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23岁女孩租乘货拉拉网约车搬家,途中跳窗身亡的事件这几天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事发时间是2月6日晚9时许,而事件被媒体曝光则是在21日前后。媒体报道时,直接配上了身亡女孩的打码照片:
从照片看,身亡女孩是一个漂亮的花季少女。笔者不知道将受害人的照片发布出来的做法是不是媒体报道的惯例,会不会涉及侵犯受害人隐私。
但这一次公布照片的舆论处理方式,不得不说在舆论传播上是有相当强的推动效应的——足以引发网民的诸多猜测、联想与情绪积累。
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经验”(这样的社会经验是民众根据切身体会的治安环境恶化和多起恶性事件发生在前得出的),一个漂亮的女孩大晚上的跟着货运司机很容易引起别人的歹心。
于是,很多网友自发地根据地图软件做起了“网络侦探”:
据此前媒体报道,逝者家属表示,“因证据不足,涉事司机三天后便被警方释放”;而昨晚最新的报道是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没有证据证明货拉拉司机侵犯或威胁侵犯23岁女孩的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得不说是舆论效应推动的结果。
此次事件发生之后,很多人根据自己的切身经验纷纷出来吐槽货拉拉,指出货拉拉存在的肆意加价、车辆违法改装、人货混装等等问题。
货拉拉是网约搬家平台巨头,就在去年年底,货拉拉宣布完成E轮融资,本轮融资由红杉资本中国基金领投,高瓴资本、顺为资本等老股东跟投,融资额度为5.15亿美元。自此货拉拉已经完成7轮融资,做好了上市准备。截至2020年11月,货拉拉业务范围已覆盖352座中国大陆城市,平台月活司机48万,月活用户达720万。货拉拉能够在全国广泛布局,布局范围覆盖全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资本的力量。
而此次事件再一次暴露了资本之恶——资本平台为了快速扩张、赚取更多的利润、赢得投资方的青睐,可以不择手段甚至最大限度地降低必要的管理、运营成本。
作为前车之鉴的滴滴等网约车平台也是在发生多起司机侵犯女乘客的恶性事件、引发舆论声讨之后才被迫出台各种监管和保护措施,加强对网约车从业者的资质审查。
如果这起事件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给货运司机定罪,那么,首先应该被定罪而且罪责更重的,难道不应该是资本平台货拉拉吗?
货拉拉在货运途中没有包括录音录像设施在内的任何的安全监控手段,导致此次事件发生之后对货运司机的定罪与脱罪都变得无比艰难。
这起事件的真相有两种最大可能。
一种可能是货运司机确实“见色起意”,对女孩生出歹心、甚至有言语和实际行动上的冒犯,导致女孩为了自保在行车途中跳窗身亡,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就定轻了,实际上是对女孩的二次伤害——货拉拉安全监控手段的缺失导致无法取证是二次伤害的施害者。
另一种可能就是女孩基于上面提到的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在司机变更路线、选择一条更快捷的偏僻路线的情况下,臆想司机图谋不轨,从而做出过激举动、跳车身亡,那么这位38岁、上有老下有小的货运司机实际上就被无辜牵连,反而成了受害者——货拉拉安全监控手段的缺失导致司机无法脱罪,同样扮演了施害者的角色。
第二种可能亦有多起先例在前:
按照某女拳大V很早以前的说法,男人只有两种,强奸犯和潜在的强奸犯!
就像“南京彭宇案”一样,媒体和舆论精英日常所扮演的角色,正在深化大众对于“人对人是狼”的刻板印象,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毛泽东时代“人人都是活雷锋”的风气演变成了今天的“扶不扶”的普遍困境;而上述多起事件种,女性则在被迫害臆想中,产生了过激举动,伤害了他人或自我伤害——这样的困境与媒体精英这些年来的“造势”是有一定关系的。而选择跳窗逃生这种缺乏安全常识的自保方式,不得不说同样是影视剧对公众误导的结果。
当然,一般人“社会经验”的形成绝不只是媒体塑造的结果,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近年来性侵案件的频发:
与侵权案件越来越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2019-2020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大学生在遭遇性侵犯后选择报案的只有3.88%,大多数受害人在伤害发生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这里固然有社会风俗的因素——考虑“面子”、“尊严”,“避免被周围人歧视”,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目前对性侵害犯罪的处罚力度太轻了,从而使得通过报案让施害者受到法律惩处的“机会成本”反向增加。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这个量刑标准相比1997年废止的流氓罪,可以说是轻多了。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罪犯通过经济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从而获得减刑的案例比比皆是。
通过经济赔偿获得减刑的做法无疑是对司法严肃性的亵渎,等于在变相地纵容富人实施强奸。
湖南某地更是公然以“经济贡献”为由对某商会会长除以“缓刑”:
2020年6月,新城控股老板王振华强奸猥亵9岁幼女案开庭,诉棍陈有西竟然为这个恶魔老板王振华作无罪辩护,还要求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奸幼女应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王振华案无论是犯罪性质还是社会影响都是极其恶劣的,足以判处十五年的顶格处罚。
然而,一审仅仅判了王振华五年。即便如此,王振华还是提出了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这等于是丧尽天良地对小女孩进行二次伤害。二审至今迟迟未出结果。
就在王振华刚刚提出上诉的时刻,6月28日晚,又一起悲剧发生了。一名14岁的未成年小女孩小小(化名)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的家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起因是去年、在小小还未满14周岁的时候,遭到了私企老板成都泸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强奸,并导致怀孕,而后患上抑郁症,最终选择了自杀。
2020年2月,妈妈突然发现小小怀孕,随即报警;警方也通过DNA确认,小小肚子中的孩子就是邱某的。3月份,警方对邱某立案一个多月后,邱某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还发布了定位为西藏拉萨的视频,此时邱某已取保候审;6月份的时候,邱某又发布了其悠闲地乘坐高铁的视频;小小坠亡前5天的时候,邱某还在抖音平台上推销其公司的产品……
小小坠亡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愤概,直到7月28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才以涉嫌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林批准逮捕。如果不是小小自杀,如果不是公众广泛关注,邱某还要逍遥到什么时候?
……
对强奸犯处罚过轻,不能不说是纵容了强奸犯罪,弱化了社会对处在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保护,以至于女性不得不通过“极端方式”自救。
面对今天有关强奸罪的司法实践,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流氓罪的历史。
流氓罪出现于1979年,到1997年被废除,一共存在了18年。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流氓罪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
流氓罪的出现与我国社会治安的变化有很大的关系。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毛泽东时代,社会治安非常好。根据一些老人的回忆,在50-70年代,很少听说重大案件;据一位老公安的回忆录记述,自己所在的公安局,曾经在1年时间里没有接到一起重大案件的报警;一般的乡镇都有好几万人,下辖十多个到几十个村庄。当时,一两位治安员,已经能够管理整个乡镇。可见,用“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形容那个时代毫不为过。
但是进入70年代后期以后,社会治安形势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公安机关历年的立案数量开始逐年增加。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在1979年推出了流氓罪。
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还在增加。1981年,立案数量达到了89万多件。1982年,立案总数虽然有所下降,但重特大案件的数量却明显增加。面对复杂的情况,为了保证群众的安全、经济发展和秩序稳定,1983年,我国开始了著名的严打行动。当时,为了震慑各种犯罪活动,流氓罪的标准进一步提高,打击力度全面加强,对流氓罪的描述和评价非常严重。
1983年9月2日,我国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决定的要求,流氓罪的刑罚标准大大提高,那些流氓团伙的首犯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流氓分子,可以被判处死刑。在严打时期,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被判处流氓罪,基本上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打的效果非常明显,1984年,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迅速下降,对于严打之后的社会治安,各地群众拍手称快,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到了严惩。
类似的做法在西方国家也很普遍。为了降低性侵的犯罪率和重复犯罪率,让更多的潜在受害者幸免于难,有些国家采用了如就业限制、罪犯个人信息公示、电子脚镣、化学阉割等多种方案。
遗憾的是,在法学权威鼓噪的与西方国家接轨过程中,这样的做法不在学习范围,反而鼓吹起了“保护罪犯人权”、“经济犯罪免死”……以至于像性侵、贩卖人口这样的以底层人民群众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没有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去年9月,最高检公布数据显示,近年全国发生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重复犯罪案件,这就是一个反面的例证。
当然,通过严刑峻法打击犯罪尽管行之有效,但始终是被动的。1983年的严打也有诸多负面效应,造成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像《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被判了20年苦役更是赤裸裸的阶级压迫,冉阿让因为贫穷而去偷面包只是资本压迫的结果。
要想有效地降低犯罪,最根本的还是要消除犯罪产生的土壤。穷人的犯罪往往是因为绝对贫困化和相对贫困化的发生,因为贫富分化导致穷人结不起婚,是近年来贫困群体发生强奸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富人犯罪,则往往是资本家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抑或是为富不仁,就像上面提到的几起企业家强奸幼女的案件。
显然,要想真正降低犯罪率,必须要消除贫困、消除贫富分化,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消灭私有制——这恰恰是毛泽东时代社会治安良好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