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30年的实践证明,农地流转政策及实践是失败的
我国的农地制度实际可以简约表述为:集体所有(名义上)+农户无偿承包(实际)+国家补贴(只补贴承包者)。绝大多数村实际上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是很接近于“土地国家所有+农户永佃制”。这是四十多年来渐渐演化的结果!
在农地“国家所有+农户永佃”制下,加上家庭内部对土地实行“多子女均分”制,农地家庭经营规模极小化,农地高度分散,农业沦为家庭的副业,农地沦为留守老人领取国家补贴的“福利”。
最近几十年来,政府不遗余力倡导并推动土地流转向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中,一直是政府常抓不懈的工作,为促进土地向大户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转,财政补贴资金越来越多,但是,土地向新型农业主体集中后,多数新型农业主体的命运却是悲惨的,以20年的时长观察,10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约有7个破产、有2个半死不活、有1个活得度日如年。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千千万万的“微小永佃户”,实际把土地当成福利或保障或特殊收藏品,既不能靠好好种地获益,也不可能靠土地流转获得财产性收益养家糊口,土地流转并不是“微小永佃户”的内生需求,只是国家和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内生需求,这就导致国家补贴土地流转越来越多,“微小永佃户”反而越来越不想长期流转土地(怕失去土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越来越高。中国农村闲置或半闲置的土地越来越多,进口农产品也越来越多,大豆及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了!
30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既定的农地流转政策及实践是失败的!
应该改革!怎么改革呢?
我的建议在实化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承包权”实行改革,方案如下:
第一,土地承包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部集中,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地产权。经营土地产权的收益归集体成员权共享。废除集体成员的“土地均包权”。
第二,土地生产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中(没有集体成员优先),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产业(责任制生产经营)。经营农业产业的收益归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有。
改革后的农地制度可表述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地产权+新型农业主体经营农业产业+国家给经营产权者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农业生产。
这样改革的好处是:
集体经营土地产权,吃产权租,负责服务和治理;
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产业,吃产品产业利得,负责交产权租和产品供给。
这样,经营农地产权者和经营农业产业者,各得其所,相互促进。
土地产权(承包权)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后,各集体为追求更大的产权收益,会有热情联合起来做新型五区规划(社区、集体经济产业园区、大农区、养殖区、休闲养生养老区)和土地整理、水利建设及地力提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会获得更长久的生产经营权,更大规模的土地,且违约风险会大大降低,收益会可持续。
内蒙达拉特旗和河南辉县的实践证明,上述改革是可行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