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帅军:科兴疫苗1000亿暴利是否合法?非法利润能否还回来?
本文主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外商独资企业科兴生物在新冠疫苗上5个月暴利550亿,一年估算纯利润1000亿,是不是全部都合法?二是有没有合法的办法,让科兴把在国内赚的不合法利润吐出来?
当然,本文探讨的不光是科兴生物,也包括国药集团、武汉生物、康希诺生物、华兰生物、复兴医药等疫苗相关企业。如果科兴疫苗归还不合法利润的逻辑成立,那么其他企业也应该效法,将不合法利润归还给国家医保基金,只留下自己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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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
这种对资本的定调在以前是没有过的。
那么如何控制资本的消极作用,防止资本野蛮生长?
方法有很多,不过有一条我觉得是必须的,那就是不能让资本产生超额暴利,尤其在全民性公共产品方面不能有超额暴利。为什么这么说?原因其实就是马克思《资本论》里引的那段名言:
“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而目前,外商独资企业科兴的净利润与投入比其实已经超过了300%。我在前几天的文章《加强针何时是尽头?》中已经计算过科兴的暴利。
科兴疫苗于2021年2月5日获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附条件上市,是中国大陆第二个获批的冠病疫苗。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前5个月内,科兴生物销售额110亿美元(人民币700亿),净利润86亿美元,合人民币近550亿。完税后的净利润占总销售额的比率为78.18%,可谓是真正的暴利!2021年前5个月估算利润550亿,估算2021年一年科兴的净利润应该有1000亿人民币!如果全民打加强针,以后每年还会有近1000亿利润。
再来看刚才计算的净利润占总销售额的比率78.18%。投入22,纯利润78,净利润是投入的3.55倍,也就是355%!这个比例比马克思说的300%还要高!!!
前几天我们刚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的许昌警方的公告,核酸检测公司“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张某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我查看了金域医学的利润率,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86.17亿,净利润16.72亿。利润率其实比科兴要低很多。净利润占总收入的比重是19.4%。
投入80.6,利润19.4,利润是投入的24%。在24%的投入与利润比率下,都出现违法行为。那么在355%的投入与净利润比率诱惑下,会如何?会不会出现马克思说的情况?
2020年10月,国家卫健委曾经发布过关于新冠疫苗定价的基本原则。当时的新闻是这么说的。
“中国新冠疫苗的价格首先坚持企业主体定价,但是必须要坚持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共产品属性的原则。作为公共产品属性,它的定价一定不是以供需作为定价基础的,而是以成本作为定价基础的。”
“二是根据大众对新冠疫苗接种的意愿和接种的需求来开展新冠疫苗的定价。中国新冠疫苗的定价一定是在大众可接受的范围内。”
新闻还指出,
“随着产能的扩大,接种规模的扩大,成本也是会变动的,但不管怎么样,新冠疫苗的价格一定是在大众可接受的范围内。”
如果依据公共产品的成本定价原则来定价,科兴公司的投入与净利润比355%是否合理?
看起来是不合理的!
那么是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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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所说的公共产品定价要依据成本原则来制定,主要来自于两部法规。《价格法》和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8年1月1日实行)。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而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则是政府成本监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该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公共产品政府定价的成本原则、发生问题时的改正方法、惩办措施。
毫无疑问,这次的新冠疫苗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重要事项。
而科兴公司投入与净利润比355%,显然已经偏离了成本定价原则,已经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了。如果不符合,该如何改正呢?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请注意其中的一句话,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重新核定成本,以前多给的暴利,可以收回,只给你应得的利润,并且还有其他相关惩处措施。
那么,科兴公司有没有提供虚假成本资料,欺骗政府部门呢?
另外,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们的新冠疫苗价格定价,都是由各个地方部门制定的,并不是由国家部门、卫建委、发改委这个层面的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的。如果各个地方定价出现问题,国家部门应该“责令改正”。
另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如果一些人对法规有疑问,认为“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如果是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价格,就好比现在科兴疫苗的状况,那么就只能将错就错。
如果有人提出这种疑问,我觉得发改委应该站出来,具体解释下这个办法的含义。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部门到底有没有权利责令下级改正,并追回企业违法所得的利润,只留给其应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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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网友可能有疑问,科兴5个月所赚的550亿的利润,绝大部分可能都来自海外市场。海外市场的疫苗销售价格,很可能比我们国内市场要高很多。
关于这个疑问,我觉得有必要回应一下。
据我查阅的资料,科兴疫苗在国内和国外的价格,差异并不大。所以其利润主要来自海外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到底是国内先大幅下降的疫苗价格,还是国外先降的疫苗价格,依据现有资料还无法判断。我在此列出国内和国外关于疫苗价格的新闻报道和公告。
先看疫苗的国内价格。
2020年12月17日,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新冠疫苗采购价格一针200元。这是江苏省政府先发布的价格,随后很多地方也发布价格,基本都在200元每针左右。
2022年1月16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了一份消息,《防疫成本大幅降低 目前全国累计接种新冠疫苗超过29亿剂》。
文章指出,之所以防疫成本大幅降低,是因为医保局三轮大幅下调了核酸检测价格和疫苗价格:
“三轮大幅降低全国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多人混检每人份价格分别降至不高于40元和10元。三轮大幅降低新冠疫苗价格......”。
这篇消息中,只给出了核酸检测价格的降低幅度具体情况,但是并没有给出新冠疫苗的价格降低具体情况。
我查了很多报道。在新闻报道中,都没有关于省级部门的新冠疫苗定价的具体变动情况报道。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上搜索新冠疫苗定价,也没有关于变动情况的详细介绍。
在比较权威的报道中,只看到《财经》杂志报道:
湖南耒阳市医保局2021年3月份公布信息显示,按照每人份均180元来核算疫苗。每人份是2针(科兴和国药的2针是一人份),那么每针就是90元。湖北仙桃市按照人均疫苗费用不超过200元。每针是100元以内。
笔者还看了不少股票和财经信息网的信息,有的信息指出灭活疫苗国内定价为90-100元/剂(每人份180-200元),重组蛋白疫苗国内定价为50-60元/针(3针法,每人份150-180元),康希诺的腺病毒载体疫苗为100元/针(1针法,每人份100元)。与上面的数据差异不大。
下面我们来看科兴出口国外的疫苗价格。
2021年1月7日,也就是我们国内新冠疫苗定价每针200元的时间推后20天,媒体报道《乌克兰将以正常价格采购新冠疫苗 科兴生物疫苗每剂为18美元》。18美元合计人民币114元。
2021年1月9日,环球时报报道《巴西将购买1亿剂科兴疫苗,每剂疫苗大约70元》。这批疫苗是由中国科兴公司和巴西布坦坦研究所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估计是因为合作开发,所以价格比较低,每剂70元人民币。
从上面对比可以看出来,科兴疫苗在我们国内和国外的销售价格,并没有差很多。差异并不大。所以其暴利来源大多来自国外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可以这么说,科兴疫苗在国内和国外其实都是暴利。
国外的情况,我们管不着。但是国内的问题,我们是有法规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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