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论剥削阶级的强迫纪律和无产阶级的自觉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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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是事业胜利的保证。

  大到一个国家,小至一个家庭。凡要办成一件事,除了主意正确,留下的问题,就是所有成员必须同心协力一起干。

  “主意”,就是路线,毛主席说,“路线正确,没有人可以有人,没有枪可以有枪,没有政权可以有政权。路线不正确,有了也可以丢掉”。主意对,事就成;主意错,事则败。

  主意有了,怎样保证“所有成员同心协力一起干”?这就得有纪律。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法、家规,包括任何集体所确定的规章、制度,规则、条文,均属纪律范畴。

  纪律是人类群体活动的产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阶级社会里,纪律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纪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维护阶级统治利益服务的。

  纪律功能,是令行禁止。凡属纪律,必有两大特点:一是以服从为前提,不管你自觉、不自觉,都得遵守;二是一旦违反,就得惩罚。

  历史上有两种纪律:强迫纪律与自觉纪律。

  剥削阶级与一切反动势力,推行强迫纪律。因为从根本上说,它们所维护的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相悖的。唯有采用强迫的方式,才能迫使被统治阶级接受他们的剥削与奴役。如奴隶主和封建主采用的“棍棒纪律”;资本家采用的“饥饿纪律”。列宁说:

  “奴隶制的社会劳动组织靠棍棒纪律来维持,劳动群众极端愚昧,备受压抑,横遭一小撮地主的掠夺和侮辱。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靠饥饿纪律来维持,在最先进最文明最民主的共和国内,尽管资产阶级文化和资产阶级民主有很大进步,但极大多数的劳动群众仍旧是一群愚昧无知的雇佣奴隶或受压迫的农民,备受一小撮资本家的掠夺和侮辱。”(《伟大的创举》)

  唯有无产阶级与革命人民,才实行自觉纪律——因为它所维护的,是人民群众自身的根本利益。列宁接着说:

  “共产主义(其第一步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则靠推翻了地主资本家压迫的劳动群众本身自由的自觉纪律来维持,而且愈往前去就愈要靠这种纪律来维持。”(同上)

  剥削阶级的强迫纪律

  强迫纪律,以“戒惧”为前提;同时,也以守纪者的“愚昧”——不觉悟状态为条件。《左传·齐桓公二年》有记载云:

  “百官於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要问:齐国的“百官”为什么都会老老实实地遵守纪律?答案就是:因为害怕遭受惩罚,从而产生了“戒惧”。

  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时代。为了实行奴隶主的阶级统治,早自夏朝起,奴隶主就创造了严酷的刑罚,以推行强迫纪律来维护它们的统治。到了西周时期(前11世纪——前771年),已形成了完备的“五刑”:

  墨刑1000条,算是最轻的一种刑罚。就是用刀在犯人的脸上刺字涂墨,让犯人终身留下耻辱的印记。

  劓刑1000条,算是一种较轻的刑罚。就是把犯人的鼻子割掉。这种刑罚不但使犯人遭到一定的肉体痛苦,还使他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

  剕刑500条,这只是一种稍重的刑罚。就是把犯人的脚割掉。这种肉刑虽然保全了犯人的性命,但在很大程度上使犯人致残而终身痛苦。

  宫刑300条。这是一种较重的刑罚,西汉的著名史学家、《史記》作者司马迁,受的就是这种刑罚。施这种刑罚就是将男犯人的生殖器割去,不仅是一种痛苦的肉刑,而且还剥夺了犯人的生育权利,更是一种极端的耻辱。如果是女犯人,就把她终身禁闭在宫中为女奴,实际上就是终身服苦役。

  大辟刑200条。这是最重的刑罚,就是剥夺生命,将犯人斩首。

  奴隶主时代严酷的“五刑”,并没有随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而减轻。相反,为维护强迫纪律,封建主、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把刑罚之网越织越密,打击的面越推越宽,处置的刑罚愈来愈严酷。其后,就有了“连坐”、“族诛”、“灭九族”,以及“寸磔”(碎解肢体达数以千刀之酷刑)、电刑、暗杀……。

  正是这种恐怖惩罚手段所制造出来的“戒惧”,迫使被统治阶级老老实实地去接受奴役,这就是强迫纪律。

  剥削阶级推行强迫纪律,凭借的是控制着国家专政机器;同时也靠在意识形态上对被压迫阶级的毒害,诸如“圣人”的说教与宗教的麻痹,以此制造愚昧,让他们永远“认命”——处于不觉悟状态,直至心甘情愿地去接受奴隶地位。正是靠着这种强迫纪律,剥削阶级才维持着五千年的罪恶统治。

  奴隶主也好,封建主也好,资本家也好,凡剥削阶级的纪律,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为维护少数人利益,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前提的,强迫纪律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手段。

  强迫纪律也常有失灵之时。每当统治阶级内部由腐败产生的懈怠,直接损害到专政机器顺利运作之时;每当被统治阶级丧失了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迫使他们觉悟不断提高之时,这也就是强迫纪律瓦解之日——其结果就出现“令不能行、禁不能止”的局面。

  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900名戍卒赴渔阳戍边,因天雨误期,按秦纪均得处死。陈、吴终于觉醒,并未在强迫纪律的网罗下,引颈就戮;相反,呼出了“王候将相,宁在种乎?”的口号,揭竿而起。正是在他们的号召下,前后仅两年多时间,貌似强大的秦王朝,迅即灰飞烟灭!

  历史上走马灯似的改朝换代现象,说白了就是统治阶级“强迫纪律”体系反复解体的生动体现。

  无产阶级的自觉纪律

  与剥削阶级推行的强迫纪律相反,无产阶级实施的是自觉纪律。

  无产阶级纪律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亦称社会主义纪律。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为维护无产阶级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它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基础,是无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无产阶级自觉纪律与剥削阶级的强迫纪律,具有着本质的区别,有着它自己独特的特点。

  无产阶级纪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自觉性。这里,先讲一个实例:

  1952年10月12日,志愿军战士邱少云的连队,在前沿阵地设伏。突然一颗燃烧弹落到潜伏点附近,草丛燃烧起来,火势迅速蔓延到邱少云身上,燃着了棉衣。这时他只要脱去外衣,稍作滚动,即可安全。然而,为了严守潜伏纪律,不暴露设伏部队,邱少云咬紧牙关,把双手深深插进泥土,以惊人的毅力忍受着剧痛,一声不吭、一动不动,直至昏死、壮烈牺牲。

  这要经受多大的痛苦?这种事只有在有真正自觉纪律的无产阶级战士身上才能实现!邱少云无疑是遵守自觉纪律的模范。其实,何至是邱少云,还有黄继光、罗盛教,直至解放战争中的董存瑞等——包括以往无数革命先烈的慷慨赴死,哪一个不是无产阶级自觉纪律的执行者?这就是无产阶级的自觉纪律。

  与“刑不上大夫”的剥削阶级强迫纪律的不平等性相反,无产阶级自觉纪律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它所具有在“平等、公正”基础上的一致性。苏俄历史上曾有过这样一件事:

  一次,革命导师列宁去出席会议。在进入会场前被卫兵拦住,要求出示证件。列宁出示了自己的证件,卫兵一看果然是列宁,马上敬礼说:“对不起,列宁同志,请您进会场吧!”列宁握着卫兵的手表扬说:“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革命的法规,卫兵同志,你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做得很对”。列宁自觉遵守纪律的行为和卫兵一丝不苟的精神,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纪律的高度自觉性与上下一致性。

  在推行无产阶级自觉纪律的历史上,毛主席在井冈山时期就开始践行“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精神。延安时期的黄克功案件、肖玉壁案件,建国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和黄一峰案件等,都无不体现了这一精神。

  列宁认为,推行无产阶级自觉纪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它对革命的忠诚,它的坚韧性、自我牺牲精神和英雄气概。第二,是靠它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首先是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但同样也同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联系、接近,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打成一片。第三,是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靠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

  “没有这些条件,革命政党的纪律,真正能够成为可以推翻资产阶级并且改造整个社会的先进阶级的政党的纪律,是不可能实行的。没有这些条件,建立纪律的企图,就必然会变成空谈,变成废话,变成装模作样。”(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

  毛主席发展了列宁关于无产阶级自觉纪律的理论。特别是共产党人在执行自觉纪律的过程中要反对奴隶主义。他在1942年的《整顿党的作风》一文中强调:

  “共产党员对任何事情都要问一个为什么,都要经过自己头脑的周密思考,想一想它是否合乎实际,是否真有道理,绝对不应盲从,绝对不应提倡奴隶主义。”

  无产阶级推行自觉纪律。共产党员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战士,理该成为遵守自觉纪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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