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中,有一则“吕蒙泣斩同乡人”的小故事。这个故事颇令人深思。
故事说:吴军都督吕蒙打败关公,袭取了荆州后,为了约束队伍,安抚百姓,便下了一道告示,晓谕吴兵:“如有妄杀一人者,夷其三族;妄取人家财物者,按军法治之。”第二天,吕蒙亲率一班人马四处察看,忽见一士兵取民间箬笠来盖铠甲。捉来一问,原来是吕蒙的同乡人。吕蒙说:“我平生是不杀同乡同姓人的,但你现在违犯了号令,虽然是同乡人,但这是私情;而今天的号令,却是公事,怎么可以因私人感情而乱公家的法令呢?”这个士兵哭诉说:“我是怕雨水淋湿铠甲而取箬笠来遮盖的,并不是我私用。求将军看在故乡人的情分上饶了我吧!”吕蒙也哭泣道:“我也知道你是为了遮盖铠甲而取箬笠的,但毕竟不该索取百姓的财物违犯号令啊。”结果还是含着眼泪把这士兵杀了。对此,荆州的老百姓都非常感动,部队更是大为震动。从此形成了社会秩序特别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这也大概是年纪轻轻的吕蒙便能当上吴军的都督(也就是总司令),并打败蜀军“五虎猛将”之首——关公的原因吧。
我猜测,一个士兵因怕公家的兵器被雨水淋湿,取了群众的箬笠来遮盖了一下便被处死,这样的法令,肯定要被当今一些特讲“理性”“包容”的“好好先生”斥之为“极左”“没人性”的。笔者本人也觉得动辄“杀人斩首”,甚至“夷其三族”的法令不值得效法。然而,我又认为这个故事对我们很有启发。它至少告诉我们两点:
其一,执行纪律或法令必须严格。制订党纪国法时,慎重一些,周密一些,这是必要的。但是,法纪一旦颁布出来之后,就必须严格执行。“号令已出,不能易也”。三国时代的吕蒙尚且如此执法如山倒,难道以“铁的纪律”称誉于世的我们,还不应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吗?“铁”者,“硬”也。“铁的纪律”是“硬梆梆”的,它不是可以随意拉长或缩短的“橡皮筋”。执行党纪国法必须严格,该怎么办就得怎么办,犯了哪一条就得按哪一条处理,不能有什么“灵活掌握”的余地。执行党纪国法搞“灵活”,弊病很多。从时间上说,今天“灵活”了,明天要不要“灵活”?明天“灵活”了,以后还要不要“灵活”?从对象上讲,对张三“灵活”了,对李四要不要“灵活”?对李四也“灵活”了,对其他所有的人要不要“灵活”?如果都如此“灵活”下去,那不成了“纪不纪,法不法”了!可见,吕蒙那“号令已出,不能易也”的严肃执法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其二,执行纪律或法令必须大公无私。“焉可以私己之盟而乱公法也?”吕蒙这话说得好。他不但这么说,也确实这么做了。他为了维护法令的严肃性,挥泪斩掉了颇有情谊的同乡人。吕蒙的这种秉公执法的精神也是值得称赞的。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中,执行纪律和法令更应该出以公心,铁面无私。只能依律办事,不能因人而易。如果执行纪律和法令时讲私情,这个是亲儿亲女,犯了国法可以“网开一面”;那个是亲朋好友,违了党纪可以“从轻发落”;这个是老乡,那个是同事,犯了事可以“包容包容”。总之一句话,凡事都要看在什么什么“情分”上给予“关照”,那党纪国法都将成为一纸毫无意义的空文。所以说,吕蒙的“不以私己之盟而乱公法”的主张是很有道理的,值得提倡。
反观我们当今的现实吧,也不知怎么搞的,原先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人民群众称赞为“铁的纪律”)称著于世的我们这支队伍,竟然变化了。在有些地方有些问题的处理上,“铁的纪律”变成“银样腊枪头”了。
有那么一些人,而且大多数是各界的“精英”,学会了当“好好先生”。他们一个个像“水晶球”,形象漂亮不过,特点是圆滑善滚。他们说起话来、办起事来,不讲党性、没有原则,而是讲“人性”、讲“人情”。哪怕是执行党纪国法,也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因人而易”,是自己的领导、同事,亲人、朋友,或者是送了“好处费”的,那就该惩罚的也可“网开一面”、“从轻处置”、“包容包容”,不给处罚。
还有一种更恶劣的情形是,有的人不但自己当“好好先生”,不照章办事,而且还要反对和攻击坚持党性、坚持原则的同志,把“不讲人情”、“不会包容”、“极左思想”等恶语扣到别人头上。你信不信,假若吕蒙生在当今,遇到了凡是对坏人坏事都大讲“包容”“理性”的胡大主编,不把他骂个狗血淋头,在其头上戴上一大堆帽子才怪。讲吕蒙是“极左分子”那是轻的,说不定会把“杀人恶魔”的帽子戴到其头上都极有可能。
哎!址远了,胡先生会对我恨之入骨。我怕他给我戴大帽子,还是闭嘴算了,不再扯了,到此打住。
(作者:欧植竹,又名欧阳植竹,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湖南省作协会员,省文联第四、五届委员,省文艺理论研究理事会理事,省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委员,郴州市文联原主席。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