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矫治,不是处置“小学生被同学极端欺辱”的终点
“这也给寄宿制学校以及把孩子送到寄宿学校的家长提了一个醒,一定要经常和孩子保持足够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身心状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干预、及时解决。“
近日,山西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极端欺凌事件,因其情节骇人听闻,引发热议。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
这件事情之所以在舆论场引发极大热议,就在于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的欺凌细节,它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校园霸凌,稍微转换一下年龄、身份,就可能是个刑事案件。媒体报道时对一些内容打上了马赛克,这固然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但也足以说明情节之恶劣。
仍有必要强调,虽然施害者只有9岁,但千万不要觉得年龄小就可以被纵容。如果不加矫治,小恶也可能积累成大恶。9岁的孩子,还处在一个可塑性很强的年龄段,接下来的相关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工作,一定要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
而且,这个工作应该是长期性的,要保持跟踪和检验。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这不仅是对被伤害的孩子负责,也是对施害者自身负责。
对于施害者家长的追责,也不能止于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比如,鉴于此事可能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不仅在后续的心理干预和治疗中需要花费,其精神损失也应该被看见,受害者家长可以向施害者家庭申请赔偿。如果私下协商不能解决,还可以诉诸法院。
站在施害者家长的角度讲,也只有深切地感受到代价的沉重、教训的沉痛,才能够引以为戒,在孩子的身心教育上打起十二分精神。
透过这起个案还要看到,当下一些家长工作繁忙或者外出务工,低龄儿童在学校住宿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他们在封闭的校园里,远离父母,也形成了一些不易被察觉的隐秘角落。这也给寄宿制学校以及把孩子送到寄宿学校的家长提了一个醒,一定要经常和孩子保持足够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身心状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干预、及时解决。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秦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