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央行近日修订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洗钱手段不断翻新
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曾某洗钱案就非常典型,此案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洗钱案。
据介绍,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南昌市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另案处理,2009年至2016年担任江西省南昌一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被判刑入狱)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
2016年11月16日,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败露,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司法机关从曾某帮助熊某大额取现、使用关联人账户频繁划转、虚构合同等多种行为,认定曾某涉嫌洗钱犯罪。
扩大监管对象范围
据金融律师康家昕介绍,《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是明确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包括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其次是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
再次是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监管对象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说,《办法》在监管对象上,除原有的各类银行之外,还增加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这有助于补齐金融领域反洗钱风险隐患的“短板”。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潘修平说,人民银行内部设有反洗钱局,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从现实情况看,现在无论大型银行还是小银行,都非常重视反洗钱机制的建设。因为一旦发生洗钱行为,不仅可能受罚,还直接影响到其结算业务,后果很严重。
建立“双支柱”监管体制
早在2003年,人民银行就开始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能,牵头负责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
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等。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在各部门共同打击洗钱犯罪中,人民银行发挥着协助、预防的作用。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
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
王新说,随着洗钱的日益发展,其危害性开始发生裂变,从初期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逐渐地升级为非传统安全的突出问题,反洗钱由此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
经过较长时期的实践和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王新介绍说,首先,为履行我国缔结的《联合国禁毒公约》,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设立“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洗钱犯罪时有发生,并已不限于毒品犯罪,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在第191条首次专门设置了洗钱罪。其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走私犯罪。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三)》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在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再次对洗钱罪予以修订,增加三种类型上游犯罪,即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由此形成目前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框架。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王新说,对洗钱罪进行第三次修正,主要是通过删除第191条关于客观行为方式中三个“协助”和“明知”等术语,突破了洗钱罪只能由他犯构成的限制性框架,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这是最大的亮点之一。这一系列的变化,除洗钱罪本身的逐年加剧态势,也与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FATF)要求有关。
据王新介绍,从2014年至2022年,FATF为了检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其在2012年修订发布的《40项建议》,对所有成员展开第四轮互评估。在2019年4月,FATF公布对我国进行互评估的结果,在40个项目中,有6项是“不合规”,12项为“部分合规”。我国由此面临艰巨的互评估后续整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