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老农田里烧饭被罚600元,敢问镇政府谁给你的权力?

2022-05-13 11:46:22 来源: 微信公众号“思享一角 ”作者:大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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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人民政府下发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引发网络喧嚣。网友们直指该处罚太过分了。

  大安镇的一位农民老伯在自家农田中干活后,就地烧火煮饭,不料被巡检人员发现后制止,随后老人被带去录了口供。当天镇政府发布告知书,以露天烧饭污染环境为由,对老伯进行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600元看起来数目不大,但对于一个山区农民来说却不是一个小数目。仅仅因为在田地里的一次生火烧饭,即被罚款600,网友们表示不能认同:干了一天活,烧口热饭填填肚子而已,又不是煎炒烹炸地折腾,至于吗?

  根据该告知书,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119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

  现在我们来看看大安镇政府引用的这些法律条款是否适当和中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那么且问:农民老伯生活烧饭的地方是否为划定的禁止区域?告知书中为何不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再且问:老伯的田地在野外,这里是人口集中区吗?

  最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头再看这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人民政府,有大红公章为证。

  这回不客气地问一声:作为基层人民政府,你们是文盲,还是瞎子,或者是故意使坏,居然不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大安镇政府可以凌驾于县级人民政府之上,且越权操作?

对照法律,请大安镇政府明白一点:你不够格,也没有那份权力!懂了吗?

一直以来,乡镇、农村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高发地区,由此而引发的上访情形从未间断。这样的乱象说明什么?说明出问题不是因为农民素质低,不讲道理,而是乡镇一级工作人员太把自己当人物了,已经习惯性地不把农民当人看。要么对农民粗暴以待,要么不屑的搭理。

  即以这起事件来说,就算老伯真的在禁区生火烧饭了,但也是有具体原因的,为什么就不能晓之以法予以警示,非得对一个土里刨食的农民处以一亩地都赚到600元的罚款?

  当然,对于弱者的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关键在于行使处罚权的主体已经错了。仅从这一点上看,大安镇政府自己就是法盲,一个法盲越权执法,是不是危害性更大?

  这起事件在网上发酵后,大安镇政府可能不堪舆论压力,很快作出回应:600元罚款没有向农民老伯收取,而是由村委和驻村干部承担。

  太可笑了,太荒唐了!处罚告知书的接受人是农民老伯,在舆论压力下镇政府又反转说不罚老伯了,改罚村委和驻村干部。那么试问:假如没有网络曝光,镇政府会自打耳光,改变处罚对象吗?如果没有舆论压力,镇政府会承认执法瑕疵吗?很明确,当然不会!他们不可能让村委组织和有身份级别的驻村干部为一个老农民背锅。为什么我说得这么肯定,历史一直就是这样写的。

  最后说一句,贪腐官员无论数量怎么多,无论贪腐多么巨大,都没能污染了Z治空气,一个为了填饱肚子好干活的农民在野外烧了几根柴火就污染了大气环境。真特么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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