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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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96年来不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不断出现,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体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英雄烈士保护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十分必要。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崇尚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二、草案起草的工作过程和指导思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工作,将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2017年立法工作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指示精神,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组成起草工作组,抓紧立法研究起草工作,先后召开座谈会十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赴革命老区、英模部队等进行调研,听取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和英雄烈士后代的意见,到中央档案馆查阅相关历史档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立法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研究借鉴外国相关立法规定,经反复研究、修改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
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以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告慰英雄烈士。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重点,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代表性人物和集体形象。近些年,一些人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其实质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二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无论时间过去多么久远,先烈的英名和功绩都将永世长存。突出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针对现行褒扬制度存在侧重物质保障、对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规定不够的情况,通过完善纪念形式,强化鲜明价值导向。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措施。整合现行法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英雄烈士保护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提炼和完善,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30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
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近代以来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牺牲和重大贡献。根据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宪法序言精神,并与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草案第二条)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与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人格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
(二)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当日下午即举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率全体代表参加并宣读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这一时刻永载人民共和国光辉史册。建成后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成为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标志性纪念设施。据此,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七条)
同时,草案还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为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提供场所和服务,发挥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为英勇献身的烈士举行庄重的送迎、安葬仪式;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记述历史;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以及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工作;鼓励革命老区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新闻媒体负有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义务。(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关于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
与烈士褒扬条例相衔接,草案规定,公民牺牲,依法评定为烈士,对其英勇献身的行为予以褒扬;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工作生活情况,定期走访慰问。(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为了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草案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