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改革前改革后的按劳分配有什么区别?


  从常识上来说,社会主义就是让劳动者当家做主,就是要实现按劳分配。因此,从经济活动的角度来看,关键是能不能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权利要求。

  基于上述原理,因而我提出了关键不在于公有还是私有,而在于是劳权经济还是产权经济。

  劳权经济,即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经济,也就是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经济。

  有位网友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改革前改革后的按劳分配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提得很有意思。现在就这个我想作个回答。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按劳分配的本来涵义与实现条件。

  按劳分配是作为与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相对应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提出来的。熟悉按资分配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按资分配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三种含义:一是指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二是指按照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量分解企业生产成果--即剩余价值量;三是指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其中,体现资产所有权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基础,二、三两个方面则分别从企业和整个社会体现了按资分配。至于狭义的按资分配则是广义按资分配的第二种含义:即剩余价值量在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这种情形只有在多个资产所有者合资经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此,现代股份制企业才是最典型、也是最科学的按资分配企业。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原理,我们可以具体地理解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分配过程及基本形式。

  1,按资分配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必要劳动价值量(即工资)+剩余劳动价值量(即利润)”;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应该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我把它称之为‘公资’)+公共需要劳动价值量(可称之为‘公需’,即必要扣除部分)+消费价值量或消费金”。这两种模式形式相似,但内容上有根本性的区别:在按资分配条件下的企业价值运动是首先用工资限定劳动力的价值量,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以体现投资者的利益要求;而在按劳分配条件下,首先限定的是生产资料价值量,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表现为消费价值量(即劳动收入)的增减。

  2,按资分配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呢?这就是大家熟悉的股票。为了区别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资料价值量的差别,按资分配企业采用了“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股票这种形式。很显然,按劳分配企业要明确区别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也必须采用类似股票的生产劳动价值形式,这种形式也只能是“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工分或工票,而不可能是直接的货币形式。

  3,按资分配企业生产成果--剩余价值量在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是“个人股分拥有量×每股股利=股东收益”;相应地,按劳分配企业生产成果在劳动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也应该是“个人工分总量×工分单价=劳动收入”。在这里,分配主体、分配依据、分配形式都变了,只有分配过程相似而已。

  由于按资分配属于资产所有权,它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在资本主义企业,要实现按资分配,就必须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制度。

  那么,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呢?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照按资分配原理,我们得到的认识是:按劳分配作为劳动所有权,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它首先表现为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的区别在于:它必须首先使公有的生产资料价值处于预定状态,从而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表现为个人劳动收入的波动;其次是它必须采用类似股票的、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分配形式(例工票或工分)区分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并分解消费价值量。因此,按劳分配只有在建立了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

  与按资分配相比较,按劳分配也是一种体现生产主体差别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体现的是资产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按资分配的实现促使人们拚命地积累财富,从而争取更多的、能够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资本;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在劳动所有方面的差别。按劳分配的真正实现会促使人们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从而争取更强的、能够获得消费资料的工本。因此,真正的按劳分配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学习型企业,按劳分配企业的员工是学习型的员工。从这里我们也不难了解,按劳分配与平均分配也是互不相容的。

  在熟悉了按劳分配的本来涵义、分配过程及实现条件之后,我们就来看一下改革前与改革后按劳分配的区别。

  在改革前,在我国工商企业建立的是产权制度,职工拿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因此,我国工商企业并不存在按劳分配。但是,在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建立了队为基础的生产队模式,而生产队是采用工分来反映劳动者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并进行粮食和现金分配的。因此,在改革前只有我国农村是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队的企业制度,即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类似于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是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管理体制,而工分制则类似于股份制,它体现劳动者在劳动投入方面的差别并通过分配来体现这种差别。因而生产队的基本制度就是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制度。我之所以说生产队模式是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就因为它是对应于股份制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形式。

  当然,由于改革前国家整体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农产品采用了低价定购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生产队的按劳分配。也就是说,按劳分配在农业生产的生产队得到了实现,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却没有能够实现。

  以上是改革之前的按劳分配情况。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改革之后的按劳分配情况。

  我国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的改革就是由生产队的集体经营转变为农户个体经营。这种转变使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自主劳动,自己承担生产结果,其劳动所有权得到了直接的体现。因此,在农村已经不存在按劳分配问题。

  而在工商企业,绝大部分的企业都采用的是产权经营方式。而在产权经营方式之下企业的经济活动所体现的是资产所有权,而不是劳动所有权。因而无论这些企业是不是公有制企业,都不存在按劳分配。

  但是有一类企业是例外的,那就是我们称为命运共同体的企业。这种企业虽然也是民营企业,但由于它采用了生产成果分享制,因而老板和员工事实上他们不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这种企业是可以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企业;还有那种称为知识经济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远远超过了生产资料,因而这类企业采用了“人人为主体、按业绩付酬”的企业经营模式。这类企业性质上也是属于按劳分配的企业。

  对于按劳分配的认识,事实上学界是存在着一些误区的。在列宁斯大林的领导下,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共产党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共产党领导的暴力革命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取得了胜利,因而,当苏联形成了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政治体制之后,需要快速积累资金,实现工业化,以满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需要。因此,苏联建国后形成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产权经济模式,事实上只是一种过渡时期的经济模式。而苏联人却把这种模式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生产模式本身。同时,由于合理化解释的需要,因而也形成了“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形式”这个误区。这就是苏联模式的误区。正是这一误区,使苏联和东欧等国家把社会主义革命停顿在过渡阶段,从而使产权公有制经济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积重难返,且在改革时又没有走出这个误区,因而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灭亡。

   按劳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因而它性质上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毫无疑问,只有在建立劳权制度的条件下,劳动者才有可能以生产主体的身份出现,按劳分配才有可能实现。

  对于按劳分配还有另一个误区,那就是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的误区。谈论这一问题需要较多的篇幅,在这里就不再展开。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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