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评陈有西《八点声明》:什么叫“讼棍”逻辑?
5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注1],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消息,传爆网络;随后,更因由王振华高价聘请的“大名鼎鼎” 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八点声明》,进而引发舆论风暴。
陈有西(资料图)
看了陈大律师的“声明”,不能不令人大跌眼镜。所以如此,全在于他推出了极具其“个性”色彩的三大“讼棍”逻辑。请看:
一曰,“正义化身”逻辑。
“声明”第一点,陈有西大言不惭地宣布:他为何要接这一案件,要去为王振华董事长辩护? 这不仅是秉承“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又说,“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如此动机,真可谓是:正气凛然。
然而,奇怪的是,在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振华犯有“猥亵儿童罪”、“判刑五年”的情况下,陈有西仍要坚持为罪犯辩护,这说明了什么? 无疑就是他在告诉人们:法院错判,冤屈了“良民”!我要为他主持正义。这就是陈的“正义化身”逻辑。
其实,陈是一名律师,无非就是:拿“委托人”的钱,替“委托人”辩护——如此而已。既然现今社会允许这一职业存在,自然合法,无可非议。但又何必要把自己装扮成“正义化身”?
明明是王振华董事长犯事了,陈是他化高价聘请的辩护律师;却非要把自己标榜成“匡扶正义,扶助弱小”,这难道不怕人们笑话吗? 说句大白话,此乃“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据说陈有西对该案收取的律师费,高达千万之数。人们质疑,他的回应是:“我拿10万还是20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拒绝回应。人们当然不可能知道他的“真实”,但凭其一句“10万还是20万”之说,也足以可以肯定:高价聘请,确定无疑。
另外,一个9岁女孩,被皮条客周燕芬○2诱骗到五星级宾馆房间内,供王董事长“性侵”——被法院认定犯了“猥亵儿童罪”。 在这一案件中,白痴也应该知道:究竟谁是“弱者”? 谁是“正义”一方?
偏偏陈大律师独具“慧眼”,居然认定王振华董事长是“弱者”,是“正义”一方;而遭“性侵”、“ 猥亵”的女孩,却成了“强者”、“非正义”一方了!这就是陈有西“正义化身”“讼棍”逻辑得出的结论。
二曰,“唯我为是”逻辑。
“声明”的第二、三、四点,贯穿了一个思想:“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言下之意,都是不可靠的;“只能置之不理”。现今的“网络舆论” 已“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鉴于“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网民们在“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一句话,都不值得理会。即使是法院的判决,只要他陈有西不认同的,也不能算数。
正因此,在“声明”第四点中,他公然说,法院判决“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审判决。
既不能随舆论的,又不能听法院的判决,那应该怎么办? 听我的!只有我陈有西认可的,才是真相。其他什么的,都不能算数。这就是陈有西“唯我为是”的又一“讼棍”逻辑。
三曰,“强词夺理”逻辑。
“声明”第五至第八点,几乎全属强词夺理的狡辩之辞。
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但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尽管如此,陈律师仍然认为:
王振华没有犯罪。理由是“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
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供述稳定一致”,死不认帐,就可认定“没有犯罪”? 这是什么逻辑? 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在房间内“只有13分种”,“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就可以排除罪犯作案? 难道法律上对犯“猥亵”罪是有时间界定的吗? 强行“摸”女孩身体的敏感部位,必须在5分钟以上?!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至于“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一说,更是苍白无力、不值一驳。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根据“蟑螂理论”,如果厨房里出现一只蟑螂,很可能有十几只蟑螂。只不过,现在没发现而已。陈律师凭什么可以给王振华“打包票”? 反之,既然他没有“任何侵害幼女”的动机,又怎会干出当今这番“糗事”的呢? 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最为狂妄的是第六点,作为一名律师,他居然拉了北京一些“法律专家”、“妇科专家”和“DNA专家”,仅凭“书证审查”,就可彻底否定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司法判断,究竟是当地第一手门诊记录与司法鉴定意见可靠,还是遥隔千里之外“专家”们的“书证审查”结论可靠? 判案究竟是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专家”意见为是? 这不就是强词夺理?
正是这“正义化身”、“唯我为是”和“强词夺理”三条特有的“讼棍”逻辑,陈有西才会无视人们的常识,无视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依法作出的判决,敢为罪犯王振华鸣冤叫屈,公然要在二审中为他作“无罪辩护”!
“讼棍”逻辑,实质上就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陈有西因为有了这三条“讼棍”逻辑,即可指黑为白、指白为黑,运用自如、一本万利。然世上万事万物,物极必反。随着王振华“猥亵儿童”案的发酵,特别是陈大律师的《八点声明》的“功效”,必将激发更多社会正义人士的关注,看来“讼棍”逻辑终将难以蒙欺世人了。
正义必胜!
注释:
○注1 王振华,“新城控股”(601115)董事长。1962年3月出生,常州市人。1983年8月毕业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获机械工程学位证书,后进入常州市纺织厂,先后任车间主任和厂长。1993年7月,筹资创办武进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996年创立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业,后成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人。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第13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第12届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常州市人大代表、常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执委会主席等。2019年7月3日,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卸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7月8日,王振华被撤销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
○注2 据被害人律师计时俊向媒体透露:在庭审上和笔录中,被告人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供嫖,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她觉得“王总的口味变了”。在该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