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自由主义者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他们迷信市场,把市场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仿佛市场应该决定一切、主宰一切,基本经济制度也应该听从市场摆布,由市场来决定,这等于说,方法、手段是决定性的,它决定运用方法、手段的主体。这不荒唐了吗!新自由主义者这样理解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完全颠倒了真实的关系,扭曲了客观经济关系的面貌。

周新城: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四个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

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公有制)与“民”(私有制)都要“进”,都要发展。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心知肚明。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已经形成共识,是没有争议的。

  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不能不经过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跳不过去的,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可能是单一公有制,只能是在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普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处于补充地位。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补充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恰恰是这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以及实际工作部门却是争论不休。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焦点就在于,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允许不允许私有化。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国民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他认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里,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在客观上也做不到,任何社会总有一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不是主观上想“不分老大老二”就会消失的。不能不指出,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我们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客观上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顺便要说一个问题。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正如上面讲过的,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公有制才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再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做到共同富裕。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无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种现象: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某些头面人物只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不讲哪种所有制占主体,看起来像是主张各种所有制地位一律平等,其实说这种话的人,心中还是明白必定有一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的,只是不便说出来而已。他们反对公有制为主体,主张私有制为主体,但又不好明说,因为宪法上载明公有制为主体,于是他们打马虎眼,只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不讲哪种所有制占主体。不过有的人憋不住,还是要说出来,这叫做顽强地表现自己,哪怕是违反宪法也要说。这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倒是经常可以见到的。例如一位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任的人,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宣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制度,说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够充满活力。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发文章,公开与宪法唱反调,这是罕见的。看来,他是真憋不住了,非把心里话说出来不可了。

必须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与理解基本经济制度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怎么把握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同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在宣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时,有人提出,市场在任何领域都应该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也要以市场为标尺、原则和检验尺度。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所有制结构应该同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因而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也就是说,他们用市场经济这种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来否定公有制,否定我们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他们绕了一大圈子,得出结论:我国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该抛弃、废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作为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同所有制结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是市场经济决定所有制结构,还是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运用?

  我们先讲一些一般道理。在任何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概括来说,经济关系至少有两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是反映社会经济形态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决定了社会的阶级结构。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有它自己固有的、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了该社会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的特点和历史特殊性。所有制关系是这类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是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反映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它说明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的具体形式和特点,例如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管理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等等。这类经济关系,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

  在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一系统中,前者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因为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它属于本质层次的;后者是从属的、第二位的,因为它虽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但归根结底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属于现象层次的,它是从属于前者的,必须反映前者的特点和要求。

  所有制关系属于前者的内容,而且是其基础;市场经济则属于后者的内容。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清楚的: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运行特点,而不是相反。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社会主义”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点明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在我国,市场经济应该为社会主义服务,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运行,应该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所以一般地讲,市场经济的运转应该服从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应该有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能倒过来说市场决定了所有制改革的“标尺、原则、检验尺度”。说这种话的人,恰恰表明他是迷信市场、认为市场高于一切的新自由主义者。

  按照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方法、手段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必然要由某个行为主体来运用它:或者是由公有制经济来运用市场这种手段,或者是由私有制经济来运用市场这种手段。怎么运用市场这种方法、手段,要由行为主体根据需要来定。方法、手段是服务于采用这种方法、手段的行为主体的利益的。行为主体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手段,而不是方法、手段决定行为的主体。这点道理,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关系: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运用来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应该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是市场经济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相反。

  新自由主义者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他们迷信市场,把市场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仿佛市场应该决定一切、主宰一切,基本经济制度也应该听从市场摆布,由市场来决定,这等于说,方法、手段是决定性的,它决定运用方法、手段的主体。这不荒唐了吗!新自由主义者这样理解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完全颠倒了真实的关系,扭曲了客观经济关系的面貌。

  【周新城,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本文节选自《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文中的第四、第五部分:“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必须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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