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孙向波见义勇案二审结果维持原判的消息,登上了热搜:
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说:感谢法院这一次保护了好人,站在了正义的一方:
在某报道视频下,短短半天时间,就有226841个点赞:
孙向波本人也表示:看到二审结果,很感谢法律对正义的维护!
但是,因为一次见义勇为,就被搞到了二审,就被自己曾经救过命的人折磨了4年之久,这得让救助人和整个社会多么寒心啊!
再这样下去,谁还敢见义勇为呢?
15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让中国社会本来就存在的利欲熏心的氛围下的道德水平出现雪崩式的下滑,从此“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不能做”的社会道德评判成为了常识,至今还在持续发酵着……
这一次,我们的法院坚决维护了正义,再也没有法官拿着“自己的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来恶意揣度“见义勇为”了。
只是这正义来临的,有点太痛苦,太漫长;而那个被救活的老太和他的家属,还没有遭到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
1、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感觉头晕,来到孙向波开的药店买药。
2、孙向波在听取病人的症状描述后,建议她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给了一片。
3、孙向波在给病人测量血压时,齐老太突然倒地,并且没有了呼吸心跳。
4、孙向波赶紧拨打120,并见义勇为,开始为她做心肺复苏。
5、大约做了3、5分钟后,齐老太哼了一声,恢复了意识,随后120救护车将病人接走。
6、孙向波救人成功后,曾感觉自己挺伟大的。
7、齐老太在医院被诊断为双侧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
8、齐老太的儿子到药店看了监控视频后,什么也没说,没感谢,也没有要求赔偿。
9、一个月后,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庭,理由是:她心脏骤停与药店老板提供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被告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时致其肋骨骨折,住院18天。要求孙向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多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10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10、孙向波表示,自己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对齐老太的身体状况判断不会错,心肺复苏的操作也没有出现失误。如果没有那持续十分钟的心肺复苏,齐老太可能早就命丧黄泉。
11、因为惹上了官司,孙向波的药店顾客骤减,不得不关门;因为当好人成了被告,孙向波感到心寒,身边的亲人也挺委屈。
12、2019年12月,法院判决:原告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对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3、齐老太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14、孙向波因此事被纠缠了四年,感到十分痛苦。
小兵梳理完这个过程后,更加感到愤愤不平!
有网友说,如果当时他没救这个老太,估计也会被讹笔钱;如今救活了,却不小心压断了肋骨,也要被讹笔钱——反正就是来回讹钱!
但社会常识应该是:命难道不是比肋骨更重要吗?
齐老太和齐老太的家人们,难道要肋骨、要钱,不要命吗?你们连这种钱都要赚,难道心不会痛吗?
许多专业的网友也说,在做心肺复苏时,要求胸外按压的深度应为5-6cm,速率要达到每分钟100-120次,否则压根起不到效果;再加上操作者的紧张和被救者自身骨质疏松的因素,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这在医学上是被容许的。
幸好,我们的《民法典》有涉及见义勇为的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被许网友看做是“好人法”,是对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的规则,其用意就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我们多么希望,齐老太和齐老太的家人们能看一看这条法律条文,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一下。
我们多么希望,你们能对孙向波表示一下那个迟到了4年的感谢啊!
今天,法院终于有了确切的结论,我们希望孙向波的生活能恢复正常,我们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大力表彰他的见义勇为行为,能给予更高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也许齐老太曾给他造成了伤害,但我们全社会应该向孙向波的善举致敬,我们应该通过这种方式,重新找回那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信任的温情脉脉!
虽然最后的审判结果是好的,但小兵仍要感慨一句:“我是好人”的成本还是太高了!
什么时候我们能给“见义勇为者”更多的荣誉和实际的利益?
什么时候我们全社会能争做好人,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少管闲事”?
今天,你“少管闲事”了;明天,你的“闲事”谁来管呢?
什么时候,能让“家里没矿,扶不起”的段子,彻底消失呢?
孙向波曾经说过,我不后悔救人,就是倾家荡产了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他还说:我还是会出手相救,只不过要保存好监控视频。
什么时候,我们能彻底放下戒备心,让好人大胆的去做好事呢?
小兵觉得,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加大对恶意追责“讹诈”,随意指控“凶手”,“老人糊涂、儿女贪财”者的社会谴责和法律惩罚力度。
我们已经看到大量的案例,明明是自己摔倒的人,却平白无故的要让见义勇为的好人赔偿。有一些有视频监控的,终于得到了澄清;而没有监控的,好人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这是在打击社会正能量,在撕裂我们的社会啊!
小兵觉得,对这样的针对见义勇为者的“敲诈勒索罪”,应该加大处罚,因为这种情形,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小兵觉得,孙向波完全可以反过来起诉齐老太,要求其赔偿因心肺复苏产生的营养费、无理取闹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4年药店经营损失费,给她要十万,也是不算多的!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当然,孙向波是个好人,他可能不会走到这一步。
于是,有网友说,应该对这个老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们的强力部门,应该承担起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齐老太起诉救命恩人的无耻行为,让施救者和广大热心群众寒了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无人敢救,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对其进行“公益诉讼”,不能放过这样的“狼”与“蛇”。
小兵以为,这也是我们挽救“南京彭宇案”恶劣影响的重要一步,我们要早日把当年的这个社会裂痕给补上,我们就是要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我们就是要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就是要惩恶扬善,我们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个新共识:人人当好人,但好人也不是好欺负的!
今天,我们还需要有更多更多的工作,才能重建我们的社会道德秩序,才能让全社会形成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氛围,让毛时代的“人人都是活雷锋”的风气再重新回来!
当然,这个工作,必将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一体的,惩恶与扬善,缺了哪一环,这样美好的时代都不会再到来!
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齐老太一家要背负这么大的道德负担,也要起诉自己的救命恩人?
为什么在毛时代,做好人却不用担心被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