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新京报》独家曝光罐车运输乱象——卸完煤制油后并未清洗储存罐,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
7月6日,涉事的中储粮集团回应称,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中储粮表示,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直属企业及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7月8日,涉事的汇福粮油集团工作人员回复称,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不清楚客户渠道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唯独不是“汇福”牌的。此外,前来运输的油罐车为客户自聘,汇福粮油公司对其资质有相应检查流程。
涉事集团所在的天津市、河北省三河市的市监部门称已介入调查。多名法律人士指出,多方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亦有人向有关部门邮寄报案材料,认为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新京报》调查,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有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报道提到,我国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以下简称《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该《运输规范》中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不过该《运输规范》只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对食用油厂家约束力有限。
但江南大学食品学院王兴国教授表示,该《运输规范》虽然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他指出,“它也是一项国家标准,相关企业在制订企业标准时,要以这个为依据,企业标准可以比这个标准更严格,一般来说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事实上,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2015年,据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1时间》报道,湖南、广东多地存在危化品车辆混装食品原料,违规运送的现象。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此事绝不能轻视。“要依法从严查处,不仅要查处那些涉案的运输、生产企业,还要查处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执法机构的有关人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胡磊律师告诉“法度law”,若运输司机及所在运输公司明知且默认、放任此类行为,则二者均可能涉嫌犯罪。若涉事企业知情,则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涉嫌犯罪。
胡磊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132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根据最高检与最高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胡磊律师认为,结合新闻报道,上述主体可能涉及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胡磊律师提到,此事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调查,如发现涉嫌犯罪可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不过公安机关亦也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建议此事件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调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应对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
7月9日,“法度law”注意到,前律师刘书庆认为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报案书,请求刑事立案。“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是长年的潜规则,涉及人数众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对此事依法严肃处理。这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行事,食品安全问题只会糜烂下去。”
刘书庆告诉“法度law”,希望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一个警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