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农民欧某中涉嫌重大刑事案件潜逃山野至今未能归案,平海镇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悬赏通告称:发现欧某中踪迹线索的奖励2万元;发现欧某中尸体的,奖励5万元。
这个悬赏通告发布后,立即引发广泛争议,引起全网声讨。
王亚中律师在其公众号中以《追捕令还是追杀令?从欧某中的悬赏通告说起》为题发文称,“活着的欧某中比死去的欧某中更有审判价值,接受审判然后定罪处罚也更符合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王亚中律师切中了问题要害,欧某中活着接受审判,至少他还有机会把其多年来的遭遇倾诉于世,让更多的作孽者听听他的心声,让更多的事实真相有机会大白于天下!
就像王亚中律师所说,“如欧某中因此悬赏通告在追捕过程中死去,当地镇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欧某中因此悬赏通告在追捕过程中死去,会不会引发更为恐怖的遐想?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欧某中维权多年,向村委会、政府部门及当地派出所等单位求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导致血案悲剧发生。
官方随后针对这个备受争议和声讨的悬赏通告作出回应:“切莫误解,绝不存在鼓励或者怂恿不好行为的意思。”
误不误解以及如何理解,不是官方一个回应就可以统一所有人的思考的。造成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绝不是欧某中一个人的问题,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
正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当地基层干部不作为有关问题的节骨眼儿,平海镇政府发布这个被认为是“追杀令”的悬赏通告,能不让人细思极恐、后背发凉、不寒而栗吗?
正如王亚中律师所说,纪委监察部门也确实“应该对此有鼓励杀人之嫌的悬赏通告的出台过程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惩处”。
除了这个悬赏通告内容引来争议,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平海镇政府有没有资格发布悬赏缉凶通告?
据了解,悬赏通告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轰动全国的“二王”案,在通缉辽宁王宗伟、王宗坊两名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则悬赏通告。
1998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系统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规范。
公、检、法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发布悬赏公告。但是,还没看到镇政府可以发布此类悬赏缉凶通告的有关规定。
对于政府机关来讲,法无规定不可为。
笔者认为,平海镇政府这个悬赏通告,应该是属于无心之错,匆忙发布,却没有注意措辞用句,惹出如此之大的争议。
由此引发的另外一个思考是,政府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仅要懂政策,更要懂法律,要在法律框架行使权力,并对各种公告、文件、文书,从法律角度仔细斟酌,慎重发布,尽量避免类似引发歧义的事件发生。
最新消息是,平海镇政府“平海之声”删除了上述引发广泛争议的悬赏通告,只保留了10月10日发布的悬赏通告。
10月10日发布的这则通告称,请广大群众,注意发现该嫌疑人,如有线索请速与公安机关联系,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将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平海镇政府听取各方声音,及时删除备受争议的悬赏通告,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