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谈何经济规律?


  最近看到某大报上刊登一篇著名经济学家纪念新中国建国70周年的文章,谈论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规律问题。联系到他一贯反对公有制的观点,总有一种滑稽的感觉:一个不赞成公有制,根本否定社会主义要以公有制为基础,主张私有化,鼓吹“民有、民营、民享”(实际上是私有、私营、私享)的所谓“人民社会主义”,甚至根本反对区分公有制、私有制,主张所有制中性的人,却大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遵循经济规律,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经济规律,林林总总,但各种经济规律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经济规律,其他经济规律是从属于这一规律的。正是根据这一规律,我们才提出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我们的理想、信念就是建立在这一规律基础上的;也正是根据这一规律,我们从具体国情出发,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其他经济规律,制定具体政策的。反对公有制,主张私有化,恰恰违背了这个根本的客观经济规律。不赞成这一根本经济规律,也就谈不上遵循经济规律办事了。

  经济规律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客观地产生的,经济条件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请问,你连公有制都不讲了,怎么能谈论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呢?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说起。

  马克思吸取德国古典哲学的合理成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在革命斗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发现了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科学发现,它第一次把社会科学的研究放在科学的基础上。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概括了他所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从经济上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适合,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不适合,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必然导致变革生产关系,使之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经济规律。

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包括许多方面,但其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着生产过程中人们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着人们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关系。我们讲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马克思在论证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时候,正是这样分析问题的。他的理论逻辑是这样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一个产品,不是某个个人的产物,而是一群工人集体生产出来的;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不是本单位的产物,而是由社会提供的;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是本单位消费的,而是供社会使用的。这样性质的生产力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来按照整个社会的需要调节经济的运行,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所有的,是按照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目的运转的。这样,生产方式同占有方式产生了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性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的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一切弊病的根源。正是这一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必须剥夺剥夺者,即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决定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成为客观的历史必然趋势。不讲所有制,不区分公有制、私有制,反对公有制,就无法理解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资本主义必然灭亡这一历史趋势。

  正因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意义上说,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人类社会发展最根本的经济规律,实质上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所以马克思主义最重视所有制问题。《共产党宣言》里多次谈到所有制问题。“共产主义”,这个“产”是指生产资料,这个“共”,是指公共占有,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是我们不能忘记的初心,必须牢记的使命。我们引《共产党宣言》中的几段话吧。《宣言》强调: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制问题,“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他们赞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这一论断: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要改造社会,首先要改变所有制,即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干涉”,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他们反复强调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

  主张所有制中性,反对区分公有制、私有制,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持有这样的主张,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发展的根本经济规律,却侈谈什么遵循经济规律,岂不荒唐?

我们党一贯坚持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办事,从而也是最重视所有制问题。全国解放以后,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工业化,建造许多大规模的、高度社会化的工厂、矿山,这时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手工业,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工商业,已经同生产力的社会性质不相适应了,出现了许多矛盾。正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党中央及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正如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尽管在具体工作中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缺点和偏差,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这是我们党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取得的伟大成果,它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因而值得用浓墨重彩载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史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审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提出,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我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需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来实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的工业化、社会化。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极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我们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们调整了所有制结构,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把这种所有制结构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把它载入宪法。这是在区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地位、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才提出基本经济制度的。认为所有制是中性的,不需要区分公有制、私有制,那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看法是违反宪法的,也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

  老实说,不强调所有制,作者谈论的几条经济规律,也无法存在。拿生产目的来说吧。生产目的不是主观决定的,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的需要成为生产的目的,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这就排除了剥削,才有可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生产依靠人民,生产为了人民。在私有制基础上,怎么也无法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如果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目的只能是榨取剩余价值,只能产生剥削和压迫,既谈不上依靠人民,也根本谈不上满足人民需要。作者反对公有制,主张私有化,怎么还能谈论什么“以人民为中心”呢?

说到社会主要矛盾,那是基本矛盾在当前条件下的突出表现。离开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无法谈论社会主要矛盾的。既然主张所有制中性,不要区分公有制、私有制了,不讲生产关系了,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基本矛盾,怎么还会有社会主要矛盾呢?

  市场经济、国家职能,都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两种手段,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归根结底要看由谁来运用、为什么目的运用。方法、手段取决于运用方法、手段的主体。公有制基础上运用市场经济、发挥国家职能是一种性质,一种情景,私有制基础上运用市场经济、发挥国家职能是另一种性质,另一种情景。离开所有制,抽象地议论市场经济、政府职能,是什么也说不清楚的。

  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经济规律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经济条件,决定性的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讲所有制,什么经济规律也无从谈起。这就是我们看到这篇文章产生滑稽感觉的缘由。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12、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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