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经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办事

2019-02-06 14:18:51 来源: 昆仑策网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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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他倡议设立宪法日,广泛宣传宪法,形成尊崇宪法、人人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的氛围。他还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就职时要手按宪法文本宣誓忠于宪法。

  宪法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就经济制度来说,最主要的是这样三条

宪法第六条规定: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们的一切经济工作、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这三条来办,也就是说,必须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概括起来,就是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任何违背这三条的事情,都是不能允许的

然而在我们的舆论界经常出现违背宪法的言论,在改革的实践中有的措施也违反宪法的规定。有人甚至公开提出,  

  改革就是要冲破宪法的规定,说什么都守着宪法的规定,还怎么改革?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今,这种说法是荒唐的。

如果只要一说改革,就可以无法无天,整个中国不就乱了套了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会荡然无存。我们必须依法改革,首先是要依宪改革,一切改革措施都必须依法有据、依宪有据,改革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违法的“改革”,尤其是违宪的“改革”,不仅不能允许,而且应该受到惩处。这一点,应该成为我们进行改革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界争论最大的,莫过于社会主义要不要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一开始我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个问题,宪法第六条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为什么在这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上,还会有激烈的争论。看来这只能用阶级立场来解释了:

  有人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一心想走资本主义道路,必然顽固地反对公有制经济,顽固地反对公有制为主体。

  我们先从理论上讲一下,为什么社会主义制度要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最早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来的。

  在英国产业革命时期,资本原始积累,圈地运动,“羊吃人”,劳动人民遭到残酷剥削,陷于艰难困苦的境地。空想社会主义奠基人托马斯.莫尔(1478—1535)对横遭圈地运动之祸而颠沛流离的劳动人民深表同情,对资本原始积累的野蛮手段和残暴行径深恶痛绝。他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在人类社会向何处去的探索中,设想了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人人劳动、共同占有,没有剥削、没有压迫,衣食丰足、道德高尚,人人无忧无虑地生活的理想王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思想,成为科学社会主义重要的思想来源。老实说,现在那些鼓吹私有化、反对公有制的人,其思想水平连500年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都不如!空想社会主义者还认识到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劳动人民要获得解放必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们身为共产党员,却在赞扬私有制、反对公有制。

  空想社会主义者是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出发来论证这一思想的,他们总是诉诸人的理性,世界观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而且他们看不到实现理想社会的力量。他们的理想社会是一种空想。主观设计出来的新社会,尽管在图纸上是尽善尽美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马克思恩格斯吸收空想社会主义中合理的思想,运用他们自己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在分析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矛盾的基础上,得出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科学结论,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论证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客观必然性的呢?他们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产品不是一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一群工人共同劳动的产物;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不是来自本企业,而是由社会提供的;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是自己消费的,而是供社会使用的。各个生产单位密切联系在一起,整个国民经济连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已经成为社会的生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资本家是按照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进行生产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以后,这种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①]“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②]

  这样,占有方式就与生产方式发生了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对占有方式,这就形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病都来源于此。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消灭自身创造了物质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做了生动的描述,他指出,“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③]

  而且资本主义的发展客观上也造就了自己的掘墓人——无产阶级。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依靠工人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得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

  这个道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就详细阐述过了。有人说,《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年了,资本主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经济全球化,这套理论还管用吗?的确,这170年间,资本主义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依然存在。经济全球化,只是使这个基本矛盾越出了一国的范围,扩展到全世界,更加加深了。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物质条件更加成熟了。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趋势。这就是我们在苏东剧变、社会主义跌入低潮的严峻形势下,仍然对社会主义充满信心的理论依据。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④]社会主义这种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私有制(不管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的。如果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那么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就没有“决定意义”的差别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

  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这一条基本原理,稍微啰嗦几句常识,是因为现在经常有人说,公有制、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主张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多种所有制经济,说只有这样,才能使私营企业主“安心”

然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不能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经济)也只是其经济基础的辅助性部分,而不是主体部分,经济基础的主体仍是、也必须是公有制。

我们不能为了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就不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不管是不是违反宪法第六条,硬说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违反宪法第六条,并不能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只能使他们产生更多的疑心:一个违背初心的政党是无法取信于民的

  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进入社会主义的。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还需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来实现别的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实现了的工业化、社会化。我国生产力发展又很不平衡,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所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在许多部门和地区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我们的所有制结构,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之外,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就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决定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这种所有制结构,也许是所有经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共同的带规律性的现象,因为在经济落后国家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难于逾越的。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必须坚持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有丝毫动摇。

改革开放以来,在要不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问题上,没有多少分歧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领导干部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他们处心积虑地抹黑公有制经济,推行私有化,力图使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私有化的言论不绝于耳,私有化的措施也屡见不鲜。最近有位干部,建议取消所有制分类,这从根儿上否定了公有制为主体这个问题:

连公有制、私有制都没有区别了,还讲什么公有制为主体呢?

这就釜底抽薪了等于直截了当宣布,宪法第六条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实在是多此一举。

  有人问我,既然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什么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呢?这是因为,什么所有制经济占主体,是一个关系到社会性质的大问题。自原始公社瓦解以来,人类社会(不管是什么社会)都不是单一所有制,客观上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单一所有制只是理论上的抽象。例如,在奴隶社会,除了奴隶主经济,还有自由民经济(个体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个体农场),地主阶级经济,南北战争之前,美国还有奴隶主经济。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总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而整个社会的性质恰恰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

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就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凭什么讲我们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呢?就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们能够保持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一旦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私有制成了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就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了

  国内外资产阶级懂得这一点,他们猛烈攻击公有制的道理就在于此。美国高级官员到中国来参与制定以私有化为目标的改革方案,并公开宣布,决不允许这种改革停滞不前。刚开始我还迷惑不解:

  中国的改革是中国自己的事情,关美国什么事,他们要如此上心?

  后来就明白了:

  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中国整个社会的性质,一心要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美国,当然不能置诸身外了。

  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兹事体大,决不能等闲视之。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并在这个问题上旗帜鲜明地批判各种错误观点,寸步不让,咬住不放,从经济上说,是因为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它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力军,从政治上说,是因为事关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在这个原则问题上,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只要懂一点马克思主义的人,都应该这样。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观念淡薄了,不当回事了。有些重大失误,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是非颠倒,不要说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了,连宪法的常识都忘记了,不知道宪法规定了什么,更不知道要依宪办事。真迫切需要普及宪法知识,维护宪法的尊严。

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家

要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围绕着国有经济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争论主要是这样三个问题:一是社会主义要不要国有经济,二是国有经济应该起什么作用,三是怎么对待国有经济。

  刚一开始听到有人提出社会主义要不要国有经济问题时,我曾经大吃一惊:

  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里就回答了,怎么现在会成为问题呢?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⑤]

  这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就应该夺取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方法可以是无偿地没收,也可以是赎买),建立国有经济。我们党正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时候,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了国营经济,并明确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党又及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通过赎买的办法把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国营经济逐渐发展、壮大,成为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顶梁柱。

搞了几十年,怎么冒出了不要国有经济的观点呢?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否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很明显这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0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批判、回击了不要国有经济的错误观点。他说: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也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否定国有经济的声音始终存在,有时还甚嚣尘上。我们举几个例子吧。

  鼓吹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企业,最坚决、最激进的,也许要算吴××了。他从新自由主义出发,怎么看国有企业都不顺眼,非要彻底消灭不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他评价我国的改革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怎么说是最坏的时代?他说,

  搞了30多年的改革,结果形成了“半统制、半市场”的混合体制。[⑥]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体制?除了没有实现彻底市场化之外,就是还保留了一些国有企业。

  他说,

  要彻底地改革,必须取消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

最可恶的是他制造了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有国有经济的谣言。吴××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

  “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这个国有这个词。”[⑦]

造谣、撒谎,连眼睛都不贬一下,这就是他的本事。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就可以看到他在信口开河。

  1985年8月,在谈到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时,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⑧]

  这里他虽然没有直接讲国有经济,但谁都知道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另外据《邓小平年谱》记载,

  1992年7月23、24日,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⑨]

你不赞成国有经济,就说是你不赞成,把谣言造到邓小平身上,其人格之卑劣,可见一斑

  有一位省统计局副局长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时,公开说,

  国有企业确实是个“怪胎”,“官不官,民不民”,而且跟私营企业争夺资源,改了那么多年,问题不断。经过多年的改革,好像国有企业减少了,但不断派生出新的国有企业,而且原来的国有企业不断做大。

  他认为,

  中国改革应该接受科斯的忠告,彻底消灭国有企业,让私营企业自由竞争。这是“最重要的”。

消灭国有企业的心情,溢于言表。而且是在中央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的环境下,公然抬出新自由主义的老祖宗科斯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要按照新自由主义进行改革的顽固劲头还真不小。

  一位“经济学家”说,

  国有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恩格斯批评过,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那么俾斯麦就是社会主义者了,因为俾斯麦主张烟草国营。他强调,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那是“冒牌的社会主义”。

  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定义:

  “民有、民营、民享”,这新三民主义才是社会主义。

他主张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也就是他们所说的“民营化”

  这里,他歪曲了恩格斯的思想。恩格斯实际上要说的是,不是任何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这是有道理的。国有经济,古已有之。封建社会的国有经济,例如汉武帝的盐铁官营,那是为地主阶级统治服务的,属于封建主义性质;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总资本家,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并没有改变资本的属性,没有改变雇用和剥削工人的关系,这种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它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运用这些生产资料为人民谋福利,这时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这位“经济学家”是拉大旗当虎皮,歪曲恩格斯的原意,为消灭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其用心极其险恶

  对于这些要彻底消灭国有经济的“理论”,其实质都是为了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忽悠了。

  那么,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应该起什么作用呢?宪法明确规定,应该起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运行方面,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控制力、影响力,它能够保证经济的运行朝着预定的目标(国家五年计划规定的目标)健康平稳地发展,保证经济的运行不出现大的波动,避免盲目性;一是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方面,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并不是并行地、孤立地发展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它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起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作用。

应该充分认识我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任何一个政党执政都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我们说,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但如果共产党没有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领导权是保持不住的。强大的国有经济是保证共产党领导的经济基础。设想一下,如果没有了国有经济,我们的政权靠什么运转呢?我们就只能靠私营经济缴纳税收来维持。到那时,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或者是改变性质,拿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政党,搞资本主义,像社会党、社会民主党那样;如果还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坚持搞社会主义,必然要被推翻,因为资产阶级不需要这样的政党来领导。这两种前景,是可以预料得到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上面讲过,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们社会能否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什么叫公有制为主体呢?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除了体现在国有资产占优势外,主要是指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简而言之,就是量上占优势,质上有控制力。否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变成一句空话。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有经济能否起主导作用,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讲公有制为主体,就不能不讲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性质。

国有经济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指大家生活改善,而是一种分配关系,即人人都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比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消费品(而不是有人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得收入,有人则靠出卖劳动力,按照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普遍富裕起来。共同富裕是与剥削、两极分化相对立的,存在剥削、两极分化,即使生活改善,也不能叫共同富裕。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才有可能实现相同富裕。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最主要的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公有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出现有人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获得收入的现象,这就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有人一方面侈谈共同富裕,一方面主张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

国有经济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石。削弱以至消灭国有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大厦是会垮塌旳。这就是我们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道理。

怎样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必须努力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市场经济是讲究实力的,市场竞争实际上是实力的竞争。主导是相对于服从来说的,国有经济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光凭发文件,非公有制经济是不会听从国有经济的引导的,也就是说,国有经济是不可能发挥主导作用的。

正因为这样,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其实,这是宪法赋予各级经济部门的职责,宪法第七条就规定:“国家要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管理部门往往忘记这一职责,它们的兴奋点,不在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而在于发展私营经济。一提改革,立刻想到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而不考虑如何发展国有经济,这几乎成为一种思维定式。

出现了一种令人深思的现象

总书记八次强调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但没有一个省、部出来表态响应、制定具体措施,简直是无声无息,好像没说一样;

而一当总书记提出要为民营企业解忧排难时,一个省接着一个省纷纷表态,而且措施具体,一个比一个优惠,有的完全离谱了,例如

  说私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

  党政机关讨论重大问题要请私营企业主列席,共同讨论,

  强调民营企业家犯罪以教育为主,提议立法设立民营企业主节日等等违背起码规矩的事情,

  一一出笼,令人啼笑皆非。

一冷一热,鲜明地表露了这些机关的立场和思想感情。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倾向,也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谈到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有人提出,

  今后只要管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不要管企业。

这种把资本与企业割裂开来的做法是不妥的,很容易导致国有经济脱实向虚国有经济并不是一堆钱,并不是在证券市场上,国家控制的股票增多了,国有经济就做大做强做优了。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关系的体现,必须使这种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因此,必须在抓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的同时,抓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使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控制力、影响力,这才能叫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怎么分析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我们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宪法办事。

首先,要搞清楚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这是讨论和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一切问题的前提。可以说,所有争论都是由此发生的

  说到所有制性质,必须明确,所有制是一种经济范畴,而不是法律概念。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所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是物的隶属关系),更重要的是指由于占有生产资料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讲所有制,光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不够的,必须讲占有生产资料以后,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也就说要讲经济关系。否则所有制性质是说不清楚的。例如,奴隶主私有制、地主私有制、资本家私有制,从物的隶属关系来说是一样的,都归私人所有,怎么区分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呢?这就要看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以后,它同劳动者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要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从人身上占有奴隶,把劳动者当作会说话的工具,驱使奴隶像牲口一样进行劳动,那就是奴隶主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就不同。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虽然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是自由的,他为了谋生,不得不出卖自己劳动力,资本家从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即雇佣工人,然后驱使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经济关系就叫做资本主义私有制。

  所以,所有制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决定的。

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它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不同的性质,有的是个体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个体经济主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剥削关系;有的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但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都是私有制,因而都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正因为它们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以邓小平才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如果非公有制经济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怎么能说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呢?总不能说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吧,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私营经济,我们就以私营经济为例来分析。

经常有人提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共产党领导,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私营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显然不一样了,难道私营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应该看到,一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取决于外部条件。从哲学上讲,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一个事物的性质取决于它内在的本质,外部条件只能影响它本质的表现形式。我国的私营经济存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营的,因而必然会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有所不同。但外部条件的差异,只能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而不能改变它的性质。只要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工人进行生产,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只要是这样的经济关系,不管处在什么社会里,不管它是怎么经营管理的,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外部环境的变化,不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

有人说,宪法上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等于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吗?这是一种误解。要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前者是指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后者是指经济的性质。我国经过40年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载体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说由此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非社会主义经济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了。各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都可以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但非公有制经济并不会由于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改变性质,就会变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正如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但不会因此就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一样。

一切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言论都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必须从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其中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性质)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来制定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如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没有清醒认识,我们的政策就会出现偏差

正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所以,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只能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起辅助作用它不能成为主体。一旦私有制经济成了国民经济的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了。这是我们决不允许发生的事情。有人希望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起并坐,“不分老大老二”,不要区分谁是主体,谁是补充。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总有一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任何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整个事物的性质。各种矛盾平起平坐、不分主次的情况是不会有的。“主体”是相对于“补充”而言的,没有补充,也就不会有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必须、也只能处于补充的地位,这才能保证公有制为主体,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是有两重性的,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中主要组成部分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存在剥削,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存在矛盾。与此相适应,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创造一切条件,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加以引导,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使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这两个方面,不能有片面性当前,主要的倾向是,只注意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忽视他们的负面影响,在政策上只强调鼓励、支持,忽视引导

  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各自在自己的领域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自己的贡献;又有矛盾的一面。两者所有制基础不同、生产目的不同,矛盾是难免的但两者并不是对立的、你死我活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完全可以在竞争中通过协调予以解决一切“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言论都是都是某些人别有用心炮制出来的伪命题,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追求的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只发展某种所有制经济,压制另一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才能健康地发展。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国内的经济就会出现盲目的无政府状态,阶级斗争就会激化,非公有制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转和发展,在国际上,如果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的支撑,非公有制经济也没有能力同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进行斗争。假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了,就想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就想取代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那就正是走上了邪路,不仅影响整个国家的前途,而且也必然影响自身的发展

  顺便要说一下非公有制经济的未来。我们之所以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并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或者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抽象地谈论人的本性,这本身就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自私是一种观念,它是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而不是人的亘古不变的本性),而是因为生产力落后,私有制经济还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绝对量应该增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说私营经济要“离场”,这是错误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共同发展,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性质的规律,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将会逐步下降

生产力发展了,公有制经济却不断削弱,甚至实行私有化,那是违反客观规律的,早晚要受到规律的惩罚,这种蠢事,我们不能干

  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是一个过渡性的社会,迟早要过渡到社会主义较高阶段,最终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的党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共产党员入党时也宣誓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到那时,私有制将彻底消灭。当然,这是未来的事。但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向实现共产主义迈进的一步,任何时候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应该预见到这个未来,虽然消灭私有制并不是当前的任务

  我们的全部经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办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坚持和不断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坚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把握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有任何片面性违反宪法的事,应该受到惩处,不能听之任之

注 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2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吴敬琏、马国川:《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第3、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⑦]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的纪录。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⑨]《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此为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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