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未“燃”!海南省陵水县公布4起烟花爆竹典型违法案例

2025-01-19 09:10:51 来源: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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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前夕,陵水县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对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查处相关案件4起,行政拘留9人,查控各类非法烟花爆竹496件,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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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陵水县椰林镇桃万村委会安置区万寿一横路处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烟花爆竹242件,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4年12月31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陵水县三才镇三才大道418号处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烟花爆竹173件,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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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1月1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古楼村委会石井村一间瓦房内查处一起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件,查扣烟花爆竹14件,已依法对5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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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扇园坡村处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烟花爆竹67件,已依法对2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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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我县烟花爆竹管控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违规销售、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选择更加安全、文明的方式喜迎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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