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正义审判(上)
在一审开庭7个月后,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正义的审判驳回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请求。两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叫嚣不能以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观作为判断依据,直接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经过依法审判后,他们得到的还是惨败。但这场重大斗争依然在激烈进行。
(八十三)
2015年11月30日下午,“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犯其父辈名誉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被告的代理律师要求两名原告葛振林、宋福保证明其与父亲——两名“狼牙山五壮士”的亲属关系,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暂未准备,需之后补充提交。被告对委托代理人王立华资格也提出异议。原被告双方在庭上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明确了诉讼请求并进行了举证。法院表示将根据双方的质证准备情况确定开庭日期。
(八十四)
2015年12月21日上午九点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郭松民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宣判,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昆仑策研究院通过昆仑策网及时发出《【昆仑策快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郭松民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名誉侵权案宣判》,向社会公众传播这一喜讯。
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并发表在《炎黄春秋》杂志上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在此意义上,原告作为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郭松民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细节》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感情的表达,被告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反证的必要限度。
对被告提出的涉诉微博并非针对两原告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提出郭松民侵权主张及相应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尽管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钟负担150元(已交纳),由洪振快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黄钟当庭表示不服,气急败坏又语无伦次地质问法官:我也是学法律的,这个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多次提中国共产党的历史?
女审判长王继延不动声色,迅即给了黄钟、洪振快们一个冷峻漂亮而又坚硬如钢地回答:“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清楚回答了你的问题。”
“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刘宏泉得知宣判结果后,高兴地说:“好!祝贺你们!这是必然!没有这样的结果,共产党就完了。”
(八十五)
2015年12月22日,昆仑策研究院微信号和昆仑策网发表以昆仑岩署名的评论文章《为海淀法院点赞!——“狼牙山五壮士”引发审判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经典案例》。文章指出:
原《炎黄春秋》两名执行主编起诉退役军人郭松民“侵犯名誉权”一案,自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来,历时7个月,昨日终于看到了宣判结果。爱国正义人民的担忧,终于成为大快人心的胜利,广大民众禁不住纷纷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点赞!
值得回味的是,7个月前,我院曾发表“昆仑策评论员”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引发审判 或将成依法治国经典案例》。
如今,我们的期望终于成为看得见的中国法治现实。我们为海淀人民法院点赞!你们对得起人民法院的称谓,对得起头顶上的国徽,对得起中华民族无数英烈的在天之灵,对得起人民共和国真正主人的信任和重托。
当然,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权,斗争正未有穷期,同志还尚需努力。阳光遮不住,春天还远吗?让我们充满信心,再接再厉,矢志奋斗,坚决扫除一切害人虫!
微博评论摘录:
@林治波:为@海淀法院 点赞![赞][赞]只希望以后维护人民英雄声誉之事,成为无可辩驳的不争之事,让那些诋毁英雄之辈成为过街老鼠,而无须依靠个人打官司来解决。如此,则幸甚!
@郭松民:【判决书全文】这是一份非常专业同时又非常富有历史和人文内涵的判决书,必将载入新中国司法史!
@梁伽之蔚:不管时代如何变化,英雄人物始终是标注历史的精神坐标。抹黑英雄不得人心,必须防范历史虚无主义侵害,必须打击铲除历史虚无主义阵地。
@玩美改装enjoytuning:宜将乘勇追穷寇!不想破坏这胜利的喜悦,但弹冠相庆之时,请莫忘这些汉奸国贼依然身居庙堂之上,占据学府院校,盘踞在各个媒体,手伸向各个领域,它们依然在喋喋不休,摇唇鼓舌没有丝毫退却之意。
(八十六)
2015年12月22日上午九点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梅新育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宣判,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也被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引发本案诉讼的源头系由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评价被告对该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法院认为,《细节》一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本案原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所引发的社会公众的批评、激烈批评,甚至负面评价等应有所预见,其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也相对较高。
被告梅新育所发微博以三个问句的形式对《“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提出质疑,并作否定性评价,第一句“《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不具有违法性。第二句“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第三句“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未点名黄、洪两人的姓名,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该言论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但其在微博中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梅新育的行为不构成对黄钟、洪振快的名誉权侵权,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两个重大审判,几乎所有的中央媒体未见报道,而民间媒体和自媒体大量传播。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广大党员和中国社会广大人民群众与反共反人民势力进行坚决斗争的伟大胜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具有伟大的里程碑意义。人民法院以人民法律维护了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起码的道德伦理底线,捍卫了为国牺牲和献身的先烈和英雄的基本荣誉,体现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根本内涵、根本是非和根本要求,而对那些颠覆人民国家政权的反共汉奸势力来说是一次挫败。
(八十七)
2015年12月22日,在一审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的当天晚上 22:05:21,洪振快通过新浪微博贴出更加离谱的新文章,题目是:《 “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
洪振快说,真正“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的,不是《细节》一文,而是史料。现在,这份关键性档案的出现,不仅使历史真相得以显山露水,也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说法。这份关键档案,名为《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其中关键的是下面一段:
“25日拂晓,管头、龙门庄、界安共出敌3500余,并携民夫牲口千余,分经干河、条条岭、东西水、步乐、娄山、沙岭、上下铺,围攻狼牙山,以搜索龙王庙、棋盘坨为主,12时敌占龙王庙、棋盘坨、老君堂、乌马驿各高地,我在该地活动之部队于敌开始动作时即向外线转移,仅一团在该地游击之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该班当即占领有利阵地顽强抵抗,将敌诱至我预设之地雷群,敌触地雷毙伤指挥官以下50余名,嗣敌4次冲锋均被击退,敌复伤亡四五十我阵亡2,终以弹尽,该班长乃率所余战士4名,先将武器破坏,跳断崖殉国,亡3伤2(敌退后得救归队)。”
洪振快认为,这份档案证实了几个关键信息:
1、当日七连六班确实不是5个人,至少是有7个人,此前官方信誓旦旦的只有5人之说,是不实之辞。
2、说五壮士作战目的是把日军引向棋盘坨,显然不实,敌军当日行动的主要目标就是占领棋盘坨。
3、12时棋盘坨已被占领,而后“跳断崖殉国”,这个“断崖”是否就是小莲花峰,目前无法确定,但证实跳崖地不是棋盘坨。
4、六班战士是“退路被敌截断”,并非完全主动,已无路可走,换句话说,就是被追杀。其结果,要么战死,要么投降。但投降可能被敌所杀,八路军也不允许投降,所以战死是唯一选择。而弹尽之后,不投降也只有“跳断崖殉国”一途了。
5、是“掩护主力转移”,还是“掩护群众”?“退路被敌截断”之后,撤退方向恐怕已由不着自己选择,而档案中也没有提到“掩护群众”,而明确说是“掩护主力转移”。
6、日军是蠢货吗?之前官方认可的五壮士事迹版本,日伪军都是蠢货。实际情况到底怎么样?日军进攻目标性很强,当日追杀五壮士的日军,不是傻子,对搜山作战很有一手。追击五壮士敌军也不太可能是大部队。
7、八路军与群众的关系。档案也记载了一些其他情况,如:“21日灵寿阜安七祖院及行唐北个别村庄之部分村民,在敌伪策动下主张支持敌人”,历史,在这里显示了多面性。9月25日包围狼牙山的行动中,日军也是“携民夫牲口千余”,可见也有民众帮助日军。看到这一点,不免让人悲哀,但历史事实明确记录在案,也是无可奈何。
洪振快还说,上述档案和材料,可说颠覆了过往官方的五壮士说法。网上极端势力不断地攻击他抹黑、污蔑、侮辱五壮士,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即便海淀、丰台判决,也不敢说本人文章在事实上有什幺问题,而说什么“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问题是,一:这个“社会公众”,到底是哪些人?他们能不能代表大众?二:公众是想知道真相,还是无原则地持什么特定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三:公众有没有知道历史真相的权利?四:法院能否代替公众做判断?五:历史研究有没有宪法赋予的学术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
洪振快终于颠覆官方说法了,他不但继续污辱“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抗日英雄群体,竟然成功论证了“也有民众帮助日军”,由此证明那个造谣网民张广红把日寇说成正义之师是正确的。这是历史真相吗?这是言论和学术研究自由吗?这是什么性质?如果是抗日战争年代,这是那种需要就地正法的汉奸,还有半点疑义吗?
(八十八)
2015年12月24日,洪振快举报“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原政治部主任、国防大学原政委赵可铭上将、郭松民代理人王立华等涉嫌干预司法。公开发布自己的举报信,声称已经发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纪委、国防大学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7部门。
但洪振快没弄清,干预司法有两个前提:一是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赵可铭等都是退休军人,是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普通公民干预司法的问题;二是被指控对象的行为影响司法公正,以权谋私。而被洪振快指控的人恰恰是要求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为牺牲的先烈和英雄的名誉而发声,况且赵又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的老领导,老共产党员,他如果不对此事发声愤怒,不站出来维护国家正义,为保护自己的羽毛不斗争、不发声,那才是不可思议的!
(八十九)
2016年1月4日,黄钟、洪振快对一审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背司法原则,侵犯上诉人公民权利,违反宪法,依法应予改判被上诉人侵权或者发回重审。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把民事纠纷政治化,把学术问题政治化,违背司法原则。洪振快声称,本案争议的事实是被告骂人“狗娘养的”是不是事实,骂人“狗娘养的”是否构成人格侮辱,是不是自封“政治正确”既可侮辱他人。认为法院将司法职能与维护特定意识形态相混淆,背离了法治精神。
二、一审判决对历史做出裁决,以意识形态话语作为司法判决依据,背离法治精神。洪振快声称,中共的历史观,对于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这一历史观均有争议。中国共产党承认,蒋委员长不仅是抗战的领导者,而且是战后新中国建设的领导者。而现在的判决却以中共意识形态话语为依据,对存有重大争议的史实做出司法裁决,这逾越了司法权力,背离了法治精神。
三、由于一审判决将民事判决做成政治判决,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而且还侵犯了上诉人的学术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洪振快声称,中国大陆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以“革命”之类的“政治正确”的名义践踏同胞人格尊严的教训,极其惨痛。认为上诉人对侵犯人格尊严的辱骂“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意味打着某些政治旗号辱骂他人无须担心承担民事责任。《细节》一文是行使学术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一审判决只是称被上诉人言论“有不妥之处”而不构成侵权,客观上造成放任、纵容促长辱骂之类语言暴力肆虐、蔓延之风气。
四、判决裁定上诉人《细节》一文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于法无据。洪振快声称:“历史虚无主义”是一个极富争议的政治性说法,法院截断何为“历史虚无主义”,逾越了法院的司法职责。
五、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甚至不惜歪曲事实为被上诉人开脱,背离了公正审判的司法原则。
六、一审判决背离法治精神和司法的基本规范,可能受到司法干预而做出不仅裁判。洪振快声称,现判决存在司法干预的痕迹,两份判决书极其相似,甚至一字不差,如同样写着“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
黄钟和洪振快竟然在上诉书中,公开向中国共产党叫板了,公开向人类最起码的良知挑战了,真是嚣张之极!无法无天之极!
他们认为,法庭只能审判“狗娘养的”是不是侮辱了他的人格,不能审判自己为什么被人称为“狗娘养的”,要求他应对污辱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而引起的公众反应负有较高容忍义务,就是违背司法原则,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在他们的视野中,这法庭就应像他家开的一样,只能审判别人而不能追究他们的恶行,只能审判事情的一个片段,而不能追究起因。这就像一个在南京大屠杀中的日本兽兵,肆无忌惮地杀人放火强奸妇女,在实施残暴强奸行为时,被蹂躏的妇女拼死反抗挣扎,骂他是“狗娘养的畜生”,他感觉自己不舒服了,就到法院状告那个被强奸的妇女骂他“狗娘养的畜生”构成了对他的人格侮辱,法院判他败诉,他又状告法院“回避了真问题”,违背司法原则,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试问人类世界,有这样丧尽天良、混帐透顶的法理法律吗?
他们还说,中共的历史观,对于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这一历史观均有争议。中国大陆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以“革命”之类的“政治正确”的名义践踏同胞人格尊严的教训,极其惨痛。从他如此放肆的行为中,发现这样一个号称历史学者、主编历史类杂志的文人,竟然缺乏最基本的宪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头就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历史的描述与定位,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样的历史观是不容颠覆的,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懂得,必须遵循。而在洪振快那里去被彻底颠覆,他不只用所谓的细节否定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还否定了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全部历史,这样严重的违宪行为必须追究罪责。
他们一再说,判决是把学术问题政治化,是以意识形态话语作为司法判决依据,是在搞政治判决,侵犯了他的学术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等等。但洪振快自己离开政治了吗?他的几乎所有所谓的学术和历史研究,都是在为一定的政治服务的,都在表达着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包括以细节污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在内,这种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和观点,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背离,完全是为反共、反人民、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的。这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十恶不赦的重罪!凭什么洪振快就能不受法律制裁?到底是什么势力在保护和支持他?!
他们说法院有干预司法的痕迹:“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认为两个判决书一字不差,就是有人干预司法了,堪称缺乏基本常识的笑话!这两句话,恰恰是每个学过历史的人都应知道的,是权威的标准说法,法院何错之有?
(九十)
2015年12月30日, 昆仑策研究院微信号和昆仑策网发表李旭之文章《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仍未有穷期——庆贺“狼牙山五壮士”一案一审胜利宣判暨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122周年》。文中指出:
今天我们享受的生活是毛主席带领革命英雄们所创建下的,我们都应该懂得感恩。但是,今天的一些人的作为却让人悲伤,让地下的英雄寒心。“狼牙山五壮士”一案就是一个反面典型。之所以出现“狼牙山五壮士”一案,是因为长期的反毛非毛的一个必然结果。此案的一审胜利宣判,也是对反毛非毛的一个有力反击。
经历近两年的纷争诉讼和审判,今天终于有了胜利结果,这一结果来得极为不易,又让人极为喜悦并深含着悲痛。喜悦的是搞历史虚无主义的黄钟、洪振快两个小丑从法庭的原告位上被判罚到了人民正义庭的被告席;悲痛的是因历史虚无主义气焰的嚣张,人民英雄蒙受人民法庭的审判,虽然一审告捷,但清除历史虚无主义仍未有穷期。
应当说,这两份判决,对于维护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尤其在今天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异常猖獗的时候,是站在了正义的一方,是社会从最低底线上对黄洪二人的反击,尽管这场法律的反击来得是何等缓慢。
历史虚无主义搞得英雄地下流泪,最后只能由法律解决,不得不说这是任何一个健康社会都不可能出现的极端反常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就出现在了中国,作为一个中国人,不知每个人对此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一审宣判的胜利,还只是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第一步胜利,而猖獗中国多年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只受到了丝毫般的损伤。要彻底打赢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这场思想意识战,还需要不断地在反击美化民国、美化国民党蒋介石,妖魔毛泽东、妖魔社会主义,为已经定性的汉奸汪精卫、慈禧、李鸿章、秦桧等人翻案的多个领域中不断取得新的胜利,才能巩固已有的胜利,才能最终将被颠倒的历史再正过来。
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仍未有穷期,任重道远。
(九十一)
2016年1月7日,著名作家和历史学者高戈里,在乌有之乡发表《海淀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宣判背后的东西方文化对撞》引起广泛关注。他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宣判,是载入史册并反映东西方文化对撞的经典判例。他分析了以下层面:
层面一:东西方“法理”取向的对撞——程序正义与内容正义。西方法理强调“程序正义”,华夏法理更强调“内容正义”。如果片面追求“程序正义”之法理,无视内容,是不是东北抗联、八路军、新四军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战员都要向日本军国主义分子道歉?因为,唱响全中国的军歌《我是一个兵》中有一句让人耳熟能详的歌词——“打败了日本狗强盗”。都被当作“狗”来骂,咋说也得“一视同仁”呀!
层面二:东西方“法文化”传统的对撞——唯“法”至上与“合情合理合法”。与西方人不同,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是三位一体的“人情”“天理”和“国法”。情、理、法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才是判断是非善恶、衡量应否负法律责任最根本的依据。正是基于这种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海淀区人民法院才把“情感”因素写进了判决书中:“《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前《炎黄春秋》执行主编黄钟才在败诉后当堂质问审判长:我也是学法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提共产党的历史?审判长王继延的回答义正辞严: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
层面三:东西方“价值取向”的对撞——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西方人奉行“权利本位”,主张义务服从于权利,高扬“工具理性”的旗帜,更关注个人的权利;与西方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同,中国人奉行“义务本位”,将义务看成是第一性的,将权利看成义务的派生物,主张权利服从于义务,高扬“价值理性”的旗帜,更关注整体的利益。同样为了“维护尊严”,《炎黄春秋》一方的黄钟、洪振快追求的是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判决书上却明确以“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为重,强调的是原告黄钟、洪振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循的义务!
层面四:宇宙观的对撞——景仰造物主与“换神灵”。在实际审判中,不少法官都遇到过相似的案件——如果完全依“法”判案,“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变通”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宣判,就经典地体现了唯物主义世界观——不是教条地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出发,而是从维护“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
层面五:东西方“思维模式”的对撞——整体思维与科学思维。黄钟、洪振快们秉持西式的“科学分析思维”后,将其弊端膨胀到了极致——他们用“考证细节”的手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引导受众的视野从抗日战争中一场你死我活的残酷战斗转移到“溜崖”之类的细节考证,引导受众的感情从“狼牙山五壮士”生死存亡的抉择中转移到“拔萝卜”之类的诘问。黄钟、洪振快们秉持西式“科学理念”最终走上反科学之路的“细节考证”是有目的的,我的朋友“老普”(本名“张保田”)在其博文《简析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析〉》中一针见血:如果说《细节》一文对提出“在何处跳崖”“溜崖”“拔萝卜”的目的还遮遮掩掩的话,那么在2015年5月,洪振快的另一篇文字则撕去了伪装,赤膊上阵了。在该文字结尾最后一句,洪振快诘问道:“《晋察冀日报》为何在事件刚刚发生不久后的30多日,违反新闻通讯应该真实的基本要求,做出不实的报道?”。声称关于五壮士的最早报道“违反新闻通讯应该真实的基本要求,做出不实的报道”,从而妄图彻底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这才是洪振快的真实目的。真是图穷匕首见,却又自不量力。
(九十二)
2016年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知,原定27日上午在该法院开庭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后代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犯英雄名誉权案推迟。
十分诡异的是,美国《华尔街日报》驻北京办事处的耿女士,打电话到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声称就“狼牙山五壮士”案了解近况,问有无调解可能。还说,她已经有了洪振快的联系方式,为了报道双方情况,希望能与赵小鲁律师联系。
律所断然回答:不接受私下调解,不接受采访。
(九十三)
2016年2月1日,《国防参考》发表宋敏文章《一份捍卫共和国基石的判决书》。文章说:这次对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而起的名誉权纠纷案进行的审判,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允许被肆意歪曲“再评价”,“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必须得到尊重,这就保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文章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谓是严格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专业与严谨,经得起最苛刻的挑剔。但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中,还有一部分内容事实上已经涉及我国宪法的一些最根本原则,而其中的相关表述与确认,具有重大意义,势必会对我国今后的立法与司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司法审判开始保卫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这就使得这份判决书具有保卫宪法的意义,更具体地说,具有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意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革命建国”,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基础之上的,否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就等于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这当然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订的四部宪法,都以“宪法序言”的方式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做了完全肯定的评价。原告之一的黄钟在一审败诉后,当庭质问审判长:“这个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多次提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这表明他根本不承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不可分割的生死关系。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立法。如何使这次在司法领域取得的保卫宪法的成就,在立法领域中体现出来,是今后我们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九十四)
2016年2月2日, 昆仑策研究院微信号和昆仑策网发文《受表扬啦!环球时报批洪振快、黄钟:颠覆人民英雄形象不得人心》,向社会公众传达了一个振奋人心的信息:1月19日《环球时报》发表刘书林《颠覆人民英雄形象不得人心》一文,近日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表扬。
刘书林文中明确指出:洪振快、黄钟先后撰写和编辑《“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等文章,公开散布质疑和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言论,并在网络上流传,其负面影响迅速放大。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名誉权侵权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和振奋。这是一次伸张正义的公正宣判,也是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斗争的一场胜利。
一段时间以来,在报刊和互联网媒体上出现了不少类似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行。他们运用拨弄“细节”的手法,质疑和污蔑为新中国奋斗和献身的多位人民英雄,如黄继光、邱少云、董存瑞、雷锋、焦裕禄、刘胡兰等等,其手段有的达到下流不堪的地步,令人愤慨。人民英雄是中华民族的光辉代表,是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崇高信仰化身。一个没有英雄、不尊崇英雄的民族没有前途和希望。人民英雄不可辱。肆意否定和歪曲历史,诬蔑丑化人民英雄和先锋模范人物的行为最终将动摇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基石,极大地贬损民族自尊自信,让我们的信仰“无处安放”。每个公民都有捍卫和维护人民英雄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爱国主义真实而具体表现。
在这个问题上苏联的教训值得注意。苏联解体、苏共解散,就是从否定苏联历史开始的。列宁及其家人,斯大林,还有多位反法西斯战争中的苏联英雄被恶意丑化,各种毫无根据的谣言满天飞,却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历史虚无主义大行其道,一路否定下去,最终彻底搞乱了苏联舆论,搞乱了苏共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动摇了苏联立党立国的根本,导致亡党亡国的历史悲剧。殷鉴未远,我们要对颠覆人民英雄的言行大声说不,决不允许历史虚无主义肆意妄为。
(九十五)
2016年2月26日,昆仑策网发表郭松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为狼牙山五壮士辩护时的最后陈述:《历史研究不能成为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郭松民说,为了保卫狼牙山五壮士的荣誉,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两次坐上了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心情则悲愤而沉重,这种悲愤沉重源于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在享受着包括狼牙山五壮士在内的无数革命英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和平生活中,在他们出生入死建立的在共和国里,这些英烈的荣誉,居然不能得到不言而喻的尊重,反而要通过一场又一场的法律诉讼来解决。历史研究,在以《炎黄春秋》为大本营的历史虚无主义阵营的操控下,已经成了一种政治阴谋的工具,成为一种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他说,在没有被洪振快和黄钟诉讼之前,我完全没有想到,英烈身后的名誉如果被侵害了,而他们又没有直系亲属在世,居然无人有权通过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这对成千上万年纪轻轻就为国捐躯的英烈们来说,是一种怎样的悲凉和残忍?!
他讲一个小故事。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和同学们来到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山烈士陵园的杨子荣墓前,为他扫墓、献花,在烈士纪念馆里,我发现和小说、戏剧中艺术化的“杨子荣”相比,真实的杨子荣甚至更加神勇,杨子荣在剿匪过程中找到了一个窝棚,发现一个戴狗皮帽子的人背对门坐着,因为怕误伤百姓,杨子荣问了一句:是老乡还是土匪?那人回头一枪,杨子荣就这样倒下了……可以想见,如果杨子荣像美国大兵那样,二话不说就开枪,绝不会这样轻易牺牲。当年把杨子荣遗体抬下山的郑大爷谈起往事仍不停叹息:“如果当时杨子荣不是怕伤着猎户或百姓,绝不会死在一个散匪之手!”杨子荣没有留下后人。在近年来以《炎黄春秋》为中心诋毁英雄的浪潮中,杨子荣没有幸免,有人借土匪之口造谣说,他用猪油擦枪,导致枪栓被冻住,结果被土匪打死。制造这种谣言,是一种怎样的冷血?又是一种怎样的仇恨?
战火纷飞的年代已经远去。英雄躺在冰冷、潮湿的地下,承受着所谓“历史学者”们的爬罗剔抉,深文周纳,用放大镜探究烈士们牺牲前的每一个“细节”,证明他们犯了错误,证明他们死的窝囊和狼狈,而不用担心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没有留下后人的烈士就没人为他们主持公道;而拍案而起,怒斥他们的“他人”,则会被这些“学者”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告上法庭,似乎英雄是没有名誉权的,只有抹黑英雄的人才有“名誉权”。我们的法律,难道不保护殉国的英雄,反而要保护这种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郭松民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这也是每一个具有良知的公民提出的极其沉重的问题。颠覆人世间一切伦理道德,反而成为常态主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亘古未有的怪现象?难道不该认真反思一下吗?
(九十六)
2016年2月27日,昆仑策网发表梅新育在北京中院的法庭答辩《洪振快们自我证明其实质是挑战宪法和国家政权》。
梅新育说,综观洪振快、黄钟提出的二审民事上诉状和提交的证据,他们的主张不能成立,他们自我证明了其实质和目的是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政权,而且从他们不具备基本常识、逻辑混乱来看,令人怀疑他们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一、原告自我证明了其实际目的是挑战中国宪法和国家政权。原告陈述,称之为对于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约束力的中共历史观:“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原告的质疑已经构成对《宪法》序言阐述的基本理念、原则的挑战,法院应当驳回;而对于我和广大社会公众反击原告企图、维护《宪法》基本理念和原则的言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负面评价和激烈批评是维护宪法基本原则理念、履行宪法规定义务、落实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要落实实践这一规定,同样离不开对违反上述公德的言行、个人作出负面评价,以及激烈批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而对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给予负面评价、激烈批评,是言论自由不可剥夺的组成部分。如果把这作为法律禁止的对公民的侮辱、诽谤,那是对法律的曲解。如果原告的起诉逻辑能够成立,那么意味着作为受害者的中国人民不能骂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否则刽子手后人可以起诉中国受害者违法;意味着被残忍杀害子女的父母不能骂凶手,否则凶手和凶手家属可以起诉这不幸的父母违法;……显然,原告的起诉逻辑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原告主张索要的不是守法公民在合法界限内的言论自由权利,而是免受法律约束、免受社会批评的特权,因此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三、原告二审上诉状提出的某些指控和证据恰恰证实了一审判决书的裁定。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不是我言语的结果,而是原告自己言行的结果。而且,对原告的抨击程度之激烈、数量之多,恰恰证明了一审判决书的如下裁定:“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任务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四、原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与其上诉状支持的主张相悖,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原告声称第四组证据证明内容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共承认领导抗战的是国民政府、国民党、蒋介石,国民政府军队在抗战中伤亡数量远高于中共领导的军队”;第五组证据证明内容是中共高层领导人承认、颂扬国军抗日英雄。证明《炎黄春秋》曾入选邮政发行百强报刊排行榜,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香烟销量比《炎黄春秋》大千倍万倍,但这根本不能证明香烟对人体健康无害。
五、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材料表明原告可能不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原告质疑一审判决书提及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证据之一是“国民政府军队在抗战中伤亡数量远高于中共领导的军队”;且不谈这批证据与本案有无关系,任何理智正常的人都知道,战争目标是“保存自己,杀伤敌人”,以己方伤亡重大作为功绩证据,只能表明原告尚不具备基本常识。按照原告的上述逻辑,纸上谈兵的赵括是赵国抵抗秦国的最大功臣,因为他一次就断送了四十万赵军性命。如此不具备基本常识,逻辑混乱,提交大堆与本案无关、与自己主张相悖的材料作为证据,令人怀疑,原告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九十七)
2016年2月27日,昆仑策网发表梅新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的最后陈述《保卫英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
梅新育说,灭人之国,必先亡其史。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无神论国家,中国文化最深厚的底色就是无神论信仰,这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人性化优点,也意味着我们的历史、我们的英雄更不容抹黑轻侮。我们也目睹了许多国家,由于历史虚无主义,由于其它原因,在经历了经济社会起飞之后,陷入倒退,甚至彻底崩溃,支离破碎,其中还包括曾经的超级大国。保卫英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就是保卫我们的劳动成果,就是保卫我们进一步发展提升的基础。
捍卫英雄,捍卫宪法原则理念,我们将奉陪到底!
(九十八)
2016年2月28日,昆仑策网发表郭松民在“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案”二审时的法庭答辩词。
郭松民说,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所做的一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完全符合事实,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是以严正的法治精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这份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是完全可以载入史册的高水平判决,必须坚决维护这一判决。
他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所谓“政治判决”问题。原告在上诉状中,把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说成是政治判决,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无知。任何人,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必须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上诉人进行的以《细节》一位为代表的所谓的学术研究,其实恰恰是披着学术外衣的政治行为,是以抹黑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污辱先烈和英雄为手段、以最终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为目的的“阴谋史学”。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原告的《细节》一文以及两位上诉人黄钟、洪振快长期供职的《炎黄春秋》大搞历史虚无主义,抹黑民族英雄,否定革命历史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因为这一幕早已在苏联及东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上演过了。上诉人为什么羞羞答答的不敢承认自己的政治目的呢?为什么不敢光明正大地亮出自己的政治旗号呢?这种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的做法,又能骗的了谁呢?
二、关于所谓“中共的历史观”的问题。上诉状中指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对论述“体现的是中共的历史观,对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上对约束力”,这也是一种蔑视宪法的表现。抗日战争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做了完全肯定性的评价:“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表述的历史观,是被宪法序言所肯定的历史观,对所有公民的公开言论都有约束力。上诉状蔑视和反对宪法的言论危害了国家安全,这种言论不是要不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的问题。
三、关于一审判决是不是偏离审理重点的问题。上诉状指责一审判决偏离审理重点,主要是指判决书中这样一段话:“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一审判决书的这一判断是完全正确的,并且这一判断是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做出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偏离”的问题。对“狼牙山五壮士”这样一组影响了几代人的英雄群体,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细节》一文,却以“考证”之名,对狼牙山五壮士做有罪推定,暗示狼牙山五壮士的两位幸存者葛振林、宋学义撒谎并违反群众纪律,五壮士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同日寇做生死搏斗的悲壮行为,在他们的笔下似乎成了一场类似化妆跳水的滑稽闹剧——请问,这难道不是对革命先烈和抗日英雄的最大侮辱吗?这难道不是对中华民族感情的最大伤害吗?
四、关于原告在上诉状中继续散布历史虚无主义的问题。原告在上诉状中,继续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称“中国大陆自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以来,以‘革命’之类‘政治正确’的名义践踏同胞人格尊严的教训,极其惨痛。”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是把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的历史都完全否定了,这种否定的性质是严重的,事实上已经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与正义性。上诉人之一的黄钟先生在一审败诉后,曾当庭质问审判长:“你们是共产党的法庭还是共和国的法庭?”表明他根本不承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不可分割的生死关系,也证明他们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一再从“细节”入手解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本质是在挑战宪法,目的就在于最终搞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据此,我认为法院负有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应该对这种公然在法庭上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性的言论予以训诫,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九十九)
2016年2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是否构成侵权。二是郭松民原审代理人王立华的代理资格是否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英雄团体,是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的杰出代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质疑、矮化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挑战了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黄钟、洪振快对于由此而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甚至是激烈反应,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其次,郭松民针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一社会思潮一贯否定性评价的表达,并没有具体指向黄钟、洪振快。再次,网民对于《细节》一文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表达并非是由郭松民的微博言论所引导或决定,郭松民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法院审查,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昆仑策研究院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推荐函,该单位并未对郭松民、王立华与其存在工作关系提出异议。原审开庭时郭松民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于王立华的发言予以认可。黄钟、洪振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百)
2016年3月1 日,昆仑策研究院微信号和昆仑策网发表《郭松民胜诉感言:把历史虚无主义钉上历史的耻辱柱!》。全文如下:
今天,捍卫保卫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了二审宣判,审判长宣布驳回原告黄钟、洪振快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2013年11月黄钟、洪振快向我发出律师函至今,这一案件已经扰攘了两年多,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大体可算尘埃落定。而从政治和舆论的角度看,斗争仍将继续,而且必然是长期的。
两位原告及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上诉席上空空荡荡。他们已经不能挽回自己的失败,也不能阻挡胜利的到来!这一判决首先是依法治国精神的胜利。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一判决同时也是政治的胜利。判决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狙击了以炎黄春秋为大本营的历史虚无主义集团通过否定新民主主义革命合法性来否定共和国合法性的企图。
这也是政治自由主义/新右派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浮出水面”后,试图在中国复制“苏联解体模式”遭遇的一次重大挫败。在中国,政治自由主义/新右派虽然未能掌握政权,但却长期掌握话语权。话语权也是一种权力,新右派在掌握这种权力后迅速腐败,他们对这种权力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制造谣言、“发明历史”等——使他们名誉扫地,而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新右派是在掌握政权后才丧失道德权威的。
胜利的光荣属于谁?胜利首先属于狼牙山五壮士,属于“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判决表明,他们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试图踩着他们的遗骸打开颜色革命大门的图谋是完全不可能得逞的。
胜利的光荣属于人民军队!判决再次证明了一个简单的真理:撼山易,撼解放军难!
胜利的光荣属于广大爱国拥军力量,属于成千上万的红色网友,他们是真正有权做出终审判决的陪审团,这次他们裁定:把历史虚无主义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我个人是微不足道的。
作为原告之一的洪振快先生,似乎无法接受败诉的事实,开始在网上用“政治流氓”、“文化痞子”乃至更为难听的语言对我进行辱骂。这证明,他声称要通过诉讼来维护“网络文明”以及“即便观点不同也要尊重其人格”的说辞完全是欺人之谈。这证明了谁才是真正的“骂娘党”,谁才是毒化网络的语言暴力使用者。
我不屑于用同样的方式回击他。我们斗争的目标,始终是以否定中国革命史为主要目标的历史虚无主义。
再次感谢赵明律师的专业辩护,感谢革命战友王立华大校的倾情加入与支持!
庭审可以告一段落,但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正未有穷期。这场特殊的战争,我们有必胜的信心,因为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会站在我们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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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共和国历史上罕见的斗争(连载之五)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庭审结束 洪振快当庭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并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