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昭友:关于加强惩处汉奸的立法提案

2023-03-06
作者:杨昭友 来源:昆仑松魂

  当代大汉奸余茂春,背叛祖国,投靠美帝,认贼作父,长期抹黑祖国,反华反共,深得美的主子青睐,成为反华先锋蓬佩奥的心腹,充当美帝反华军师。今年以来,余逆茂春更是变本加厉的上蹿下跳,策划分裂中国的罪恶活动。1月份,他投书台湾的英文报纸《台北时报》,以特朗普政府幕僚的身份大谈“台湾的意义”,借此给台独势力打气。3月,又陪同蓬佩奥窜访台湾,挑战一个中国的底线,也是破坏世界和平。

  对余逆茂春的疯狂,国内媒体进行过大量揭露和谴责。

  可是,这些谴责只不过是替与逆扬了臭名,伤不了狗汉奸一根毫毛。余逆甚至会产生“你能奈我何”的狂妄。

  打击汉奸的嚣张气焰,震慑一切叛国贼,就必须让汉奸付出沉重代价。因此,我们不能停在对汉奸的口诛笔伐上,要出台法规、政策,对所有汉奸进行严厉制裁。

  这方面,我们应该拜美帝为师。

  美国法院曾无中生有的对我国五名在职军官进行起诉、离席判决,曾授意加拿大绑架孟晚舟女士。

鉴于此,建议全国人大:

  出台惩治汉奸法案,制裁一切背祖忘宗的反华、反共的汉奸!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立法第二款(树立跪像)对于犯汉奸罪的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树立跪像。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祖国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立法第二款(惩奸罪)

  对于数典忘祖,背祖忘宗,反华反共,认贼作父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零二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二款罪的,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处罚”。

  四、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法增加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规定:第七条

  余逆茂春罪孽罄竹难书,应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罪量刑,完全适用我国刑法第七条之规定。

  提请两会授权检察机关对余贼茂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离席判决,然后全球通缉,任其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拿归案。

  提议在余贼茂春的祖籍、家乡、就读的大学,各立一具跪像,将其永久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以此震慑一切恨国汉奸!

  发起签名人:

张卫工 律师

  上海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1座36层,电话:15921241268。

  身份职务:

  1.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届刑委会副主任;

  2.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兼职教授

陈洁华 :教授

赵庆伟山东黄金矿业集团公司玲珑金矿

杨昭友 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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