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2月13日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决定逮捕。
根据检方指控,他涉嫌四宗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虎”中,何兴祥也是首个被指“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老虎。
5天处理6虎,其中两人是“金融虎”
在过去的一周,最高检连续发布了多个“老虎”被处理的消息,包括:
2月9日,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被公诉
2月10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被决定逮捕
2月11日,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被决定逮捕
2月12日,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鸣被决定逮捕
2月13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决定逮捕
蔡鄂生和何兴祥都是“金融虎”。
蔡鄂生是“老金融”。
公开资料显示,他1951年出生于湖北,今年71岁,曾经经历了中国金融业发展变革的多个阶段。他被指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滥用金融监管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污染金融领域政治生态。
何兴祥,男,1963年出生,今年59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从检察院的通报来看,蔡鄂生是被最高检决定逮捕的,而何兴祥是被北京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的。
2月10日,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蔡鄂生作出逮捕决定。
2月13日,何兴祥涉嫌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何兴祥作出逮捕决定。
去年9月任上被查
公开资料显示,何兴祥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担任过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嘉兴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
2014年,何兴祥调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何兴祥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政知君注意到,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对农发行党委开展了脱贫攻坚专项巡视。
巡视组反馈称,农发行“对包括扶贫贷款在内的一些信贷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处置不力,统筹脱贫攻坚与防范风险不够平衡”。
在何兴祥到国开行工作前,2019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被查。
胡怀邦获刑后,2021年1月8日下午,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议,通报胡怀邦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并以案为鉴开展反思剖析,研究部署持续深化以案促改相关工作。
当时,何兴祥也在现场。
2021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召开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何兴祥还在现场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
那次会议提到,要持续加大反腐力度,坚决减存量、遏增量,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021年9月9日下午,何兴祥任上被查。
需要说明的是,在2021 年,金融业的反腐之风继续吹,国有大行和政策性银行成为金融反腐的关键地带。
据《证券时报》2021年底的报道显示,2021年,在国家政策性银行体系中,至少 10 名省级分行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被查。具体来看,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原评审二局资深专家张林武等 7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等2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杨百路。
中纪委通报中的罕见措辞
两个细节值得一提。
其一,何兴祥是个“两面人”。
在没有落马之前,何兴祥曾多次就化解金融风险发表观点。但事实证明,他台上一套、背后一套。
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提到,何兴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不到位、搞变通,甚至自行其是,滥用金融审批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
“金融虎”中,何兴祥也是首个被指“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老虎。
此外,中央纪委的通报还提到,何兴祥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入职就业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其二,何兴祥涉嫌四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此前,蔡鄂生被逮捕时,检方指控, 蔡鄂生涉嫌三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落马“老虎”中,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不太常见。
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是: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