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撤诉就算完了吗?必须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

2024-01-19
作者:清风AA 来源:其臣观察室

  (原创。已经发表发今日头条其臣工作室)

  正义虽然迟到,但是,终于来了!据《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1月17日报道:河北迁西县检察院1月16日撤回起诉!举报县委书记的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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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本人有两大看法:

  第一个看法,此重大利好消息意味着什么?

  在我看来,河北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案的撤回起诉!至少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这是强大的舆论监督的又一次胜利。马树山事件在网上披露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人们纷纷写文章、发视频、写留言,本人就针对此人连发六篇文章,七个视频,其中那个《给唐山市迁西县李贵富书记传个话》视频,播放量七十多万,留言六千多条,网友留言中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写举报信的马树山同志,谴责迁西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二,这是草根网民的又一次伟大胜利。这次互联网上掀起的巨大的舆论风波的都是普通草根网民,在网上旗帜鲜明地支持马树山老人的都是普通百姓,主流媒体基本保持集体沉默:那些平时每遇热点、焦点问题都争相发声的大V、大咖们却三缄其口,个个都当起了绅士和看客。通过这件事,谁是站在普通百姓一边,谁替百姓发声,人们会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个事件就是一块试金石。

  第三,河北迁西县检察院的撤诉!显然是来自人民群众舆论的压力,同时表明,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是尊重人民群众的呼声的,是尊重宪法精神的,是主持正义的。据媒体报道,1月12日当晚,河北省数个省级部门派员来到迁西县。1月13日上午,上述河北省级部门及对应的唐山市市级部门,在迁西县看守所会见了马树山。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强大的舆论,没有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思,他们会这么快撤诉吗?1月15日,迁西县法院放马树山同志回家,还是以做出《取保候审》的名义,马老先生还是带罪之身呢。16日就撤诉了,还马老先生以清白之身。

  另外,在这里,我们还要真心地感谢《经济观察报(网)》的记者们,是他们一直冒着巨大的风险跟踪报道。他们不唯上,只唯实的精神值得其他媒体人学习,是他们及时地给广大网友提供了权威信息。我的文章和视频全部是来自他们的信息。其实,16日当天,就有知情的网友给我留言,有消息说迁西县检察院撤诉了,但是当天我并没有写文章,因为这种消息不具有权威性,担心是误传。直到今天看到《经济观察报(网)》的消息后,我才写出这篇文章。

  对此,我还专门查阅了一下这个《经济观察报(网)》。《经济观察报》于2001年4月16日创刊,由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4000 万元创办、现由济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在我看来,《经济观察报(网)》应该属于半官方媒体。

  2008年第四届中国传媒创新年会上,《经济观察报》入围“十大传媒专业报品牌”。

  《经济观察报(网)》过去情况如何,本人并不了解,但是,在跟踪报道马树山事件上,的确起到了宪法赋予的媒体监督的权力,媒体舆论的监督,其实质是公众的监督。

  在中国,舆论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和政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这一撤诉说明什么?不仅仅是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还说明当地对马树山的抓捕是一起错案,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二看法,对马树山同志的被抓和起诉,是不是一起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是不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不是应该责任追究?

  在我看来,仅仅对马树山同志撤诉是远远不够的。

  那么,既然撤诉了,是不是就意味着抓错了?是不是就意味着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严,是不是就要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是要对马树山同志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我看来,这是必须的。

  我们不妨再重新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们对照宪法的这一规定,再看马树山同的举报:

  第一,马树山同志对县委书记李贵富的举报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

  第二,对马树山同志的举报内容,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第三,马树山同志从2023年12月8日被抓,到2024年1月15日以取保候审回家,一位75岁高龄的老人,身陷囹圄一个多月,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和打击,是不是属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是不是应该他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河北省纪委没有对马树山同志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的问题没有调查之前,就以诬告陷害罪进行抓捕关押是不是一种压制和打击报复行为?

  我在我的上一篇文章中已经说过,被举报人李贵富是副厅级的省管干部,他的问题只有省纪委监委进行调查,而迁西县公检法在省纪委没有对马树山反映李贵富的问题调查和做出结论之前,没有权力抓人,更没有权力定性他是诬告陷害罪。

  更不存在“当地公检法认定他是诬告就够了”的问题。人所共知的一个基本常识,迁西县公检法有权力、有资格调查李贵富这个省管干部吗?他们在县委书记的领导下,敢调查吗?能调查吗?调查的清吗?

  我们再回顾一下马树山一案是如何发生的。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当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及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第一,在省纪委对马树山反映李贵富的问题调查和做出结论之前,县委办公室你们有什么权力和资格就认定马树山的举报“无事实依据”?

  第二,县委办公室向公安局报警,这仅仅是报警吗?谁都知道,县委办公室任何人打出的电话和发出的信函,都代表是县委做出的决定,是县委书记的指示,你们声称是报警,但是,在县公安局看来,这哪里是报警啊?这分明是县委的命令,是县委书记下达的指示,要对马树山同志进行抓捕。

  这也难怪迁西县公检法对此马树山之案办理的如此迅速。

  2023年12月8日抓人,2023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8天之后,即2023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如果没有李贵富的点头和支持,县委办公室的人敢这样报警?后来,他们又变成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迁西县公安局。如果没有李贵富书记的允许,县委办公室的人会这样办吗?会这样改口吗?会这样提出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吗?

  据观察者网文章还透露: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也称,这些举报信“严重破坏了迁西县的政治生态和社会大局稳定”,所以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迁西县公安局。

  这一系列操作是不是对马树山老人写信举报县委书记的问题而遭到的压制和打击报复?

  据此,在我看来,既然你们认为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那就是说你们抓错人了,就应该有人承担造成这一错误的法律责任。

  对此,强烈呼吁河北省委立即对马树山同志 反映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强烈要求对造成马树山被抓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是既是维护宪法尊严的需要,也是给广大关注此事的网友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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