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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房客办社保,房子险些没了!

2024-10-31 08:31:45  来源: 大风新闻   作者:苗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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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没有想到,自己曾经当做好友、掏心掏肺对待的房客,竟然会骗她!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在警方的协调下,虽然对方退还了号称办社保的钱,但借自己的8.9万元却不还了。最惊讶的是,在起诉房客时,李女士才发现,对方居然还凭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去派出所在自己出租给她的房子上落了户,摇身一变成了房主!李女士现在想知道,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李女士和家人来到派出所,想知道房子是如何被“易主”的

  李女士和家人来到派出所,想知道房子是如何被“易主”的

  房东:号称能办职工社保 房客拿了钱却没下文

  今年56岁的李女士在陕西省蒲城县有一套商品房。因常年居住外地,2017年3月12日,李女士将房子出租给了一个名叫贾烨(化名)的女子。李女士说,此后的几年里,她俩在微信上无话不谈,成了交心的朋友。

  “2021年7月,我和贾烨微信聊天过程中,提到现在生意难做,表达过老了以后没有保障的担忧,贾烨声称她有同学在蒲城县社保局,能给我办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挂靠在陕煤集团。”李女士心动了,为了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当月24日,李女士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给贾烨转了数万元。“过了不到一个月,对方说还需要交医保的钱,当时我没钱,贾烨说可以用她的租金抵一部分,就这样我又花了2万余元办理职工医保,随后我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李女士说,“贾烨说这些钱够补交15年的社保,并表示她把钱都转给办事的了。”

  此后,隔三岔五,李女士都要问一问办理职工社保的进展。根据她向记者提供的与贾烨的聊天微信,记者看到,两人在微信上聊天频繁,有日常嘘寒问暖的话,有劝导开解烦恼的话,有贾烨因种种原因多次向李女士借钱的话,有转账记录、收款记录,也有李女士多次询问办理社保的情况,贾烨多次回复,让李女士“不要着急”、“好事多磨”。

  李女士说,在此期间,除了贾烨跟她不间断的借钱外,贾烨的孩子上学,需要用她的房子信息,她也让贾烨到父母家拍了购房合同,想着给房客提供个方便,也好让对方更用心地给自己办职工社保。但几年过去了,办事用的钱和借走的钱算下来都有十四五万了,要办的事还是没有结果,借出去的钱也一直没还。

  警方:确有办社保环节 不属于诈骗不予立案

  2024年7月6日,李女士第一次没给房客打招呼便回到了蒲城县,她到自己房子所在的小区物业转悠,无意间得知贾烨在家待着,她说,这是自己第一次感受到被骗了,因为此前打电话时,贾烨都声称在外地包工。

  李女士说,贾烨躲着她,后来她打电话叫来弟弟和弟媳,贾烨这才露面,在弟弟的要求下,贾烨第一次打了借钱的条子,但后来又不承认了,说是被强迫打的。李女士就此报警求助。

  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受理了报警。“民警说,贾烨的确是在帮我办社保,只是中间出了些问题,最终没能办成,让贾烨把钱退给我。”李女士说,7月26日,在民警的主持下,贾烨给她退了7.1万元办社保的钱,又为借李女士的钱写下了一张8.9万余元的借条,同时承诺8月17日前腾房,9月1日前分两批还清借款,但7万多的社保钱退还后,借款却一直不还。

  9月2日,李女士再次来到重泉路派出所,认为贾烨在诈骗她,警方当日出具了受案回执;9月24日,该派出所经过调查,向李女士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记者看到,蒲城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李女士控告贾烨诈骗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李女士可以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蒲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女士前往蒲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却又得知政府不是复议部门,“后来民警说他们写错了,要给我重新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诧异:准备起诉房客 发现“房客竟成了房主”

  “派出所说我这事属于民事纠纷,让我去法院起诉贾烨。”李女士便前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将贾烨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后,显示出贾烨其他涉诉的案子,还显示出贾烨的户籍地址,李女士一看,惊呆了。“这不是我房子的地址吗?但上面显示着贾烨却是户主。”李女士说,法院工作人员让她去房管局和派出所查一查。

  “房子是2013年以丈夫的名字购买的,一直没办房产证。”李女士便前往重泉路派出所户籍室查询,这一查,她才知道,贾烨是以购房的形式在李女士的房产名下落了户。

  “我从未给她卖过房。”李女士着急了,拿出了从派出所复印出的贾烨落户的相关档案。记者看到,落户材料中有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签署日期是2018年12月27日,还有一份李女士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户籍信息显示,贾烨于2021年9月2日将户口变动到该房名下,变动类别为“购房”。李女士说,她唯一一次让贾烨拍过购房合同就是帮她娃上学那次,“当时购房合同在我父母家,贾烨去我父母家拍过购房合同,说是要给学校老师看。”

  李女士就此找上重泉路派出所,拿出了自己的购房合同,说明情况后,派出所又将贾烨的户口迁出,李女士气愤地说,“派出所落户迁户很随意,我要是不去找他们,贾烨还是房主,这难道不是欺骗吗?”

  本以为事件已经平息,没想到在10月21日,李女士接到重泉路派出所户籍室的来电,称经他们核对,当初给贾烨落户时,警方看到的是购房合同的原件。李女士不淡定了,就此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投诉,派出所从哪里看到的是原件?她说,一定要搞清楚。

  10月2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跟随李女士一同来到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在该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说,“即使贾烨拿来的是假的房屋买卖协议,我们也无法识别真假,这个事情是贾烨骗了你,是另外一件事。”民警称他们已将贾烨的户籍从李女士名下房产迁出,同时强调贾烨当初拿来的购房合同就是原件,他们才给落的户。李女士提出要看与此相关的档案,遭到拒绝。

  疑问:警方说出社保办事人员名字 房东去找却“查无此人”

  10月23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房客贾烨,询问其有没有拿房东的房产信息给自己落户?贾烨称她并没有,反问记者是否看到户籍信息。其承认给房东办过社保,对于记者询问办哪里的社保时,贾烨表示不方便回答,让记者向警方了解情况。对于李女士所说,未查到在陕西缴纳有任何社保信息的疑问,贾烨说,这是走非正常渠道办理的,如果是正常渠道,就不会托人去办了。

  10月2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致电蒲城县重泉路派出所苏所长,其以需请示上级部门为由婉拒了采访。在李女士提供的一段与所长的对话录音中,所长称,李女士的案子本身不构成案子,他们能帮着要钱,已经是在帮李女士办人情案了,是他联系社保局的刘晓云(音),让民警去了解情况的,办过(社保这回事儿),这些都在案卷中有体现,李女士只需去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情况会来调取的。

  在李女士与办案民警柳警官的录音中,柳警官称,他联系过多名社保局人员,确实有办理社保一事,李女士多次追问是哪个社保局,在蒲城什么地方?该警官只说全蒲城就一个社保局,让李女士自己去找。李女士询问其是否联系过所长所说的社保人员刘晓云,该民警没有正面回答,只说他去过社保局,了解过是否能办社保的情况,人家说可以办。

  无论是所长还是办案民警,二人都在反复强调,让李女士去法院起诉房客贾烨进行维权。但李女士很苦恼,因为所长所说的社保局刘晓云,她根本就找不到——如今早没了社保局,李女士又先后跑了蒲城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医保局,两家单位均查无此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前往蒲城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了解情况,该中心负责人介绍说,2019年,社保局撤消,他们现在叫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专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保则分出去成立了医保局。李女士所说托人办的是陕煤集团的职工养老保险,首先陕煤集团是省属企业,蒲城县是管不上的;其次李女士不符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条件;再者,他们单位从未有过叫刘晓云的工作人员,她也没见到警方拿着公函来调查过这件事情。

  >>律师说法

  警方不能仅将房客的户口迁出了事

  现在,李女士迫切地想知道,贾烨的行为是不是诈骗?警方不予立案对不对?如果骗子连警察都骗了,自己又应该再找谁说理去?就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咨询了法律人士。

  >>办事人是否涉嫌诈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办事人通过托关系或者“能人”花钱办理,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规的,而房客及相关人员明知违规却不惜收取房东好处费,不禁令人质疑房客与相关人员主观具有诈骗故意,涉嫌诈骗。如果真像警方所言,有社保公职人员帮忙办理过此事,社保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利,那么社保公职人员系涉嫌诈骗的共犯。倘若此事办成了,他们无外乎是通过造假、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核通过。而对于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惩处办法。如果房东真的领到了社保基金,那么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套取国家资金(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

  >>警方被假资料蒙骗该咋办?

  赵良善表示,当地警方称“无法肉眼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真伪,警方被假资料蒙骗”,这是推卸责任的说法。这也映射出警方只审查书面材料导致的漏洞,如落户时能与原房主核实或是实地考察房屋情况,就能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赵良善认为,就本事件而言,警方不能仅将房客的户口迁出了事,否则会助长造假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规定,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不予立案是否妥当?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胡超奇律师认为,诈骗犯罪,从法律理论上来讲,一旦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财产就构成犯罪既遂。但是在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这样规定,尽管可能与法律理论有悖,但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房客编造能够为房东办理国企单位社保的虚假事实,骗去了房东7万多元,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是鉴于其在案发之前已经退还了房东被骗款额,房东所说还有一些请吃花销没退的部分,这部分数额可能已经不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所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反之,房客不接受退款,那办事人是要被追刑责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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