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菜被判刑:别把机械司法当法治

2021-11-27 09:25:13 来源: 天下说法作者:吴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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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实施盗窃韭菜后拿到县城售卖共获利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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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司法案例,被当做正面宣传报道,总觉得有点别扭。《刑法》和司法解释上确实有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的规定。尽管只卖了八块钱,但符合多次盗窃的形式要件,就可以入罪,至于盗窃金额,可以抛至一边。

  不久前,重庆一名博士生,多次在菜市场偷菜,他分五次在被害人翁某某的摊位盗窃番茄、丝瓜等蔬菜货值46.5元后,被警方抓获。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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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为凸显重庆检察院的专业,官方还找了广州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来点评,上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公众号。专家们无非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捕鱼捉虾被判刑的,比如安徽农民吴某捕捞的鱼虾仅有2两,且是为了自家食用,非营业性的非法捕捞,也没有使用鱼雷等对水资源影响极大的杀伤性工具,因此被判刑了一个月,再加上吴某的确年岁已大,还特地缓刑。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人李某江以猎捕麻雀为目的,在梨树县孤家子镇自家院内西侧,架设粘网猎捕麻雀,捕到一只麻雀并扔掉,法院认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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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我对这种重刑主义的司法理念颇为反感。在大多数人的理念里,根本不可能作为犯罪的行为,近些年频频当做犯罪处理,连我们这些法律人都觉得莫名其妙。难道,这些司法人员只看刑法分则,不看总则的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明明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多年前,我曾在湖南某涉黑案中发现类似的一宗奇葩案中案,检方指控被告人盗窃罪,事实是他家装修时工人把电线给搭到楼下租的步步高超市,双方应该是有约定综合计算电费,所以到底他家多用了多少度电其实没法计算,他自己也根本不知道多占了多少。该指控不是以盗窃金额计,而是以“多次盗窃”,完全是为了定罪而入罪。但在连涉黑都是拔高凑数的情形下,加个盗窃罪根本算不了什么。盗窃了多少,算不出来,根本没关系,重刑主义下,无罪的辩解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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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中机械地以法条为圭臬,而不顾情理法中刑法的谦抑性,这不是法治,而是推卸责任的左倾主义,因为宁左勿右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官员的风险,于是重刑主义才有了大行其道的空间。刑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工具,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直接上升到刑法,而应该考虑教育、惩戒、行政处罚等多种解决方案。如果以偷了8元菜就判刑半年的打击力度来衡量,那最近热传的“安阳王”的行为该多严重呢?判前者不判后者,怎么体现社会危害性的梯度呢?

  偷菜一律判刑,捕鱼捉虾一律判刑,这不是法治,而是法条主义在司法中的体现,是机械司法。把这种新闻当做正面例子宣传,会搞乱我们对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体系标准,对法治教育宣传只能是殆害无穷。教员说过,我们需要“本本”,但是一定要纠正脱离实际情况的本本主义。违背常识的严刑峻法,树立不了司法权威,而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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