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苏联,由于资本主义的全面复辟,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关系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目前,苏联在分配关系方面实行的是劳者不获和获者不劳的资本主义分配原则。可是,苏修叛徒集团却竭力掩盖其真相,并煞有介事地宣称,苏联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社会”。今年六月二十五日,苏修《真理报》还以《按劳分配》为题发表社论,胡说按劳分配原则已经成为苏联“生活不可违背的法则”。苏修在这里玩弄的完全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花招。当年列宁在揭露机会主义时曾经指出:“不骗人就卖不出去,这是他们的格言。”(《“保管人”仲裁法庭的总结》)欺骗,同样是今天苏修叛徒集团的格言。他们把按劳分配原则当作欺世惑众的一种招牌,来掩盖他们对苏联劳动人民残酷剥削的实质。
按资本和权力的大小进行分配
在苏联,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掌握着政权,也掌握了全国的生产资料,垄断了消费品和其它产品的分配大权。而广大劳动人民则沦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遭受残酷的剥削。苏修新资产阶级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的大量剩余价值,在内部则按资本和权力的大小进行分配。据统计,从一九六○年以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除掉用来强化法西斯国家机器、扩军备战和资本积累的那部分,其余部分中的绝大多数被这伙新资产者肆意挥霍,满足他们穷奢极欲的寄生生活的需要。
苏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照例是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而是“为掠夺而管理”,“借管理来掠夺”。(列宁:《怎样组织竞赛?》)苏修却把这种剥削活动称为比工人农民的劳动效用更高的“复杂劳动”,并宣称对这种“更熟练、更紧张、更重要或更负责的工作,要用更多的报酬来刺激”。这就为他们通过高工资、高奖金、高津贴等途径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制造理论根据。
他们给自己规定的名义工资同一般工农的工资相比,差距悬殊。党政军头目的月工资在几百卢布至二、三千卢布之间。担任科研部门领导职务的科学院院士的工资也高达一、二千卢布。他们的工资都比苏修公布的最低工资高几十倍。企业经理、总工程师等人的名义工资为三、四百卢布。但是,照规定,他们的工资要按企业的规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来确定。比如,规模较大的黑色冶金、煤炭企业和建筑托拉斯的头目就可以拿较高的工资。这就是说,谁掌握的企业规模越大,支配的资本越多,谁的工资就越高。苏联从一九七三年起还在若干重工业部门内对企业领导人和技术人员试行规定“劳动报酬等级”的新指标。其实质是,企业领导如能最经济地使用不变资本,最有效地榨取工人劳动,就能得到最大的“劳动报酬”。这种办法使他们的报酬同榨取剩余价值的职能直接联系起来。在农村,集体农庄主席、总农艺师的收入也是很高的,同报酬最低的庄员相比,在不少地区这个差距达二十倍以上。从这里可以看出苏修按资本和权力的大小进行分配的一个侧面。
苏修新资产者的名义工资虽然很高,但他们利用特权取得的种种优厚收入更为可观。苏修党政军头目同时还拿到名目繁多的各种巨额津贴、特定工资、兼职兼薪,等等。为“院士”、“教授”等人,还规定了学位津贴、外语知识津贴等大量外快,带研究生、译书、审稿、作学术报告都有报酬,使他们每月的实际收入达几千卢布以上。作家写书有高稿酬和版税,导演、演员演戏拍电影都有高额酬金和奖金。苏修还用各种奖金的名义将成千上万卢布“奖给”那些“社会名流”。在苏修企业里,企业领导掌握发放奖金的大权,结果使大部分奖金落进了他们自己的腰包。据苏修报刊透露,在七百零四个实行“新经济体制”的企业中,从利润中抽取的日常奖金的款项,广大工人只得到百分之十八点一,而经理、工程师等却得到百分之八十一点九。又据苏修官方材料,一九六九年,全国工业企业中,工人得的奖金为其工资的百分之四,而企业领导人为百分之四十。实际上,不少企业领导人得的奖金为其工资的一两倍,甚至更高。有些奖金,按规定的得奖条件,工人是得不到的,有些则明文规定企业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高于工人,如新技术奖的最高额,前者可达六个月的职务工资,而工人却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工资。农庄主席也可以任意给自己规定奖金。比如,列宁格勒州“纪念伊里奇”农庄主席,以二十年“有成效的领导”为借口,一下子“奖给”自己两个月的“工资”。这不是明“奖”暗抢又是什么?
苏修新资产阶级还利用他们的特权地位享有种种特殊待遇。为了满足他们骄奢淫逸的生活需要,政府开设了各级特殊商店,根据级别和职务的高低提供不同的特殊待遇。在这些商店里,各种高级商品和西方进口的奢侈品应有尽有。在莫斯科郊区、黑海岸边,到处是他们占有的私邸和别墅,还有专供他们游乐、渔猎的场所。有的高级官员可以领到价值三百卢布的免费疗养证,家属随行还可以享受“宽厚的折扣待遇”。有的人利用职权出国旅行休假。他们还往往利用自己的特权地位把子女送进“名牌”的高等学校,安排在党政军的领导部门工作,从而实际上确立了特权的世袭制。这种种特殊待遇是无法用卢布计算的。
苏修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是一伙贪得无厌的暴发户,他们占有消费品和其他产品的欲望是永远无法满足的。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地位,串通一气,采取各种手段侵占劳动人民更多的劳动成果。就连不断吹嘘所谓“按劳分配”原则的苏修《真理报》最近也不得不承认,“投机、贿赂、不劳而食”、“追逐暴利”等现象已经泛滥成灾。苏修报刊还供认,从中央到地方,在工业、农业、商业、文教等领域,“许多领导人和党组织的负责人”、“企业和组织的领导人”,“同一的企图是怎样能赚得更多”和“靠损害人民的利益而轻易牟取暴利”。他们当中,有些人还“亲自领导贪污盗窃集团”,大肆窃取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使不少人在“很短时期内”就成了“百万富豪”。
苏修资产阶级特权阶层就是通过这些手段大量地侵占劳动人民的剩余价值。他们的实际收入比一般工农的工资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种差距反映的决不是什么“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而是极其残酷的阶级剥削。列宁指出:“通常所说的阶级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说,允许社会上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青年团的任务》)在今天的苏联,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占有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劳动,而他们当中,谁的地位越高,权力越大,支配的资本越多,谁就能占有别人更多的劳动,捞取更多的财富。这才是今天苏联分配制度的实质。
对劳动人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
苏修为了驱使工人向他们提供更多的剩余价值,拚命鼓吹“物质刺激”原则。苏修一头目公然宣称,“物质刺激”的“主要精神在于,先好好干,然后根据整个集体挣得的利润数额来分得自己的一份”。显然,要劳动人民“先好好干”,这是真的;而至于可以“分得自己的一份”,那完全是骗人的。
就以被勃列日涅夫吹捧为“完善劳动报酬”典型的“谢基诺经验”为例,它通过裁减人员,让一个工人完成原来要两个或三个人才能完成的工作量,但工人们因此而得到的奖金按规定却不得超过原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又如,苏修在建筑部门大力推广的称为“兹洛宾方法”的工作队承包制,名义上要使工人的工资和奖金直接取决于“工程完成的期限、质量和实际造价”。而实际上,兹洛宾工作队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头两年中,工人通过增加劳动强度,使“施工期限缩短一半,劳动生产率提高百分之四十”,但由此创造的利润绝大部分(百分之六十至九十)“上缴国家”,即上缴给苏联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剩下很少一部分才按评定的等级发给工人作“奖金”。因此,苏修越是“彻底地”实行“物质刺激”原则,苏联劳动人民遭受的剥削也越深重。据苏修公布的材料,从一九六四年到一九七二年,苏修新资产阶级掠夺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约增加了一点六四倍。一九七三年,苏联工业部门的剥削率高达百分之二百以上。由此可见,随着工人劳动强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加的决不是工人可以分得的那一份劳动报酬,而是苏联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利润。难怪勃列日涅夫都情不自禁地供认:“我们必须毫不吝惜地进行物质鼓励,这笔资金将得到百倍的补偿。”(在一九七三年苏共十二月全会上的发言)一语道破了“物质刺激”的真相,同时也暴露了一副垄断资本家的贪婪嘴脸。
苏修在推行“物质刺激”、采用欺骗一手的同时,还凶相毕露地采用物质惩罚这另一手。他们在企业中制定了数不清的清规戒律,稍有违反,即克扣工资和奖金,甚至罚款、开除。因劳动中的“疏忽和缺点”,就可以减少工人基本工资,剥夺其奖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对于完不成生产定额、出废品的,不管其原因如何,都要扣工资、罚款。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轻则取消奖金或调做报酬低的工作,重则竟给以解雇的处分。农村的情况完全类同。一小撮新农场主对广大农民“起一根鞭子的作用”,稍不顺眼,就给以各种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庄员资格”。例如,“共产主义之路”农庄主席一年内颁布了一百多项各种各样的处罚令,使每四个庄员中就有一人受到处罚。“胜利者”国营农场场长一年内发布了二百二十三项处罚及追究物质责任的命令,迫使百分之四十的职工离开农场。近年来,苏联各地解雇成风,大批职工遭到解雇,同时又有更多的人不堪于苏修资本家的剥削和恶劣的劳动条件而“自愿”离职。苏修把这种现象称作“劳动力流动”。据透露,工业和建筑业每年有一千多万人流动,农民背井离乡者每年有二百万人以上。
苏修采用的“物质刺激”也好,“物质惩罚”也好,手法虽然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即加强工人、农民“劳动的紧张程度和强度”,迫使他们创造巨额的剩余价值。这些事实充分说明,苏联广大工农群众在今天苏联的分配关系中完全处于受剥削的地位。他们所得到的微薄工资只是维持最起码生活的劳动力的价格。他们所创造的大量剩余价值被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吞噬。在今天苏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下,所谓“按劳分配”,只剩下一个骗人的外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