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案件与舆论监督能分得清吗?

2021-10-21
作者:吴老丝 来源:天下说法

  昨天,全国律协新出的《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在律师们的朋友圈刷屏了,所看到的几乎都是质疑声。我认真学习了新规,发现有的内容在《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中也有表述,只是如此大张旗鼓地集中规定,确属首次。我也注意到,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没有把惩治早被诟病的行贿律师作为内容之一,而是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2021年10月15日,全国律协官方公众号“中国律师”发布了新一届全国律协领导班子成员,一正十四副,他们大多是地方律协的会长,其中高子程律师是原北京律协会长。《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就是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也就是说,新一届律协领导班子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这个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我注意到,有的法院第一时间也转发了这个规则。

  从政治正确的角度,我当然赞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我这大半年一直在呼吁惩治行贿律师的出发点。而且,我也是一直反对“违规炒作”,尤其是反对该规则所列的大多数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的。但是,我依然觉得,这样一个规定的出台,在实践中必然会堵塞舆论监督和司法不公救济的渠道。

  首先,什么是“炒作”?什么是“违规炒作”?很明显,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任何一部法律里也找不到。《现代汉语词典》最新版,给“炒作”一词的定义是:为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那全国律协对《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是不是炒作?可能会长们认为,这不是“违规炒作”,而是合法报道,那“违规炒作”与“合法炒作”的界限在哪?“炒作”如果是个贬义词,就无需以“违规”加以修饰,禁止一切“炒作”就完了。如果它是个中性词,那许可的“炒作”又是什么?在案件未审之前,官媒对某案大规模的报道,又算什么?

  这三年的扫黑除恶中,很多地方都通过官方通告发布,鼓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某个涉黑涉恶团伙,有的甚至是当地的民营企业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通过报纸、电视、官方公众号公布他们的照片、被指控的罪名、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这算不算“炒作”?案件没到法院,当地公安机关就大规模宣扬“一举成功打掉某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算不算“炒作”?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法院就迫不及待发布审判成果,上级法院公号还转发,算不算“炒作”?更不要说那些未审先定,安排上电视认罪认罚或者提前拍警示教育片的了。不允许律师庭外发声,可是这些官媒大规模的庭外宣传报道,又有谁来禁止?

  其次,如何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批评、检举、控告权以及舆论监督权?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一般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行使,可是如果有关部门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作为,公民是否有正常的舆论监督权?是否有正常的公开表达权?公民拥有的权利,律师是否也有?那对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正常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怎么与所谓的攻击、诋毁、侮辱、诽谤相区别?

  例如,某刑辩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有非常具体而明确的线索,但通过正常的投诉控告渠道根本没法解决,事实上也不会给你解决,他是否可以公开提出这个问题?这种反映公安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表述,是否属于攻击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攻击现行司法制度?实践中,经常会有违法办案的机关投诉执业律师,把对他们程序违法的批评,都作为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煽动对司法机关不满的言论。某些个别有问题的官员,就代表起了整个司法机关?什么是“歪曲、丑化”,什么是“依法、客观、公正、审慎”,谁来评判?实事求是陈述事实,在读者看来可能是客观公正的,但在办案机关看来就是“歪曲、丑化”。

  再次,新规基本上禁止了一切公开披露案件的途径,是否违背公开审理以及公民知情权?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一句话,就是“闭嘴”。可是,哪个冤案的平反,不是借助舆论的影响呢?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若没有那么多律师前赴后继的庭外发声,那么多媒体的接力报道,根本不可能平冤。

  新规的假设性前提,是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能依法公正办案,所有的办案人员都能做到程序公正,并充分尊重律师意见,他们绝无可能违法办案。但实际上,这个大前提,是不存在的。在那种理想化的情形下,其实不用律师,也不会有冤案存在。可实际上,现在不仅有大量的冤案,而且正常救济渠道不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出来几万违法违纪办案人员,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因此,舆论监督才成为抵御违法办案的一种制衡手段,只有真正负责任的律师才会冒着风险去发声,甚至有的律师总结办冤案成功的方法就是“庭上辩,庭外喊”。

  高子程律师当年办李庄案时,找了陈有西律师做搭档,事后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的原话是:“希望起码能让公众知道事实真相。于是很多人就跟我建议怎样能够让公众知道这个事实真相,陈有西善于宣传而且他还有自己的网站,我就请他做搭档,然后通过他的网站把这个事实披露出去,让公众知道这个案情真相、案件事实,公众可以作出评判。”我认为高子程律师的观点是对的,律师披露案件事实,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而是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所以,总体上来说,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

  还记得李庄那首著名的藏头诗是怎么被披露的呢?我引述一下当时媒体的报道: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到看守所会见李庄,李庄悄悄把“认罪书”复印件放在手心,但是有警方人员寸步不离地跟着他。李庄找准机会,把小纸团扔到高子程桌子上,高子程迅速用档案袋压住。一会过来一个警察,对高子程说刚才他拿错了一张表格,要翻看一下。高子程装作拿档案袋,把纸团摸在了手中,警察没看到什么,走了。高子程趁机把纸团放进了衣服里。找到机会,李庄悄声要高子程看每行的第一个字。后来的事情,公众都知道了。

  高子程律师是我敬重的律师,真不希望他当了全国律协会长,变成当年他自己反对的人。曾经的屠龙少年,会变成恶龙吗?尼采说过,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能否吸收更多的律师参与规则的制定?我们作为律协会员,能否提出我们自己的意见?作为刑辩律师,多年来我严格规范执业,为当事人兢兢业业,但又如履薄冰。最后,借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所言,我只向真理低头,我所有的呐喊,都是为了中国更好地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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