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一开始就批判地考察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分配和生产的关系的观点,他说:“在这些著作里什么都被提出两次。举例来说,在分配上出现的是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而在生产上作为生产要素出现的是土地、劳动、资本。说到资本,一看就清楚,它被提出了两次:(1)当做生产要素;(2)当做收入源泉,当做决定一定的分配形式的东西。”(第17页)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生产和分配割裂开来,在分配上谈的是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在生产上谈的是土地、劳动、资本。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著作里,虽有某些科学的成分,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但也有庸俗的方面,认为土地、劳动、资本分别产生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后来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抛弃了斯密的科学方面,扩大了他的庸俗的方面。如庸俗经济学创始人萨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说,政治经济学是“阐明财富怎样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科学。根据这个定义,他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三个互相独立的部分:生产、分配、消费。在谈论生产时,萨伊不是研究生产的社会关系,而是研究生产的一般要素,提出所谓“生产三要素论”,即土地(自然)、劳动、资本(生产工具)三要素,认为生产就是三要素和谐作用的过程。萨伊的分配论是以“生产三要素论”为基础的。他认为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是这三个要素的所有者由于他们的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即所谓劳动的服务产生工资,资本的服务产生利息和利润,土地的服务产生地租。这就是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公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经全面地分析和批判了“三位一体”的公式。照萨伊的说法,无论什么时代进行生产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而它们的服务也必然会使其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入。萨伊的错误在于抽去了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看到生产的自然形态,因而把资本和利润等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范畴看作一般范畴,把资本当作一般的要素;同时由于他只看到生产中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他把分配同生产的一般要素联系起来,而不是把分配和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起来,这样就割裂了分配和生产的本质联系,抹杀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指出,分配的形式是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第18页)
马克思具体地分析了资本主义分配的结构同生产的关系。他说:“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第17—18页)就是说,由于生产上采取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分配上才会出现利息和利润这种形式,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就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利润和利息是职能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分割剩余价值的形式。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下,分配就不会采取利息和利润的形式,而采取封建地租的形式。所以,利息和利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分配上的表现,是雇佣工人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们决不是什么资本的服务带来的。萨伊把资本看作利息和利润的源泉,就完全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这是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一种手法。
马克思接着指出:“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第18页)并不是任何一种劳动都会在分配上采取工资的形式,只有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分配上才会相应地出现工资的形式。萨伊把工资和一般劳动联系起来,这就抹杀了工资这一范畴的历史性,割裂了工资与雇佣劳动制度的内在联系,似乎一切时代的劳动都带来工资,仿佛奴隶劳动也得到工资。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萨伊的说法也掩盖了工资的本质。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只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并不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
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劳动报酬采取工资的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本质上完全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工资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它表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在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以后,可以从社会领得多少个人消费品。这里反映的不是雇佣劳动制度下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关系,而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劳动人民之间平等互助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分析到地租时指出,资本主义的地租是以资本主义的大农业为前提的。它不同于封建地租,它体现的是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与农业工人的关系,而不是封建地主与农民或农奴的关系。把资本主义地租与土地联系起来,同样是抽掉了土地的资本主义占有性质,割裂了分配同生产的关系。马克思说:“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简直是幻觉。”(第18页)
关于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如果从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表面上来看,分配似乎先于生产,但这不过是假象。马克思说:“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 ——指他在其中进行生产的那个生产——的地位,因而分配先于生产。”(第18页)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一个人如果没有生产资料,既没有资本,也没有地产,那么他就由社会分配去从事雇佣劳动,在生产中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他本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因而从表面上看是分配先于生产。但是,如果生产资料不是脱离劳动者,不是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成为剥削手段被资本家占有,而是象社会主义社会那样,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不是分离的;或者象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那样,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虽然是分离的,但生产资料不是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作为生产的独立要素而存在,那么,就不会有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专门从事雇佣劳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他一出生就由社会分配指定专门从事雇佣劳动。但是这种指定本身是资本和地产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存在的结果。”(第18页)可见,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个人在生产中的地位,而不是分配决定生产。
“就整个社会来看,从一方面说,分配似乎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乎是先经济的事实。”(第18—19页)马克思列举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几种征服民族的情况和立法对地产等的规定,说明这里似乎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但其实这,也是假象。为了进一步阐明生产和分配的关系,下面马克思论证了包含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的重要原理。
1974《〈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解说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解说 I.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2. 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a)[生产和消费](一)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b)[生产和分配](一)生产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批判把分配和生产割裂开来的资产阶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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