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关于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我谈以下几点…

2017-01-03 14:13:34 来源: 行走与歌唱微信 作者:李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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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天,天津“老太”因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被判入狱三年半的事件成了舆论热点。不出意料的话,围绕这一案件的争议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因为此事具备“热”起来的要素,被死磕派律师看上了。徐昕已经宣布接了这个案子,还邀请斯伟江和他一起辩护。

  核心要素无疑是枪。这有是一个能跟美国联系起来的事件,美国是允许公民持枪的,随着美国枪击案频发,是否应该禁枪的争议不断。据说美国宪法允许老百姓持枪的理由是,让老百姓武装起来,以便反对暴政,那些坚决反对禁枪的人的理由是,宪法第几条来着的修正案赋予人民的权利不容侵犯。其实这大都是闲扯,禁不禁枪主要是个经济问题。这个扯起来太远,暂不讨论。

  说到这便知,核心要素其实也不是枪,而是“暴政”,以及“反抗暴政”。

  这年头啊,没点想象力都没法对社会议题做评论。

  贰

  关于这个案件本身,报道不少,鉴于不是所有的读者都已经看过新闻背景,特以最简洁的方式总结如下。

  51岁的赵春华是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和女儿生活在天津,因为想找点事情做,就于2016年夏天从他人手中盘下了一套玩具枪打气球的装备,花了2000块钱。此后,她每天晚上在大悲院码头摆摊,才干了两个多月,就被查了。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她摆摊使用的9支“玩具枪”中有6支为“枪支”。

  赵春华被警察带走是在10月21日,12月27日被法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说到这里,我先亮一下我自己的立场:这个案子,量刑过重了,在尊重现有法条规定的前提下,定罪是没问题的,但可以判缓刑;或者更早一步,由检察院做出“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认罪态度好,不予起诉”的决定也可以。

  媒体对此案的报道也是带有同情赵春华的倾向的,但微妙之处在于,其倾向并不仅停留在量刑程度上,而是另有指向。也就是说,在死磕律师介入前,媒体(我并没有说是澎湃)就已经开始渲染气氛了。这是一种多年培养形成的心照不宣的默契。

  其渲染手段之一是把51岁的赵春华称为“老太”。倒退三十年,这么说应该没问题,但现在是什么年代了?现在是七老八十都自称宝宝的年代,不信的话,有演员王庆祥为证:

  王庆祥是我很喜欢的演员,出生于1949年,掰着手指头一算,已经68岁了……额,我为什么要说七老八十还自称宝宝的话呢?王庆祥先生应该不高兴了,他没有那么老,我向老宝宝道歉。

  王庆祥都成年了,赵春华才刚刚出生;如今,王庆祥还是宝宝呢,赵春华咋就成了老太太?总之,这是套路,大家知道就好。

  叁

  严控枪支应不应该?在当下的社会条件下,应该,在这一点上我想全社会还是容易达成共识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严控枪支的。我有个朋友,阴阳怪气地说,毛左竟然支持禁枪,真是怪事。他这么说,其实是误解历史了。有种说法是,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人人持枪,那时候党和政府不怕人民,现在党和政府怕人民了。

  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总之不严谨。毛主席有著名的七言诗:飒爽英姿五尺枪,曙光初照演兵场。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这首诗题目是啥?是《为女民兵题照》。

  关键在“民兵”,毛泽东时代并不是人人持枪,是民兵可以持枪,可以把枪带回家的是基干民兵。民兵当然首先是老百姓,是工人、农民,但民兵可以持枪不等同于人人可以持枪,当民兵是需要资格的。而且民兵使用的枪支并不是个人私有的,而是国家统一管理,这跟美国私人可以持枪天壤之别。

  不要说枪了,民兵还有机关枪、高射炮呢,但那也不是私人拥有的,训练和使用都是有组织的。

  由于那时候的社会风气正、治安良好,枪支管理的尺度无疑是宽松的,很多有那个时代经历的人都有找配枪的人玩枪的记忆。姜文在电影《太阳照常升起》中扮演了一个下放的知识分子,闲的时候就带着猎枪出去打猎,以那个枪的杀伤力,在今天肯定是不会被允许的,但那时候没事。

  今非昔比,大不一样了,虽然还有人武部、民兵连长之类的设置,但工作性质发生了改变,社会条件更是大变了。很难想象如今的枪支还像毛泽东时代那样随处可见,那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谁也不能预料,谁也冒不起那个风险。

  对具体的问题持何种立场,要以现实的客观条件为依据,“毛左”是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分析问题的人,是站在巨人毛泽东的肩上思考的,而不是毛泽东时代咋样就照葫芦画瓢要咋样。那不是“毛左”,那是傻逼。

  肆

  回到案件本身。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刑法中规定了的一个罪名。根据现行法律,中国的枪支管控是极为严格的,不光持有枪支构成犯罪,制造、买卖、运输等等都是犯罪。

  从立法意图上讲,这是全方位的管控,堵住所有可能的漏洞。私藏枪支的一般是什么人呢?一般来说,是有可能利用枪支进行暴力犯罪的人,如果只是为了玩,不让打猎了还可以玩别的,好玩的事多了,何必冒风险呢?

  但持有枪支且有犯罪意图的人,未必就马上实施,如果仅仅以完成犯罪事实为依据来作为犯罪的标准,那无疑就会放纵犯罪,加大暴力犯罪发生的可能。立法者不是唐僧,不能搞“悟空他要吃我,只不过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后,你有凭有据,再定他的罪也不迟啊!”之类的一套,防微杜渐是正确的。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立法意图,就可以理解我对赵春华案的看法了。赵春华摆摊是为了讨个生活,既没有前科,也没有任何借其所持有的“枪支”进行暴力犯罪活动的意图及可能性。即便按标准将她使用的“玩具枪”界定为法律管控范围内的枪支,也没有必要处以如此严重的刑罚。

严格按法律判,赵春华案的判决也可以说没有问题,但这是机械的司法,不是高水平的司法。法律是用来对付阶级敌人和(潜在的)犯罪分子的,对一个挣扎在温饱线上的困难群众不必这么严苛,否则观感不好,社会效果不好。出于尊重法律的角度,罪名可以判定成立,但缓刑即可。

  公园里打气球的游戏我也玩过,如果说那些摆摊的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话,从常识上确实不好接受。我希望赵春华案二审能够改判。

  伍

  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枪支的界定标准,所谓枪口比动能规定为1.8焦耳每平米厘米是不是太严苛了。

  这样的标准一般人看不懂。焦耳是个物理概念,我确信中学时学过,但已经忘光光了,完全想不起来啥意思。争论这个意义也不大,这其实是另一个话题,即应该坚持严控枪支还是要适度放宽的问题。

  据说,有律师在为类似案件辩护的时候打过比方,1.8焦耳每平米厘米相对于隔着桌子扔一把豆子到对面的人的脸上,不具有杀伤力。可是,如果豆子扔到眼睛上,靠寸劲儿也是能伤人的。啤酒瓶子、菜刀、筷子哪怕是一根牙签,都可能伤人,所以纠缠在这里意义真不大,关键是对枪支管理的态度。枪,毕竟跟其他东西不同。

  徐昕提出,1.8焦耳每平米厘米是2008年公安部出台的枪支界定标准,2001年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数字是16。他认为,不能用公安部的规定替代上位法,这倒是个真正的法律问题。

  陆

  死磕律师又来害人了。前几天我刚挤兑完陈有西,徐昕就跳出来了。

  这帮法律党怎么害人呢?他们当律师的时候,不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不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总是企图夹带私货,利用案件来实现他们的所谓推动法治进步的“理想”。

  2017年的第一天,徐昕接了赵春华案。这里我首先有个疑问,听说清理高校教师兼职,那为什么徐昕还可以兼职当律师呢?这违不违反规定?我不知道,希望明白人告诉我。

  其次还有个疑问,以赵春华和女儿王艳玲的生活状况,知道徐昕教授大名的可能性不大,他们跟LY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LY的妻子能想到找陈有西,是正常的,但王艳玲能想到找徐昕,就不寻常了。这背后存在一个什么样的机制,谁找的谁,怎么实施的,我也很好奇。

  回归正题。你徐昕接案子就接,帮着当事人在二审中争取最好的结果就是了,扯什么“推动枪支认定标准改变”呢?这不是作为律师的责任,作为律师,你徐昕应当争取你的当事人赵春华早点出来。

徐昕还不同于陈有西,他的第一身份是学者,完全可以用学者的身份做“推动枪支认定标准改变”这件事。但他非要混在一块,宣称要为“老太”做无罪辩护,这什么意思?这是公然挑战法律本身。如果徐昕这么干,那么结果就难料了,说不定又把他的当事人害了,就跟陈有西害他的当事人那样。

本来,舆论已经开始关注此案,而且社会普遍认为量刑过重,二审是有可能减刑的。如果按照徐昕的搞法,极有可能害得赵春华在里面坐满三年半,因为他要挑战的不是一审判决结果,而是中国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来,事就大了。是不是这个道理?

  柒

  最后,有三点呼吁,这三点并非相互独立的:

  徐昕先生,当你以律师身份出现的时候,请像个律师的样子,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不要拿你的当事人当工具实现你的目的,不要害你的当事人;

  王艳玲女士,建议你换掉徐昕,请一个正常的对当事人负责的律师来代理,你母亲涉及的事情不严重,舆论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和同情,相信二审会有一个好的结果,但坚持让徐昕、斯伟江等搅屎棍掺和,结果就不一定了;

  希望天津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做出适当的判决,哪怕有法律党的搅合,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应对,咱不跟他们一般见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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