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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间新闻:走路被狗吓倒一审法院指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2025-11-13 09:26:50  来源: 经邦济民   作者:宋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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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醒来看手机突然看到一个新闻,新华社微信公众号发的,标题是“遛狗未拴绳惊倒路人,饲养人全责赔付28万余元!”。我一看,这是好事啊,终于法律能公正惩罚这些不讲道德的养狗人了。但是仔细一看,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这则来源法治日报的新闻里说:

  一只未牵绳、体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突然逼近,59岁的朱女士躲避中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九级残疾。狗主人认为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湿滑摔倒,朱女士则指认是被犬只惊吓所致。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饲养人因违反养犬规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看着这新闻是不是觉得挺正面的。继续往下看。

  新闻里说,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跟前被一只身长近80厘米、体重达30公斤,站立时高度及腰的未牵绳,也未被约束的大狗吓摔倒致九级残疾。

  狗主在事发后虽垫付部分医药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朱女士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离奇的事情来了: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未约束犬只存在过错,但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40%责任。对于王某某辩称朱女士系因草坪地面湿滑自行摔倒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王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朱女士17.37万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幸好最后常州中院判决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需赔偿朱女士28.62万元。

  想不到吧,一审武进法院居然以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理由,判决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不知道这个法院的法官是不是个个都有三头六臂、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

  我好好的走在路上,突然跳出一条狗冲过来,反而被法院指责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有这样离谱的判决吗。漯河中院王媛媛法官被当事人在停车场刺死,王媛媛法官是不是也应该承担40%的未谨慎注意义务?

  社会的公序良俗最大的破坏者就是这些司法体系的不公判决。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往往我们能看到太多的不工作判决,导致社会民怨沸腾。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是我们社会大厦基石的强力腐蚀剂,是挖倒社会主义墙角的祸根,如果这些法院的法官都是闭着眼睛瞎TMD判决,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或者是昧着良心收受好处制造冤案,那只能说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这些缺德枉法、罔顾天理的司法体系成员,往往觉得自己背靠大树,想怎么作恶就怎么作恶,谁都不能怎么它们,岂不知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当年大唐王朝的勋贵们就是这样想的,结果被黄巢一顿图图,从此以后这些消失在历史当中。没有什么千秋万代,世事如流水。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万物都在变化,不变的只有变化。

  愿社会主义与你同在!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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