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在学界中的一部分人那里,讨论得还是很热烈的。不过,要想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也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参加讨论的人们,都在用各种各样的观点来论证自己所持有观点的正确性。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在很多人看来,逻辑上总不能那么自洽,所以他们被这样一种矛盾所困扰,确实不太容易说清楚。
不过,有时候,这样的问题不是只通过讨论、思考、辩论就能解决的。关键在于实践。先说远一点的。
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干了一件最愚蠢的事,就是把苏联时代的国有企业全部拆分成许多股份,然后平均分给老百姓。老百姓每人都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如果情况只是到此为止,那么看起来,国有企业还存在,如果还继续生产,那么老百姓所持有的国有企业的股份,这似乎看起来颇像是一种在国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然而,事情根本就不是这样到此为止。俄罗斯的实际做法根本不是在重建所谓的个人所有制,而是把公有制企业硬生生地给砸碎了,然后把砸碎的一块块废砖分给老百姓,这是典型地把公有制企业私有化。
这个私有化过程表现为,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的寡头们拿苏联时代的国有企业拆分成若干股份做幌子。他们后来用低价从老百姓手里把国有企业的股份买过来,只付给老百姓很少一点现金。这样成亿计的原苏联国有资产就成了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寡头们的私有财产。这是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寡头们对原苏联国有的抢劫,是地地道道的强盗行径。
在中国,我们有过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天被称为国有企业;也有过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今天则是更多的新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曾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或者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对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企业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也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再用到老百姓的身上。但是老百姓在实际上,并真正拥有企业或者企业股份的实际感受。
而我们出现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主要存在于农村的集体经济当中。我们在从农业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以土地、农具、车辆(大车)、牲畜等生产资料入股,组成这样的合作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阶段的合作社,还不能说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一是因为这种初级社规模普遍较小,加入的农户数量也不多。所谓合作社,就是搭伙搞生产,并且在分配上,一部分是按劳分配,还有一部分是按入股时的股份分配。总的说,这种分配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所以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充分。但这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毕竟这种农业初级生产合作社也是一种集体经济。这是一种近似于将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相互融合的复合性经济体制。
到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时候,社员原来入社时的股份都算作集体的生产资料了,个人不再拥有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的集体财产,是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等各级管理机构来进行调配和管理,而社员个人则几乎完全失去了直接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时的所有制可以肯定是公有制,但是公社社员个人都没有任何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与支配权。这时的公有制是一种不包括个人所有制关系的公有制。
在今天中国的农村,已经开始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但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与过去的人民公社有着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在建立这种新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经历了对农民(社员)个人的有关生产资料的确权工作。农民加入合作社,要把原来承包的土地交出来。交出来之后,对这部分土地与农民个人的关系进行一次确权。首先要确定这片土地是集体的。本来承包土地也不是把土地的所有权划给了农民。农民有承包权和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次确权,依然承认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但由于农民也交出了承包权,所以这部分承包权可以拿出一部分作为社员所拥有的股份归社员所有。同时,有的地方还给社员保留着自留地、自留林等,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有关权利就归社员个人所有。还有一些相关的生产资料,如果明确是归属于集体的,那个人就不能侵占。如果明确有哪些生产资料是属于社员个人的,集体也不能强行拿走。所有权都明确了,再明确社员个人在集体经济中所占有的股份。这些权利以及与权利具备的义务都分得清清楚楚。在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分配时,也有多种方式。平时以按劳分配为主,每月按社员付出的劳动量领取工资。到年底分红时,则按股份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在分配上也有两个部分,按劳分配是一部分,按股份分红是另一部分。一般说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所得,即创造的利润,不可能完全由社员分光吃净,总要留有各种基金,以备扩大再生产,以及各种保险之需。再剩余的部分,可以拿出来分红。
在我看来,这就有点在公有制基础上所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意思了。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不像人民公社时那样,社员没有多少支配集体经济创造出的财富的权利,因为那时候没有确权的做法,很多权利都不明确。而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则把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分得相当清楚。这是过去人民公社时代所没有过的。农民会在生产过程中,在分配过程中,能真正体会到自己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人的感受。他们手里的权利是明确的。他们通过自身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实在的。我不敢说,这就一定是马克思所考虑的那种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但我们看到的确实是一种在公有制基础上所存在的个人所有制的事实。至少我们可以认为,这就是一种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一个雏形,一个初级的形态。
这样的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经过确权之后的农民个体,确实是掌握了集体经济中确定留给他们的那一部分资产和权利。在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中,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矛盾。在现实中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在逻辑上也没有相互悖逆的矛盾。将来,随着农村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不断地产生出来,这种确权的做法将会普及全国各个农村之中。那时的农民不仅仅只是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生产劳动的社员,而且也是掌握着自己所能支配的生产资料以及相关的其他权利的个人资产的所有者。无论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不是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个人所有制完全吻合,但这样的存在方式与发展趋势确实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