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统计局发布的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48个小时,我感到很悲哀:
因为这个数字意味着,《劳动法》对劳动者每天就业8小时的保护,其实近乎形同虚设!
为什么这样讲?我们上数据说话。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8*5=40小时。加班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上限为36小时(折合每周9个小时)。
也即是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长上限是49小时。
我们开始列方程,解一解,在极限的情况下(只有两类人:40小时和49小时),到底有多少人能正常享受40小时的劳动时间?
假设每周工作40小时的劳动者比例是A,假定每周工作49小时的劳动者比例是B,等式如下:
40A+49B=48
A+B=1
解得:
A=1/9。
B=8/9。
也就是说,在最极端的情况下,8/9的劳动者每周工作49小时,而劳动法只能保障1/9的劳动者正常享受40小时的工作时长。
有人可能会杠了,你说这是极端的情况,怎么可能只有1/9呢?还有些人每周工作时长是超过49小时呀!
那就更说明问题了:
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限49小时都有人突破还不受惩罚呢?
还有人说,有没有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长小于40小时,如果这样的话,那意味着更加多的人在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长的上限并向上走。
数学是不会骗人的。
为什么我们的劳动法不能保护8小时工作制贯彻落实?2020年的时候,劳动者每周工作的平均时长是46.3小时,短短两年,已经飙到了48小时。
如果有一天,这个数字飙升到了49小时以上,是不是就要改《劳动法》了?