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6月14日电(记者罗沙、毛一竹)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该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张细汉的辩护人张友学,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到庭参加诉讼。
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庭审开始时,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理,组织检辩双方对原判列举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以及合议庭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应检辩双方申请,合议庭通知了相关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提出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对待检辩双方始终不偏不倚。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合议庭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原审被告人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庭审完全公开透明。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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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顾雏军案再审有何看点?这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存在哪些争议?“新华视点”记者直击庭审现场。
申诉5年终获再审
6月13日一早,位于深圳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气氛肃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坐在原审被告人席上的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他身边坐着的还有其他6名原审被告人。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提审此案。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已于2018年5月18日在第一巡回法庭召开了该案庭前会议,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根据当庭宣读的庭前会议报告,法庭同意将顾雏军等人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决定通知辩方申请的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原定13日下午结束的庭审持续到深夜仍未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次日继续审理。14日的庭审也超过10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百余项原审证据存争议
13日和14日的庭审开始时,顾雏军都向法庭申请两名参加诉讼的检察员回避,声称这两名检察员参与伪造证据。他的申请均被法庭驳回。
“证据是否是伪证,由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审判长说。
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时情绪激动,被法官多次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的针对现场检察员质证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醒检察员。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仍有序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按照原判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3项罪名分别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
庭前会议报告显示,辩方对原二审裁定列举的证据中的百余项提出了异议。
辩方在庭审中提出,原审认定3项罪名的多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而检方对此表示,在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客观反映了案件事实。
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检辩双方围绕多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来回倒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报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
——科龙电器的“压货销售”属不属于虚假销售?
——从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的2.9亿元,是公司之间归还欠款还是个人挪用?
——涉及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一份《付款通知书》为何出现3个版本?
……
庭审中,顾雏军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检察员还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再审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将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具有标志性示范意义。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顾雏军案社会反响较大,从庭审来看,存在疑点也较多。这一类重大涉产权典型案件的再审,能够让企业家感受到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决心。
彭新林等专家同时认为,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也能增强社会各界的产权保护意识,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
庭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严友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经征求证人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2名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庭审中还有1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们认为,提高证人出庭率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司法公正迈出的重要一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司法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等目标,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大势所趋,这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目前,不少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在力推提高证人出庭率,在这一点上,顾雏军案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