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广俊:袁隆平海水稻研究无可指责
网上看到佟屏亚写的一篇《袁隆平领衔海水稻 媒体再无陈日胜》文章,文中说道:千万莫要鸠占鹊巢,让后人指责欺世盗名啊。我不由地哑然失笑,佟屏亚作为堂堂的中国农科院资深研究员、网上知名作家,岂能如此无礼地指责袁隆平,你是无知,还是有意搅混水?
你难道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吗?该条例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海水稻是陈日胜发现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事实,但这只是一个野生种子资源,生产上并不能直接使用,这只是一个极为宝贵的育种资源,按照上面列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任何育种单位都可以不经陈日胜同意将海水稻用于育种研究。袁隆平认识到陈日胜发现的海水稻的巨大科研价值,向科技部申请海水稻育种科研立项,后来科技部立了项,拨出巨额科研经费,项目由袁隆平的团队牵头。这都毫无一点问题。袁隆平团队水稻育种具世界领先水平,陈日胜发现海水稻以前还没有开展育种研究,科技部当然要给袁隆平团队立项了。佟屏亚文中说,袁隆平曾提出以最高国家级专家待遇邀请陈日胜加入研究团队,可陈日胜要与私企老板合作搞海水稻研究。我觉得袁隆平对陈日胜仁至义尽,但我对陈日胜个人的选择有点遗憾。
我自己就是一个民科育种研究员,我在小麦、大麦、燕麦三种作物上育成5个经自治区审定命名的5个品种,其中4个品种产权属于我个人。品种产权并不能给个人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你育成的品种农民自己留种、相互串换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不向你交品种使用费。农技推广单位向农民介绍推广你的品种,他们自身没有利益收入,完全是公益行为,你对农技推广部门只有感激,哪敢有其他想法。理论上讲,种子公司经营你育成的品种,你可以与他们签授权合同,得到品种使用费。而现实情况是,以内蒙古为例,县一级种子公司早就陷入经营困难境地,没有过几年就解体了,谁会给你品种使用费呢?现实中,杂交种农民不能留种,只能从种子企业购买,杂交种是可以得到品种使用费,在内蒙古没有听说有哪个常规品种得到使用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1997年颁布的,品种申请了保护,育种人员还要交年费,倒贴钱,谁干这种傻事呢?民科育种家一把辛酸泪。因此,我为陈日胜遗憾,你加入袁隆平团队搞海水稻研究有多好,那才是名利双收的好事,何苦自己单干呢?我在育种研究过程中一直想找合作伙伴,可求之不得。
袁隆平团队育成的海水稻新品种可能得到的收益和奖励与陈日胜没有直接关系了,但是我希望政府部门,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陈日胜发现海水稻意义重大,几十年个人育种苦干奋斗真是不容易。应该特事特办,给于他个人单独奖励,也给他拨一点科研经费,让他把研究进行下去,给民科育种家一点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