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一个错案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的司法形象

2015-04-30 09:59:32 来源: 海外网作者:学习小组

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习近平内部讲话首曝光:群众会问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学习小组】首次披露习近平谈法治的内部讲话

【学习小组按】

  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一书在全国各地书店上架。学习小组第一时间拿到了这本书。

  和那本习近平关于反腐论述摘编一样,这本书中的许多论述,也是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表。小组翻阅发现,这些首次披露的内容,大多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四次五次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部级干部专题研讨班等非常高级别的场合。

对这些高级干部,习近平的讲话非常简洁直白,多是犀利的大白话。他直批“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旗帜鲜明地说明了我们要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系统地论述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也毫不讳言社会中存在的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审判、打招呼批条子甚至是花钱“捞人”、“买命”的现象,并严辞告诫领导干部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关键就在于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关键要推进一些社会非常关注、争议重大的案件的处理。所以,学习小组整理了这些法治方面的大白话、狠话。内容很丰富,信息量很大,但绝对是一场不虚此行的阅读。

走什么路、“党大还是法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古人说:“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我说过,“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驶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驶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

公正司法、执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企盼。

  —— 《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啊!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这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消息能讨“一个说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绝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谁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

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

  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于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我们说要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就是很重要的担当,党委和政府不给撑腰干警怎么做啊?如果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谁还会去严格执法?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法治与领导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依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尊崇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崇拜权力、崇拜金钱、崇拜关系,大搞权权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一些地方和单位被搞得乌烟瘴气,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在权力观上,有的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十分错误的观念。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是辛辛苦苦几十年熬出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千方百计拉关系、找靠山弄来的;有的则更直白,认为权力是花钱买来的,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在这样的权力观支配下,怎么可能不出问题?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在大根头。

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古人说,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这些办法必须加以改变。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9日

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县委书记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

  ——《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2015年1月12日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相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制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制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方案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制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制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时间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彭真同志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利益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沾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实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

  ——《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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