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某高校举办的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的讲座上,遇到该校法学院一名学生的提问:“法院、检察院强调服务大局,这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到司法公正?”
检察长回答说:“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要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家),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一样的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检察长的这段“答学生问”讲了三层意思,一是阐述了他的大局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讲对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护就是讲大局;三是之所以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护,是因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承担着安排就业的重大任务,一旦“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检察长讲话的视频在网上发布出来后,下面的跟帖评论几乎都是否定性的,甚至有的干脆一通谩骂。再三看过检察长讲话视频,我倒是觉得,这段讲话很实在、“接地气”。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民营企业家被捕、被诉、被判实刑而导致他们经营的企业垮台、职工随即失业的情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类似事例可以举出好几个。面对这些耳闻目睹的事例,我也时常想,如果对这些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不捕、不诉或者处以缓刑,这些企业的工人们还真的能够保留一份工作、一个饭碗,起码不至于立马树倒猢狲散、流落街头,卷入失业人群中去。可是,转而又想,我们的社会就业难道就非得依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解决不可,甚至到了为了解决就业,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犯罪都可以宽恕的程度?为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护甚至对他们网开一面,就是服务大局?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大局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几个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加以仔细辨析的。
先说第一个问题,社会就业是不是非得依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解决不可?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回到“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养活了工人”这个老问题上来。早在建国前夕,有人就抛出“剥削有功论”,说“要欢迎资本家剥削,只有资本家剥削,工人才有饭吃。”好像是离开了资本家工人就无业可就、无饭可吃。但是,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没收了国民党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和经过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批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建立起来之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了企业的主人,掌握在他们手中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更能充分地安排就业。一处处油田、矿山的开发,一座座钢铁厂、机器厂的建立,一条条铁路、公路的修建,安排工人就业动辄几万人、几十万人,创造了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奇观。新中国没收官僚资本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离开了资本家,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不仅能够吃上饭,而且还能够吃得更好、穿得更好、住得更好、活得更好。
但是,有人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总是看着不顺眼,认为它们“养懒汉”、低效率,于是,给它们“改制”,把它们搞垮,然后卖给甚至干脆送给资本家,以此发展非公有制的民营经济,继而吹嘘说:“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他们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真是滑稽啊。难道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就不解决就业吗?换句话说,如果这2700万家民营企业和6500万户个体工商户都是公有性质,它们就不录用工人、安置就业了吗?所以,认为只有民营企业才能解决社会就业或者民营企业在安排社会就业中“抬大头”,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既然依靠民营企业解决社会就业是个“伪问题”,依靠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解决社会就业就会成为一个“真问题”吗?当然不会。所以,检察长以担心“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为由,对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是没有充分的根据的。
第二个问题,为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护甚至对他们网开一面,就是服务大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有人因为担心公众由“私营企业”联想到“私有化”、“资本家”、“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掩耳盗铃生造出来的词语。其实,我国早在1988年6月就颁布过一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才是一个法定名称。大概是因为社会上反对私有化的声浪日高,“私营企业”这个词就不大敢用了,被悄然偷换为“民营企业”。名称易改,本性难移,“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所追所求者,无非“利润”二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引用过英国经济评论家托•约•登宁一段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段话描述的尽管是登宁和马克思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西欧尤其是英国社会的情形,今天我们照样能够在我们的生活中找到这样的事例。必须看到,被我们培养、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偷工减料、制假贩假者有之,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者有之,恶意欠薪、逼死人命者有之,无视安全、造成群死群伤者亦有之,这难道是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活动应当维护、应当服务的大局?
第三个问题,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是顾“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大局吗?检察长为了论证他的大局观,特别举了一个例子。他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写过一本书《最后的篇章》,书中讲了一个案例:某年,英国一家国有钢铁公司的工人为要求增加工资而举行罢工,丹宁法官作出判决——“不许罢工”。为什么不许罢工?因为丹宁法官算了一笔账,如果允许钢铁工人罢工,就会导致本国钢铁生产下降,而国外钢铁就会涌入,进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工人利益也将难以实现。检察长说,这就是“讲政治、顾大局”,“所以,为大局服务和司法公正是同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检察长在这里犯糊涂了。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国家属于英国的资产阶级而不属于工人阶级,丹宁法官“不许罢工”的判决维护的国家利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利益,而不是工人阶级的利益,他讲的政治、顾的大局也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大局,而不是工人阶级的政治和大局,甚至丹宁法官在判决不许钢铁工人罢工的时候,是不是同时判决钢铁公司给工人增加工资、工人的经济诉求有没有得到满足都没有说,看来工人阶级的政治是不必讲的,工人阶级的大局也是不必顾的。
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就是资本家,发展私营企业就是发展资本主义,保护民营企业家就是保护资本家,这决不属于社会主义中国“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这个大局。虽然民营企业可以安排一部分工人就业,但是,民营企业家一旦因为涉嫌犯罪被捕、被诉、被判刑,“民营企业就要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可见民营企业是何等脆弱,根本承担不起为工人阶级遮风挡雨、养家糊口的社会重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决不可能代表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可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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