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有资产”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
在《今天为何需要政治经济学》(刘伟著,济南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一书中,刘伟先生在谈及“政治经济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时,谈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时,他提出了四个问题:
“若以国有制为公有制的基本形态,那么国有制中国家作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这一主体可能成为单纯的经济性质的主体吗?国有制的资产首先服从国家意志和公众利益,还是首先服从市场盈利最大化目标?国有制资产运动首先服从政府行政准则,还是市场竞争准则?国有制之外是否存在新的公有制形式,既满足社会共同体的属性要求,又单纯经济性质,进而首先服从市场竞争准则硬约束?”
对于刘伟先生在这里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论,我们就前三个问题,我们进行讨论。
在这里,刘伟先生谈前三个问题涉及到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主体、国家意志或公众利益及市场盈利最大化目标等概念。
在这里有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问题。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因而国有资产的主体,即国有资产所有者这个主体,具有国家范围内的整体性;
国有企业是以国有资产为基础的企业,这个企业的生产者,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作为国家的分子,它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之一,因此,每个生产者都具有公共的资产所有者身份。正是具有这一身份,他才可以和其实生产者一起,在损害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利用国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又是劳动所有者。因此,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具有双重身份的。
国有企业的生产者,从资产所有方面而言,他们都同一的公共资产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而国有企业的生产者,从劳动所有的方面看,由于劳动者是以生活个体性为基础的,因此在劳动所有和消费需要方面是有差别的。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区别表现在生产劳动方面,而不是资产所有方面,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性质上只是劳动者用来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生产组织,一个劳动实体。
国有资产的主体,国有资产所有者具有国家范围内的整体性,而国有企业的主体则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资产所有者。国有资产具有国家范围内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决定了国有资产可以在国家范围内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进行分配和流动;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劳动实体 ,它本质上是劳动者联合起来,(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利用公共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的经济实体,因此,国有企业它又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在劳动所有方面是独立完整的实体。
以上的讨论,已经使我们明白了“国有资产”主体的整体性特点,明白了“国有企业”主体的严重性特点。而由“国有资产”整体性特点使我们明白了国有资产可以在国家范围内按照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进行分配和流动的优越性;由“国有企业”劳动实体独立性使我们明白了公有制企业作为劳动实体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
搞清了“国有资产”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整体性特点及其优越性,刘伟先生的第一、第二、第三个问题就得到了答案:即国有资产可以按照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需求进行分配和流动;而“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则可以以劳动者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目标进行运行和发展,参与市场竞争;国有企业是纯粹的经济主体(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的运动服从政府行政准则,按照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分配和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