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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青岛公安发文

2024-09-05 06:16:21  来源: 观察者网   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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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晚,“青岛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专家解读 | 王某逆行打人案情况通报》。

  内文称,9月3日,青岛警方通报王某驾车逆行殴打他人案,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引发全网关注。那么,为何王某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被打到底能不能还手,是否还手了就是“互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为您解读。

  在备注来源为“央视社会与法微博”的这则解读视频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目的为扰乱社会秩序。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谈到正当防卫话题时,陈碧表示,正当防卫的思想会写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将更好把握这一原则。

  此前报道显示,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一名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激烈的辱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

  期间,女司机还挑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女司机逆行还殴打男司机。封面新闻

  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此发布情况通报称,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王某查获。

  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再发情况通报。青岛警方表示,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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