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药违法犯罪”需用“重典”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专项行动期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领域广,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等食品领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药、药店销售过期劣药的药品领域案件,不合格化妆品案件以及危害农业安全的伪劣种子案件等。(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一直以来,“食药违法犯罪”行为就如“打不死的小强”一样,如影随形地“紧盯”着广大消费者。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使许多消费者深受其害,不堪其苦。可以说,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就拿“假冒伪劣食品”来说吧。眼下,在各地市场里,尤其是在各地农村市场里,各种“假冒伪劣食品”随处可见。这些“假冒伪劣食品”大多以外包装、名称等形式来以假乱真,从而横行于市场,从中谋取暴利。但由于许多消费者对“假冒伪劣食品”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加之维权意识淡薄,因而,制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厂家和商家便更加有恃无恐,大肆制造、生产、销售各种“假冒伪劣食品”。这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和交易市场秩序,而且也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可见,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已是刻不容缓。
其实,早在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就正式发布,《意见》提出四个“最严”,即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这无疑是令人感到欣喜、深感振奋的“好声音”。
笔者以为,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需用“重典”。首先,要强化最严的市场监管。要加大各地市场的检查、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事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其次,要制定最严的巨额惩罚制度。对那些被查实的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生产企业,要采取最严的“巨额惩罚”,要通过巨额惩罚使其倾家荡产,付出“沉重的代价”,使其不敢制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其三,要采取“直接入刑”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要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同时,要制定内部举报人制度。要积极鼓励内部人检举揭发,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重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
当然,还需要加强企业自律教育,加大诚信宣传力度,促使企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以此来有效控制“食药违法犯罪”行为。
“食药安全无小事,食药安全大于天。”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虽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但笔者相信,只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惩罚机制、实行直接入刑、加强企业自律教育等一系列“重典”,就一定能有效地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真正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无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药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