走到另外一个极端。简政放权,应“简”“放”掉那些不利于行使为人民服务功能的权力,而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则不但不应该放弃,反而应该加强。简政放权的本质不是为了取消权力,不是取消维持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更便捷更有效率地发挥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保证党和政府的政令畅通,既有利于消除政令不通、职责不明的弊端,又有助于克服机构臃肿、尾大不掉的毛病。无限地简政放权,存在这样的危险:放掉了“部委”的权力,而维持社会运转所必须的权力,只是由上到下、由点到面、由体制内到体制外地弥散到社会的其他部门其他角落,仅仅是改变了权力腐败发生的地点、区域和范围,而没有根本消除腐败。如同满头乱发无法抓一样,弥散到各个角落被零星化的权力,将更难以监管。将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下放给社会中介组织,这仅仅是将政府里可能发生的腐败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中。中国现在发生的腐败现象,有些是源于权力干预过多,但有一些则源于极端的市场化或“泛市场化”。该“简”“放”的权力“简”“放”掉了,不应该“简”“放”掉的权力也被“简”“放”掉了,导致对权力的监管不力,出现懒政庸政现象。长期崇信“小政府大社会”“要找市场不要找市长”的教条,使得政府不敢作为也不愿作为,而在一定意义上,不作为本身就是腐败。

  “阿克顿命题”无法揭示腐败发生的根源和本质。笔者认为,腐败的本质、腐败的发生和腐败的治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学术问题和实践问题。阿克顿命题将腐败根源简单地归结为权力,但权力本身没有原罪,自己不会发生变异,是权力运行的社会制度环境和权力拥有者的境界素养高低决定了权力的性质、运行方向和运行后果。有的人用权力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公而忘私;有的人用权力谋取私利,公权私用,行腐败之事。

  从腐败的原本意义来看,腐败的发生与权力之间没有“绝对”的关系。在中国文化典籍里,“腐败”原本是生物学用语,指的是太平盛世里的粮食由于多年陈积导致内在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异,食用的功能衰减,丧失其应有的生物活力。生物学的腐败用语转化为政治学、社会学用语,才有了当前学术界常用的政治腐败、社会腐败等说法。贪污、行贿受贿,是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而不是腐败的原初内涵。腐败的载体或对象物注定是权力,但权力并非是腐败的根源,权力并非天然地导致腐败。不是权力本身导致腐败,而是处于没有彻底消灭私有观念的社会制度背景的权力拥有者在思想层面受到腐败思想的侵蚀,在行为上表现出有违公权职责要求而丧失生机与活力,消极不作为,再发展为一般性腐败,继而发展到严重腐败,当其腐败行为超出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后,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称之为腐败犯罪。

  马克思主义善于从本质上揭示腐败的根源,给出不同于“阿克顿命题”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本质上说腐败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人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权力拥有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使用和运用权力的。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权力才会发生变质。当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了没有必要获取个人私利的时候,权力拥有者就没有必要以权谋私。只有在社会文明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没有完善到足以让人们丧失以权谋私观念的地步时,当人们不得不为了谋取个人财富而奋斗时,权力才会被用来谋取私利。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制度、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决定了腐败发生与否。所以,腐败是权力在没有彻底消灭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时代呈现的状态,而不是权力本身导致了腐败。阿克顿命题不能科学地说明中国当前腐败发生的本质根源。作为区别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的社会制度,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为消除腐败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难免存在着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我们的工作中难免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节,加之改革开放条件下乘虚而入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与中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党的建设面临着长期而复杂的“四种考验”和尖锐而严峻的“四种危险”,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就难以避免。

  腐败的发生与特定阶级存在的状态有关。阿克顿没有区别处于上升期的某一个阶级掌握的权力与处于下降期的某一个阶级掌握的权力。如果权力拥有者所属的阶级处于政治的上升期,富有生命力,一般不会发生整体性的大规模的腐败现象;相反,如果权力拥有者所属的阶级处于政治生命的衰减期,丧失了旺盛的活力,一般容易发生大规模腐败现象。人类进入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后,社会化大生产每时每刻向社会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领域提出社会化的要求,那种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相对抗的维护私有制的剥削阶级,处于政治生命力的衰减期,最容易出现大规模的阶级整体性腐败或根本制度性的腐败。代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的劳动阶级处于政治生命力的上升期,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权力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中运行,并不会绝对地清除掉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但社会主义中国不会出现大规模的阶级整体性腐败或根本制度性的腐败。

三、“市场自发治腐论”的认识论和秩序论之虚妄

  在“市场自发治腐论”的深层,隐藏着如何看待人之行动、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本质,隐含着如何看待秩序的他为或自为的性质问题,以及政府、社会、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市场自发治腐论”认识论基础的虚妄

  哈耶克(Hayek)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具有否定人类思维至上性的偏好,从无知论出发,论证了社会秩序具有自生自发的性质,排斥管制,推崇市场的自发性,客观上为“市场自发治腐论”提供依据。他说:“我们的论辩完全是基于下述不争的假设(assumption)之上的,即我们在事实上无力阐释全部支配我们观念和行动的规则。”“如果结果表明人们基本上不可能陈述或传播支配我们行动的全部规则……,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可能的明确知识的内在限度,而且尤其意味着充分解释我们自己的复杂心智的不可能性。”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家庭、宗教和伦理规范,都是自发形成的、而非人类设计的。有学者清晰地指出:哈耶克是沿着无知论——自然自发——自由的逻辑线索,来否定社会和国家权力管控的,“自发演进而形成的制度,比人们刻意设计的要好。纵观人类历史,那些非常成功的制度,如市场、家庭、宗教和伦理规范,都是自发形成的、而非人类设计的。”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自然自发的各自行动,并非人为地设计、发明的结果。规章制度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生自发力量演进的结果,决不是人之想象的条理井然的设计的产物。即使人能在行动中修正规章制度,那也是在无知的情况下完成的。

  由上观之,在哈耶克理论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如何看待人类行动和认知能力所特有的能动性的问题。如果承认人的行动和思维的能动至上性,则承认了社会秩序中人之能动性,承认了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运行的必要性,不会将治理腐败的希望寄托于市场的自发性上;如果否认行动和思维的能动至上性,则否认了人在社会中的能动性,就否认了权力介入社会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就会将治理腐败的希望寄托于市场的自发性上。因此,是否认同“市场自发治腐论”,隐含着人类是否具有思维至上性与人类行动是否具有能动性的问题。所以,要评析“市场自发治腐论”,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基础问题,即在认识论上是坚持还是否定无知论以及如何看待人类的能动性。

  恩格斯说:对否定思维至上性的无知论等“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按照它的条件把它生产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如果说包括恩格斯在内的大量的思想家从逻辑上对无知论做了有效的批评,那么,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事实则证伪了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的市场逻辑。从历史事实来看,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国家力量依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取代了自由资本主义。无论是历史事实还是必然逻辑,都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学说提出了挑战,否定了“市场自发治腐论”的认识论基础。

  (二)“市场自发治腐论”秩序论之虚妄

  哈耶克具有崇尚秩序的自在、自发性的偏好,认为秩序本质上是自生自发的,对秩序的人为干预是不当的。“市场自发治腐论”认为:国家权力扭曲了秩序的自发演进秩序,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管制,而市场天然地具有自动地治理腐败的功能,加快市场化改革,就能够克服腐败。可见,哈耶克的秩序论,侧重于强调自发、自在、自由、个人等要素,为“市场自发治腐论”提供了理论基础。

  如果市场秩序是自在的,那就不需要市场之外的力量治理腐败。那么,秩序究竟是自在的,还是自为的?黑格尔(Hegel)十分深刻地阐述了自在和自为这对概念。在黑格尔那里,自在与自为是表达精神自我运动的一对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范畴。他认为,精神运动的第一阶段是自在的存在,指精神尚未展开自己包含的各个环节、尚未区分自己的存在;第二个阶段是自为的存在,是精神展开、区分、特殊化、发挥、外化了自己所包含的诸环节的存在;第三个阶段是自在自为的存在,是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统一,是潜在与展开的统一,回复到高一级的统一整体。哈耶克的秩序停留在“自在”阶段,而黑格尔强调精神发展不能停留在“自在”阶段,而必须由“自在”进入“自为”,把自在的东西变为自为的东西,称之为“实现”。在叙述“一”和“多”的关系时,黑格尔说:“单一体是一个自在的东西”“实际上,一般意义上的自在体早就已经过渡到自为存在”。自在经过否定而扬弃自身,达到对自身占有,便可称为自为。既然自在和自为不可以分割,那么,那种单独强调自生自发性的“市场自发治腐论”,就是违背了自在和自为辩证统一关系。

  匈牙利学者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也有类似黑格尔的看法。她在《日常生活》一书中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在必然性的自在和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自为这两种领域,自为是对自在的扬弃,二者不可绝对分开。在社会领域中,自为表现为人们对自己自在状况的自觉,更主动地利用这种状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自为具有行为结构,也有意识结构,人们的活动是按照目的性诉诸特定对象的行为。从她的论述可以看出,既然人按照目的性诉诸的特定行为,必然产生特定的后果,那么,腐败主体当然要为自己的特定行为负责;按照治理腐败的目的所采取的行动,能够实现治理腐败的目标。这表明,“市场自发治腐论”存在理论上的漏洞。美国社会学家 E.A.罗斯(Roth)在《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并论证了“社会控制”一词。他提出与哈耶克完全不同的关于习惯秩序性质和社会控制的观点:如果没有控制系统,那些未受约束的本能与冲动就会破坏社会秩序,威胁群体的利益。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分层越来越复杂,自然情感控制的主导地位逐步被国家和社会控制所取代。我国学者朱苏力引用罗斯的观点:在大工业时代,“人们的关系变得僵化、非个人化,人们行为的后果对他人来说变得遥远、不容易追溯和不容易看见。此外,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也要求具体的调整。因此,自然秩序和自然控制必须为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所替代。”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治理越来越复杂的腐败现象,需要超越“市场自发治腐论”。

四、建立强有力的治理腐败机制

  唯物史观为建立强有力的国家和政党治理腐败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之前,一些思想家强调社会自在的一面,把社会理解成类似机械运动的僵硬的毫无人类主动活动的、毫无生机的自然状态。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这一论断隐含着对旧唯物论者只注意事物发展的自在性,忽略了事物发展的自为性的批评。另外一些思想家则强调了社会自为的一面,认为社会本质上是由某种神秘的精神决定着的意识产物,而没有探究社会自为性之所以产生的物质根源,夸大了事物发展的自为性,抽象地发展了能动方面,忽略了事物发展的自在性。

  自然规律无须人的参与,而社会规律必须在充满激情的人的参与下,才能存在并发挥作用。在人的参与和作用下,才有了社会历史。恩格斯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这种状态相当于哈耶克理论的自发秩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至今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这是超越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状态。马克思在处理自由与必然、社会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等关系问题上,渗透着这样的一种观点:社会是自在性和自为性的统一。体现马克思关于社会是自在自为统一性思想的典型话语,是“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论断。这一论断中的“自然”,侧重于体现社会的自在性,而“历史”体现的是人的历史,是人的主动性介入社会才形成的历史,侧重体现社会的自为性。社会的自为性体现的是社会由于人的介入而具有的目的性、主动性、主体性。因社会有自在性,社会发展才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因社会有自为性,人的行为就要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的自在性和自为性统一的观点,决定了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腐败活动的必要性、可能性、有效性,那种排斥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腐败努力的“市场自发治腐论”观点是错误的。我们需要建立不同于以哈耶克自发性学说为基础的“市场自发治腐论”的强有力的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腐败的机制。

  有些治理腐败的手段,带有明显的自在治理的性质。自在性治理腐败手段要想深刻地发挥治理作用,必须与自为治理腐败的手段相结合。自为治理的规则体系是人们有意识地自觉地建立起来的,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规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自为治理以深刻地体现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自觉性的系统性理论形态为基础,自在治理往往以不系统的意识形态因素为基础。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零散意识因素的升华与系统化,能够容纳初级水平的意识心理,允许在长期历史中逐渐自发形成的风俗与习惯的存在。完整的理论体系与零散的意识要素的辩证关系,决定了自在治理和自为治理的不可分割性,自在治理有必要上升到自为治理。法律是人类生成的自为产物。法律本身能够调节社会关系,体现了人的自为性。腐败者谋取私利,满足个体要求,与社会法规相冲突,体现社会客观规律的惩治腐败的法律规章制度必然出场,约束和排斥腐败者的自私自利的自在性。在阶级社会里,为保证某个阶级的整体利益,防止个别自由自在的阶级成员的腐化变质,必然制定治理腐败的规则,这往往以牺牲腐败者个人利益为代价和条件,必然引发腐败者的抵制和反抗,为治理腐败规则的确立、贯彻、实施制造障碍。破解腐败者的抵抗,需要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强有力地发挥作用。政党和国家治理腐败具有强烈的自为性,体现在政党和国家制定治理腐败法规的行动上,体现在政党和国家对权力拥有者的立场、观点、价值、信念的引导上。在政党和国家治理腐败的法规面前,无论权力拥有者是群体还是个人,只要发生了违背阶级整体利益的腐败行为,腐败者就会受到阶级整体利益代表者的纠正与惩戒。无产阶级队伍里的腐败分子丧失了大公无私的阶级品格,是对本阶级属性的背叛,注定要由体现阶级本质的惩治腐败的规章制度加以规约惩处。

  政党和国家对腐败的自为性治理,自觉预设的治理腐败的目标,具有自在性治理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能“对被控制客体进行有目的的、有次序的作用”,控制的“目的是达到某种合乎目的的效果”,这是自为控制优于自在控制的地方(优于工程生物控制)。政党和国家实施对腐败行为的自为治理,能够充分发挥治理者的主体性,在治理腐败的多种方案中选出最佳方案,避免了动物式的探索和盲目性,提高了治理腐败的效率。政党和国家可以集中社会能量,健全社会组织,全力一致地达到治理腐败的理想目标。当然,有效治理腐败,需要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教育对象抵御腐败的自律性,还需要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等外部力量的他律性。治理腐败过程是自在性和自为性的统一,决定了权力拥有者的自律和他律不可偏废,绝不是“市场自发治腐论”所言的那样单一和简易。

五、中国采取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

  有学者提出建立独立、权威、廉洁、专业的纪检机构,“独立意味着机构独立、人事独立、预算独立。权威意味着充分的授权,特别是反腐败的一些重要权力,例如立案权、秘密调查权。”当今世界缺少强有力执政党的国家和地区,不得不将治理腐败的重任交由独立于政党、政府的社会力量来承担,采取由从事反腐斗争的“不受政治干预,与警察队伍分离,也不作为政府文职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独立部门主导的反腐模式。与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自主性较强的反腐模式相对应,中国一直采取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其特点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反腐败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反腐败的动因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性质、使命所产生的必然要求;是借助于中国共产党所支配的政治、组织、思想资源而实施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 维护和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地位, 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中国采取这种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反腐败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优越的政治品质与现实反腐败实践需要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具有建立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治理腐败模式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政治品质。因为它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按照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标准建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这一定性,决定了共产党是战斗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不应该由自私的落后分子组成。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共产主义革命要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个先锋队“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人不能有超越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私利,这是共产党人的伟大之所在,也是与其他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性质区别之所在。如果党内出现了违背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行为,必然受到党纪的严厉排斥和打压。

  中国共产党具有建立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治理腐败模式的境界高远的使命担当。世界上最早的共产党章程是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章程,其规定的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这是人类历史上极其深刻、艰巨的革命。姑且不说实现共产主义的难度,就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是相当地艰难、相当地艰巨。可以预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中,中国共产党将要面临国内外极其复杂的环境,需要进行极其尖锐复杂的斗争,“以对历史使命的自觉认定、勇于担当、坚毅履行为内在基因,很大程度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思想建设、组织架构的主要特点以及对党员党性的具体要求” ,这就内在地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排斥党内的腐败现象,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如果对党内腐败现象听之任之,掉以轻心,如果共产党堕落成为谋取私利、自由散漫的宗派组织,势必削弱和瓦解党的战斗力,难以形成统一的战斗整体,将难以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更不要说实现更加伟大、更加宏伟的共产主义理想了。为了完成肩负的包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共产主义在内的伟大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当然毫不犹豫地强化党的建设,整治违规违纪者。

  中国共产党具有建立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治理腐败模式的自我革命能力。共产党不是不犯错误,在党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存在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但中国共产党对“兴浡亡忽”的政权兴亡周期率有深刻的自我感悟,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理性自觉,并且找到了民主集中制、严明党内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党整风等自我革命的途径。当今世界,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如中国共产党那样制定了数量如此众多、规模如此庞大的党内法规,涉及经费管理、接待礼品、用车电话、会议庆典、检查评比、住房用房、出国旅游、兼职入股、家人亲属等方面,应有尽有,林林总总。党对党员提出更高的纪律要求,执行比一般普通人更加严厉的纪律。在延安时期,毛泽东认为:如果犯有腐败错误和罪行,“共产主义者,是比非共产主义者更重地处罚着。”“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无论是延安时期的局部执政期,还是全国执政期,中国共产党断然地、毫不手软地清理党内的变质分子,而不管他们在党和政府内的职务和地位有多高多大,以保持自身的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具有建立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治理腐败机制的强大号召力和组织力。反腐败是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肃的政治斗争,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普通社会组织难以承担如此领导重任。反腐败斗争需要具有强大推动力的部门介入,需要具有强大号召力和组织力的组织作为领导核心,而中国共产党能够满足这些条件。它拥有9000多万的成员,拥有数百万个基层组织,组织严密,遍布城乡、街道、车间、学校和军队,融入整个社会的任何一个细胞。党中央的每一个反腐号召和部署安排,都能够在极短的时间里到达中国的任何一个层级、任何一个领域、任何一个角落。党建立了各级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形成了遏制腐败的合力。国家监察委员会功能强大,不是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而是在党的领导下,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能够圆满地履行反腐的职责。

  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并非由执政党自身包办反腐败的一切事务。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将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每一个真心实意帮助执政党克服腐败现象的个人在内的一切力量中蕴藏的分散的、零散的、不系统的反腐意志和智慧集中上来,将国内外取得的新鲜的具体的反腐经验收集起来,经过加工整理系统化,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治理腐败的意志,更加有效地系统地反映社会各界的反腐要求,然后,再到人民群众中做宣传解释,让人民群众接受执政党的治理腐败意见并转化为自觉的配合执政党的治理腐败的行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路线在当代中国治理腐败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要求党员干部知晓上级关于每一个治理腐败的行动、每一次治理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安排,不排斥人民群众参与治理腐败,不排斥民间的“反腐斗士”的自发的治理腐败热情,而是把他们的治理腐败热情纳入执政党动员型治理腐败的规范轨道中,让人民群众的治理腐败意志得到更好的实现,但不搞疾风暴雨式的反腐败的群众运动。启发、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治理腐败的过程,就是把党的治理腐败的意志转变为群众行动的过程。

  总之,自发市场力量无法成功治理腐败,“市场自发治腐论”在现实中国注定失灵。国家权力是适应特定社会发展水平要求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并不是天生地绝对地导致腐败。唯物史观关于国家和社会秩序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观点,是中国构建治理腐败体系实践的理论基础。政党和国家有必要制定防腐反腐的廉洁规范,动用政党和国家的力量,迫使一切权力拥有者服从这些规范,廉洁用权。现实中国实行的体现自在性和自为性相统一的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

  (作者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原载《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12期,作者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注释略)

  来源:《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12期

  作者:王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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