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的都知道“鬼探头”是什么意思,即使《道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人过马路规范,但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大多数遇到“鬼探头”的机动车车主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无责,也可能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方故意碰撞)。
现在出现了行人对行人的“鬼探头”,没有机动车和保险公司的时候,就因为年纪大所以成了弱势群体!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在此。
需要说明一下,这个案件是调解的,调解讲究平等、自愿。也就是男子自愿与老人达成调解协议,虽然经过法院处理,但并非法院判决,所以一般不需要法官对案件、案情逻辑及法律适用进行说理。简单理解就是男子自愿给钱,法院居中调解。不存在法院适用法律裁判的问题!
至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此,上述法官也提醒大家,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法院自己也说了,没有法律规定行人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那请问这个普法普的是什么法?青岛的法吗?
机动车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是为了避免撞车,后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旦前面车辆出现了紧急情况,如塞车、撞车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作为后面的车辆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变更车道、紧急刹车、停车等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机动车属于我们日常最常见的高度危险物,高度危险的原因在于速度快。跟行人没有可比性,如此类推适用法律规定不仅有违法理,也与大众的基本认知相违背!行人在没有急速奔跑的情况下,行人不需要履行过分的注意义务。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有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这个案件有两个都不符合,男子在路上走路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个人觉得,在路上走路,只要不贴着别人走即可!
之前南京“彭宇”案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直线下滑,遇到老人摔倒不敢扶。这个案件处理的,遇到老人不说敢不敢扶了,还得绕道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