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工人实名举报:武汉汉阳区公检法联合造假,狂法裁判
举报信
举报人:李玉琴身份证号:420105195112200444
电话:15377077305
被举报人:
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彭霄
汉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王竣
汉阳区二桥派出所民警:张玺
公检法联合造假,狂法裁判。
我是一名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因为举报破产改制中侵害群众利益,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数次被关“黑监狱”,进出“黑监狱”时是戴着黑头套,蒙着眼进、蒙着眼出,在“黑监狱”受尽酷刑。打得我大小便失禁,打得我流了半脸盆血,还强迫喂服毒药,还牵连家人。
2014年。12月13号18:50余志国,因其停车问题和保安的儿子发生争执,保安来后和他儿子把余志国打了,余志国不依让我打电话找张玺投诉,张玺到后首先去见唐林,唐林说余志国骂他妈,张玺二话不说,张口就骂,动手就打一脚把余志国踢到臭水沟里,余志国想爬起来,他又一脚把他踢倒……余志国连站都未站起来,(余志国是二级伤残)拘留书的罪名是把张玺打伤,最后以行政拘留15日收场。当晚余志国醉酒未醒,直接动用刑具,直接判行政拘留十五天。拘留书也没给我们家属,关了5天后,12月19号街道出面把余志国放回了家,才给我们拘留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颠倒黑白,警察把余志国打伤,反说余志国打伤警察,我就给街里书记发知信:“何书记:我答应你们不追究余志国被拘一事,但拘留书顾倒黑白,明明是余志国被打伤,反说余志国打伤警察,我喜欢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你们要拘余志国按真像说就行了,我觉得蛮憋屈。”书记收到短信后,回了两个字“收到”未置可否。直到12月29日拘留期满,2015年元月13号,我才到法院起诉。2015年30日(星期五)我到法院去查法院受理了,我们准备星期一到法院立案。
2015年元月31号上午11:00,他们打电话来要我们撤诉我们没同意,下午3点多来了几个人叫余志国去谈谈,说是谈直接就关进拘留所,并胁迫余志国,不撤诉不放人……2015年2月8日我到北京反映问题,驻京办雇黑车黑保安强压回汉,并强行搜走我的身份证和手机等私人财物,(私人财物至今未归还)2月9号把我一个人关在一个窗户被夹板钉着,铁门从外面栅着,只听得到鹅叫、猪叫、不见天日的地方,2月9日正好是余志国行政拘留期滿的日子,在没有检察院的批捕书的情况下,直接将余志国逮捕。同一案子两次处理,就问你服不服?
余志国逮捕后,我们多次到检察院问情况,3月28日,案子返回检察院了,4月25日说还有一个星期可以看案卷了,我请了一个广州的律师和我一起去,检察院的彭霄检察官把我叫到另一办公室说:如果请律师判3-7年,不请律师判一年以下,我们到法院立案就可以逮捕,我们只好把律师退了。2015年5月11日晚五点多钟,通知我们第二天早上九点到法院,书记员王竣问我们请不请律师,请律师要判3-7年,不请,速判,一年之内,我们答应不请,法院希望我们不请,让我们签字,速判开庭时,希望我们不去。
从调出的卷宗来看:
1.被告人余志国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这是事实)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含光盘2张);(没有光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1份;(有)
4、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附:证据一、警察张玺病历不见了,不要求赔偿”;如果是伤轻不申请赔偿,那是凭什么办案定性呢?
即使病历不见了,作为公务员在医院看病的记录与检查结果调出来不困难吧,警察张玺称病历不见了,伤轻不要求赔偿,即然伤轻法院依据什么逮捕?又凭什么一案两判,这个量刑依据与证据不匹配,只有逼、供、信让余志国在胁迫的情况下“自述”犯罪,这是最高检一直要严格查处的。说明他们是想造假余志国“袭警”,另一方面又称病历遗失了,伤情轻不要求赔偿,见法院卷宗证据一张。如果是伤情轻不要求赔偿,就不构成刑拘条件。凭什么刑拘?
法院调出的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含光盘2张);我们都没看到光盘;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我们多次到法院、检查院调档都没调到。
证据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查院没有批捕书)?法院依据什么定性呢?妨害公务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判罪。
去救我女婿的朋友、家人有几个被我们派出所戴上手拷坐上老虎凳。他们又是犯了什么罪?为这事,我总是在公安厅举报,投诉。
【文/李玉琴,本文为作者投稿,真实性由作者负责,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