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毛泽东文集》(第8卷)上读到毛泽东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写“给中央常委的信”,反复读了几遍,深感此信对于了解当时中共党的高层情况,毛泽东对人民公社的看法以及他对解决当时农村严重困难的意见,都是一份十分重要而珍贵的历史资料,值得好好研读和思考。
谈谈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毛泽东对人民公社后的一些农村政策是有看法的。 实际上,他认为从1956年成立高级社之后,农村政策就有所偏差,他称之为“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胡涂日子”,“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
第二,毛泽东认为农村政策的根本问题是“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林、牧、副、渔的大发展即仍然受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要受影响。”由此可见,他对人民公社时期所出现的“一平二调”等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联系到从1958年下半年的第一次郑州会议起他对“共产风”,瞎指挥,“反瞒产”的多次,反复的批评,就可以看到他不仅是中共党内最早起来纠正农村政策过“左”偏差的人,而且态度最鲜明。从这封信可以看到,他一直都坚持这种态度。
第三,毛泽东的观点是,农村生产应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相当于原来初级社的规模,实际上否定了不符合实际的“一大二公”的做法。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意见,因为在合作化的进程中,一直到初级社,呈现的是农业年年增产,农民生活逐年改善,农民群众热烈拥护党的集体化政策的情况。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这也是他后来坚决反对解散生产队搞分田单干的根据。)
毛泽东要求落实“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的自主权”:“有权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大队则负责直属企业、学校、水利、救济补助、民兵和治安保卫等小队无法承担的工作。)
由此可见,把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迟迟未能及时解决的责任都推到毛泽东身上是很不公道的、
第四,毛泽东的上述意见,在相当长时间内,并未被党的一线领导所重视和接受。他在当年三月的广州会议上再次明确提出调整农村政策的意见,“结果没有被通过”。这封信,他用了更加恳切的语气,要求一线的领导“应该醒过来了吧”。
有些地方迟迟不愿意给生产队以生产与分配的自主权,“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是当时农村的困难局面未能及时得到扭转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直到“次年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才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相当于初级社的规模)为基本核算单位。”事实证明,在毛泽东这个主张在农村落实之后,农业生产很快出现转机,在坚持集体生产的情况下,仅两三年就实现了经济恢复(当时党内相当多人认为只有实行包产到户才可能扭转农村困难局面,否则七八年也难以恢复)。
第五,毛泽东作为退居二线的身份,对一线领导持十分尊重的态度。他所提的意见都是以一种建议的方式提出,并且送上自己意见所依据的材料,用“请你们一阅”的语气,提请一线领导予以重视,并建议“集会讨论”。在 “没有被通过”的情况下,毛泽东并不以“党的主席”的身份,强行推行,而是建议:“请各中央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亲身下去,并派有力调查研究组下去,作两三星期调查工作,同县、社、大队、队、社员代表开几次座谈会,看究竟哪样办好。”
由此可见,毛泽东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所谓“独断专行”,“个人崇拜”等指责都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六,毛泽东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他的意见是建立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的。比如,他很重视河北省深县五公公社社长耿长锁写给中央的信,就信中所提意见提请一线领导注意。这封信尖锐地指出:“一九六○年比一九五九年减产百分之五十多,除了天灾外,还有人为的原因:一是违反因地制宜、不违农时的原则。二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征购任务不断增加,社员的口粮指标下降,使群众生产情绪低落农活质量普遍下降。”又如,他很重视南海县大沥公社沥西大队试行生产队包干上调任务的经验:“完成上调任务后,超产部分全部归生产队自行处理的办法。”提请全党考虑:“这个办法是否可以在各地推广。”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党内有些人不走群众路线,拍脑袋推行一些脱离实际的“政策”,如毛泽东所说:“不知是谁地谁人发明了这个‘三包一奖’的糊涂办法,弄得大小队之间,干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结果瞒产私分,并且永远闹不清。” 毛泽东是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了解到:“三包一奖制度是‘烦琐哲学’。你看,有三十七道工序,四十九个百分比,一千一百二十八笔账,光定额就有四百多个。”
由此,我们可以感悟到毛泽东当年大声疾呼“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良苦用心了。
全文抄录毛泽东的这封信如下:
毛泽东给中央常委的信
常委及有关各同志:
送上河北深县五公公社耿长锁的一封信[1],山东省委一九六一年三月关于大小队矛盾问题座谈会材料[2]一份,湖北省委九月二十五日的报告[3]一份,九月二十七日邯郸座谈纪录[4]一份,另有河北的一批材料[5],请你们一阅,并和你们的助手加以研究。然后我们集会讨论一次。这些材料表明: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农民说,六十条[6]就是缺了这一条。这一条是什么呢?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7]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林、牧、副、渔的大发展即仍然受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要受影响。如果我们要使一九六二年的农业比较一九六一年有一个较大的增长,我们就应在今年十二月工作会议[8]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所谓大队“统一领导”要规定界限,河北同志规定了九条[9]。如不作这种规定,队的八权[10]有许多是空的,还是被大队抓去了。此问题,我在今年三月广州会议[11]上,曾印发山东一个暴露这个严重矛盾的材料。又印了广东一个什么公社包死任务的材料[12],并在这个材料上面批了几句话:可否在全国各地推行。结果没有被通过。待你们看了湖北、山东、广东、河北这些材料,并且我们一起讨论过了之后,我建议:把这些材料,并附中央一信[13]发下去,请各中央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亲身下去,并派有力调查研究组下去,作两三星期调查工作,同县、社、大队、队、社员代表开几次座谈会,看究竟哪样办好。由大队实行“三包一奖”好,还是队为基础好?要调动群众对集体生产的积极性,要在明年一年及以后几年,大量增产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以及猪、马、牛、羊、鸡、鸭、鹅等类产品,我以为非走此路不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胡涂日子(一九五六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也不知是谁地谁人发明了这个“三包一奖”的糊涂办法,弄得大小队之间,干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结果瞒产私分,并且永远闹不清。据有些同志说,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所谓“三包一奖”。实在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毛泽东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指河北省深县五公公社社长耿长锁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给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的一封信。信中说,五公公社一九六○年比一九五九年减产百分之五十多,除了天灾外,还有人为的原因:一是违反因地制宜、不违农时的原则。二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征购任务不断增加,社员的口粮指标下降,使群众生产情绪低落农活质量普遍下降。对于怎样争取明年丰收过好日子,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按地头评产的征购政策改为按标准亩平均征购政策。多产不多征购,少产不少征购,人为的损失不减任务,特殊灾情个别照顾。生产队对小队可采用“四包一奖”的办法,各队之间一般不调剂,多产多得,少产少得。二、坚决贯彻因地制宜、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相信群众,多作调查研究。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应切实加强培根固本的具体工作。四、应促进牲畜的交流,取消各地不让牲畜出境的限制。
[2]指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大小队矛盾问题的座谈意见》。这个材料说:几年来普遍发生严重的瞒产私分、社员生产不积极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在一个核算单位内部,小队和小队之间的经济水平不平衡,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差别较大,但收益却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从而产生了平均主义。解决的办法,必须实行“四权”统一,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生产权和分配权的统一。根据“四权”统一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是直接的生产单位。核算单位的规模,不宜过大。
[3]指中共湖北省委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给中南局并报中央和毛泽东的请示报告。报告中说,在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过程中,一部分社员和基层干部提出,如果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也就是穷队与富队的矛盾问题,很难解决。孝感地委和荆门县委作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做法是:取消“三包一奖”,生产队的收入,除完成国家征购和按比例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外,其余全部由生产队自行分配。试点经验证明,这样做,解决了以队为单位生产却以大队为单位分配的矛盾,能够从根本上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在目前情况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可能比较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省委认为,主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是有道理的,请求允许进一步开展试点。
[4]指毛泽东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邯郸召集的谈话会上所作的记录。记录中提到:“三包一奖制度是‘烦琐哲学’。你看,有三十七道工序,四十九个百分比,一千一百二十八笔账,光定额就有四百多个。”
[5]河北省的一批材料,共五件。第一件是中共河北省委工作组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在保定地区调查分配大包干的情况给省委的报告。第二件是中共保定地委一九六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分配大包干问题给河北省委的报告。第三件是中共河北省委工作组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唐县峒龙公社张显口生产大队执行分配大包干情况的简要说明。第四件是中共张家口地委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试行收益分配大包干情况给河北省委代理第一书记刘子厚的报告。以上四件对实行分配大包干给予了肯定。第五件是河北省藁城县岗上公社良村生产大队制订的一九六一年“三包一奖”粮食包干合同。
[6]六十条,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共六十条。
[7]“三包一奖”,是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简称。
[8]这次中央工作会议,后来于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一九六二年一月十日在北京召开。
[9]指邯郸谈话会记录中的“大队应管之事”(九条):一、征购;二、直属企业(有些手工业如铁匠、砖瓦窑),机井,米面加工厂,油坊,粉坊等;三、学校(小学);四、必要的基建,如水利;五、必要的救济;六、必要的补助;七、民兵,治安保卫;八、作物安排(计划管理);九、党的工作,政治思想工作。
[10]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的自主权,共八条:有权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
[11]指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
[12]指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广东省委第一书记陶铸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五日报送的关于南海县大沥公社沥西大队试行生产队(小队)包干上调任务的情况调查材料。调查材料说,沥西大队为了解决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实行了在“三包”、“四固定”的基础上,在全大队进行统一分配的原则上,定死各生产队对大队的包干上调任务,完成上调任务后,超产部分全部归生产队自行处理的办法。这个办法实行后,各生产队干部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被进一步调动起来。毛泽东三月十六日在材料上批示:“印发各同志。请各组讨论,这个办法是否可以在各地推广。”
[13]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于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发出。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对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还是以生产队(即原来的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党中央作出决定。次年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相当于初级社的规模)为基本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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