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五个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做作出了重要指示,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以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的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①]】
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习近平同志一贯的思想。设置宪法日,领导干部要宣誓忠于宪法,就是他为了树立宪法权威而提出的倡议。在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宪法日,他专门指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率。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②]】
我们必须塑造共同的《宪法》信仰,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也就是说,我们办任何事情,尤其是重大原则问题,必须首先考虑一下,是不是符合宪法的规定,符合,才去办;不符合,就不能去办。每一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尊崇《宪法》,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不能违背《宪法》。要牢记,我们的领导干部是手按《宪法》宣誓过:忠于《宪法》。《宪法》是神圣的,不准亵渎。
从政治上说,按照《宪法》办事,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
《宪法》的序言指出: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是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而且今后我们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伟大革命斗争取得的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的保证,决不能动摇。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所有敌对势力(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是集中攻击共产党的领导。说法不大一样,实质都是一样的。有的说,共产党领导是一党专制,不民主,只有多党制才是民主,他们把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议会民主当作普世价值,要求取消共产党领导。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的干脆说,共产党本身就不合法,共产党执政是非法的,据说,说这种话的人恰恰头顶“优秀共产党员”的光环,他却不退出这个被他称之为“非法组织”的共产党,这岂不表明他是一个伪君子,典型的两面派;有一个省委,主张私营企业主应该列席各级共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共同作出决策,私营企业主不赞成的政策,就不准出台,换言之,共产党应该同资本家联合执政,据说这样做有利于发展经济,这种主动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主张,荒唐至极,却被当做改革措施强行推广。种种否定共产党的言论,近几十年以来不绝于耳,这说明,捍卫《宪法》中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仍然面临着严重的斗争,不能掉以轻心。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
建国前夕,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就对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做了这样的描述:
【“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的,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立即取缔。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他还指出,如果不实行人民民主专政,“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③]人民民主专政“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一个宝贝。”[④]
1956年,针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有人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列宁主义的情况,毛泽东特地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已经过时’。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⑤]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邓小平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把它规定为立国之本。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他觉察到党内有人为了显示自己的“民主形象”、“开明形象”,只愿意讲民主,而不愿意讲专政,有意无意地回避、甚至贬低无产阶级专政,因而特地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条的地位“不低于其他三条”。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历史上的阶级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⑥]
民主与专政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犹如一个硬币的正反面。对一个阶级实行民主,必然要对与之相对立的阶级实行专政。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天下没有不讲专政的“纯粹民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纯粹民主”,是考茨基之流修正主义者编造出来、用以欺骗工人的谎言,列宁早就揭露了这一点。那些想显示“开明形象”而不愿讲专政的人,忘记了这个基本道理。
邓小平总结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的教训,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⑦]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依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⑧]“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⑨]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这是邓小平说的话。2014年当王伟光同志用这句话作为标题发表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的文章时,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敌对势力借机竭力污蔑、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党内一些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参与围攻。这表明无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常态了。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中国,出现这种状况,简直难以理喻。不得不指出,参与围攻王伟光文章的人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有权罢免这些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根据人民的意志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的组织形式,这具体体现在:第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第四,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避免了不同政权组织互相牵制,有利于提高政权运作的效率。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⑩]
但是近几十年以来,出现了一种声音,主张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那些竭力推崇“三权分立”制度的人力图使人们相信,只要中国实行了“三权分立”,什么专制、官僚主义、腐败等等一切不合理现象、丑恶现象,都可以一扫而光。但是,只要我们稍稍关心西方国家的现状,就会明白事实井非如此。
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互相制约,维持权力均衡。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三权”归根到底都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权.“三权分立”有利于调节资产阶级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缓解它们之间的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但分立的“三权”之间也经常产生矛盾,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效率低下。但它给人以民主的外观,而把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巧妙地掩盖起来,便于欺骗广大劳动群众。同时,他们还可以利用“三权分立”来对付别的国家。邓小平说得好:
【“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麻烦。”[11]】
最近又有人提出一种主张:政府重要会议,私营企业主应该列席参加,一些重大决策,私营企业主不同意,就不得出台。这种主张,把人民代表大会撇在一边,政府不是对人大负责,而是对政府与私营企业主联席会议负责。这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它改变了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然而这种主张打着“改革”的旗号,堂而皇之出台并强行推广。可见,我国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淡薄到了什么程度。
从经济上说,依照《宪法》办事,关键是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宪法》对我国的经济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对我国的经济制度,从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到经济运行机制,作了全面的系统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制结构,这是基本经济制度,它决定了分配制度、经济运行机制。而近年来经济领域违反《宪法》的言行,主要也是针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我们着重就这个问题做一点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某个人主观地构想出来的,它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经过长期艰苦的探索,得出的科学的结论。
全国解放以后,经过三年的恢复,到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对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及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就为今后的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场所,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当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没有明确认识,有一些做法超越了阶段,例如搞了单一公有制。近几十年以来我们党认真审视了国情,明确指出,由于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远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正处于、而且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所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在许多地区和部门还不具备,因此,在所有制结构方面,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之外,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到十三大,党明确提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经过十年时间的实践,证明这种所有制结构,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到十五大,才把这种所有制结构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党确定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分慎重的。对于这样的成果,我们应该倍加珍惜。那种动不动就想修改、否定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违反宪法的,而且学风上也是轻浮的、不严肃的。
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论,概括起来,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什么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为什么我们要坚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私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我们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然而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它只是处于辅助地位。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居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要知道,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决定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具有绝对意义的差别。没有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个社会就谈不上社会主义!这就是《宪法》要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我们怎么改革也不能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道理。
然而恰恰在公有制经济要不要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近几十年以来。一直存在激烈的斗争。一批“著名经济学家”以及某些主管经济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攻击、污蔑公有制经济,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屡见报刊,一股私有化思潮在舆论界弥漫开来,直接冲击经济改革的实际工作,大批国有企业被低价出卖、甚至无偿赠送给资本家,许多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盗窃国有资产获得的,这也就是为资本家服务的“著名经济学家”强烈呼吁“赦免原罪”的缘由。推行私有化的结果,公有经济比重大大下降,公有制主体地位遭到严重削弱,直接威胁到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然而许多领导干部对此头脑是很不清醒的。
推行私有化,削弱国有经济,是得到美国垄断资产阶级支持的。世界银行前行长佐利克曾经为我国改革制定过一个方案,要求到2030年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到10%,由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美国高官还多次宣布,绝不允许中国的私有化方向的改革停滞不前。他们从私有化中看到了中国向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的希望。
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时候,我们谈到改革的成就时,必须树立一个标准:《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不是得到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否得到加强?绝不允许把违反宪法的行为当做成绩来夸耀。
另一个问题是,怎么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按照《宪法》的规定,我们应该明确几点。第一,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不能讲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之所以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的本性(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本身就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反科学的观念),也不是因为私有制经济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私有制不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正因为这样,我们得出结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不然胜利),恰恰相反,是因为生产力落后,才需要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永恒化,将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当然,这是未来的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谈不上。我们现在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私有制存在余地的。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只是补充,决不能成为主体。如果私有制经济成了主体,我们的社会性质就要发生根本性变化,要从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这是一个关系社会性质原则问题,决不能忽视或模糊化。有党员干部公开主张以私营经济为主体,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私营经济身上,他们非但不感到这是个问题,却以此为荣,难道不知道这背离了《宪法》的规定吗?不知道这是干了件错误的事情?请问,你入党时宣誓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难道共产主义社会里,私营经济也要成为主体?试问,你要为私营经济成为主体而奋斗终身吗?你的初心就是发展私营经济吗?这种话,还有一点共产党的气味吗?然而这样思想水平的人,却大有人在,岂不可怕?第三,《宪法》规定,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必须把鼓励、支持和引导统一起来说,不能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中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经济,它们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一定矛盾的。所以,我们在鼓励、支持它们发展的同时,必须注意引导它们的活动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是违法《宪法》的。第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实行的。我们经常讲“两个毫不动摇”,这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要把“两个毫不动摇”统一起来,不能只讲第二个毫不动摇,不讲第一个毫不动摇。应该看到,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如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财大气粗了就想吞并国有企业,这就表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走上了邪路。
从文化上说,依照《宪法》办事,关键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宪法》规定,我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
文化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它对经济基础也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要把工人阶级科学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
有人提出,思想是自由的,言论应该不受限制,应该想讲什么,就讲什么。仿佛意识形态是法外之地,谁也不能管,也管不着。这是不对的。你脑子里想什么,的确谁也管不着。但是把你的想法说出来,宣传出去,这就会影响他人,影响社会,那就要遵守法律,首先要遵守宪法。言论自由,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才存在。应该明确,任何言论都不能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言论是没有自由的。依法治国是全面的,意识形态领域也不例外。
然而近几十年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许多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事情。各个学科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学说泛滥,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舆论界出现一种怪现象;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畅行无阻,几乎得不到批判,宣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却遭到围攻。最典型的例子是,2014年王伟光同志发表题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这是邓小平的原话)的文章,讲了一些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道理,却遭到大规模的围攻,而且一些党员也参与其间。2018年初我写了一篇题为《共产党人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是《共产党宣言》里的原话)的文章,说了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出现了与此相类似的情景。这种情况一再发生,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遭到了严重挑战。
学术界还有一种倾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借着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些人忘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前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子和源头。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于刨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颗大树的树根,堵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大河的源泉。
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表明我们迫切需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把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落到实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体现在各个领域的实际工作中,尤其要落实到意识形态领域中。
在宪法日五周年之际,我们应该用实际行动落实依宪治国,让尊崇《宪法》成为全社会的风气。在思想理论战线,必须全面准确地宣传《宪法》的各项规定,批判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行。对背离《宪法》的行为应该人人喊打,使之没有藏身之地。
[①]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5日。
[②] 《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
[③]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④]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502、15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⑤]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5、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⑥]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1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⑦]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⑧]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⑨]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⑩]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